新三板专题资料整理12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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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专题资料整理1218
新三板专题资料整理
目录
第一部分新三板概况2
一、新三板概念及发展历程2
二、新三板运营公司介绍3
第二部分新三板法律框架3
第三部分新三板重点问题解析5
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及解读5
二、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6
三、挂牌股票交易问题8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问题10
第一部分新三板概况
一、新三板概念及发展历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以下简称“新三板”),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
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的运营管理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新三板的前身及由来如下:
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
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代转系统”)整体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于2013年1月6日正式挂牌,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成立。
二、新三板运营公司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新三板的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
法定代表人:
杨晓嘉。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第二部分新三板法律框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12-31)
部门规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
业务规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
第三部分新三板重点问题解析
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及解读
(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
(二)具体要求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关于本条,原来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已废止)中规定是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与业务明确来比,应该说老的规则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股转系统新挂牌规则的修订过程中,把此标准相对降低了。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4、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5、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6、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的挂牌规则将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上,包括,若一定期限内无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续督导,则将会做出终止挂牌的处理。
二、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主体资格问题
设立程序合法合规:
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示:
涉及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评估等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券商、律师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进行确认。
2、股东适格:
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
3、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出资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出资上。
企业历史上验资报告如果没有,则要提供银行进账单。
5、股份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如存在代持,将有可能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导致公司不稳定;二是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三是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可能产生腐败。
为此,证监会官员明确表态:
员工持股进行代持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则不被允许上市。
特殊政策当时一方面指股份制试点初期如全聚德等进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关批文;另一方面指中国平安等因股权结构拿到特批的员工持股案例,其他情况均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三、挂牌股票交易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目前新三板挂牌股票采用的转让的方式为两种,一种是协议转让,一种是做市转让(单只股票需两家以上的做市商参与)。
新三板近1500只股票中仅90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交易,但交易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15%-20%,其余均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
此外,继协议转让、做市转让方式之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积极推进集合竞价这一交易方式。
在12日举行的第一财经新三板峰会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总监吴疆表示,公司正在紧张地准备集合竞价所有的硬件系统的开发,今年年底有难度,这是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
他还透露,集合竞价仍将秉持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让公司和券商之间双向选择,而不参与任何行政的力量,在此基础上,肯定也要考虑公司的股权分散度和交易流动性的问题,具体的标准正在紧张的讨论、修订过程中,之后一定有一个市场征求意见的过程。
可以预见,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推出,必将激发该市场股票交易的热情,从而成为主导的股权转让方式。
新三板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但都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问题
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新三板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具体的转板制度尚需进一步配套制订,我们也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