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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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试点工作具体措施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机电专项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6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互联网+监管”,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5.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6.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承诺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

2.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8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申请人提交《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申请材料,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3.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4.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9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在线获取核验工商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2.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落实驾培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5.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11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2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3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4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5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6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经营许可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7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3.除需按存档要求由企业提交的证书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5.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8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9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优化审批服务

1.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将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航运公司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0

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引航机构信用状况,对不严格执行引航安全标准规范的引航活动要依法及时处理。

21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验船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

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3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

2.不再要求内地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国际班轮运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4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5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加强港口、航运、海事部门之间的协作,实施联合监管。

2.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港口、航运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3.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

依托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系统,通过两岸间运行船舶航行参数比对,自动筛选涉嫌违规从事两岸间海上运输船舶。

4.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6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不再要求内地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7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现场核验环节,在审批过程不再到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检查。

2.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8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29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按照《关于修改<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简化工作流程。

2.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现有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等手段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0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按照《关于修改<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简化工作流程。

2.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现有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等手段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1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统一资质许可标准,打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地域限制,实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国通用。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查要点。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互联网+监管”,加强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32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制度等材料。

3.将专家评审时限由60天压缩至40天。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对现有营运客车,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核查方式,确认车辆处于年审有效期内。

3.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4.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3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

3.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3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3.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36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依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车载终端,加强对有关车辆的动态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7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依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8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2.依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3.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9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

优化审批服务

1.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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