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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产类

100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业务库的库存现金。

二、分支机构从发行库取出现金存入业务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从业务库支用现金或向发行库存入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业务库的库存现金余额。

101存放金融机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0101存放金融机构定期款项

(二)10102存放金融机构活期款项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存放金融机构、币种等分设账户。

四、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金余额。

102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金银等贵金属。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0201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黄金。

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

3.黄金买入、升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黄金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10202白银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银锭、银元等白银类贵金属。

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

3.白银买入、升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白银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10209其他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铂金、包镀金银、铜章等贵金属。

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

3.贵金属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贵金属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10210专项金银(总行专用)

1.本科目核算历史遗留的金银专项贷款本息等与金银有关的专项资金。

2.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分设账户。

3.金银专项贷款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金银专项贷款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余额。

105国家外汇储备占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

二、本科目按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

三、占用人民币资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占用人民币资金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家外汇储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余额。

108国际金融组织股份及捐资(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股份,历史遗留的向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捐资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0801特别提款权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

2.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份额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份额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10809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股份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股份。

2.本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3.增持股份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持股份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10810国际金融组织捐资

1.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国际金融组织的捐赠款项。

2.本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股份和历史捐资余额。

110流动性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流动性需求的再贷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1001金融机构贷款

本科目核算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并按照再贷款浮息制度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应归入流动性贷款管理的短期贷款。

(二)11002农村信用社贷款

本科目核算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并按照再贷款浮息制度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应归入流动性贷款管理的支农再贷款。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贷款机构、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四、流动性贷款发放或转入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贷款余额。

111专项政策性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依据专项政策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1101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二)11102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发放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三)11103农信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以委托或转贷方式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四)11109其他专项政策性贷款

本科目核算按照再贷款浮息制度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应归入专项政策性贷款管理的其他再贷款。

三、本科目所属“11103农信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二级科目按贷款方式(委托或转贷)、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其他二级科目按贷款机构、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四、专项政策性贷款发放或转入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余额。

112金融稳定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1201地方政府专项借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经国务院批准发放并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放的,用于地方政府清偿拟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专项贷款。

(二)11202紧急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发生临时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再贷款。

(三)11203风险处置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经国务院批准直接向风险金融机构或其托管、接管机构发放的,用于风险金融机构合法债务兑付、个人债权收购的再贷款。

(四)11204自办金融机构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自办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再贷款。

(五)11209其他金融稳定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的其他类金融稳定贷款,主要包括1993年以前发放的老贷款、融资中心划转贷款、调剂资金贷款、简易粮仓贷款、外汇贷款等再贷款。

(六)11210待核销金融稳定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已经形成损失,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核销条件,经总行批准从相关金融稳定贷款科目转入的待核销再贷款。

三、本科目所属“11406待核销金融稳定贷款”二级科目逐笔分设账户,其他二级科目按贷款机构、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四、金融稳定贷款发放或转入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转出或核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发放的金融稳定贷款余额。

120质押融资(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协议,对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提供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

二、本科目按贷款机构、利率等分设账户。

三、质押融资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质押融资贷款余额。

124再贴现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为金融机构办理的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按机构、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三、办理再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到期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融出的资金余额。

125专项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直接发放或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外汇专项贷款等。

二、本科目按贷款机构、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三、发放专项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专项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发放的专项贷款余额。

130有价证券(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3001国家债券

(二)13002金融债券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券种、发行年度、期次等分设账户。

四、买入有价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被兑付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余额。

131买入返售证券(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公开市场上根据逆回购协议买入的证券。

二、本科目按交易对手、业务类型(封闭式、买断式)分设账户。

三、买入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返售证券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办理逆回购业务持有的证券余额。

132特种资产(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以发行专项票据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置换的特定资产。

二、本科目按机构、用途等分设账户。

三、置换特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专项票据”科目;收到特定资产处置收入或转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置换的特定资产余额。

137其他外汇占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记账贸易项下国家外汇结售汇收付的人民币资金。

二、本科目按受托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

三、结算应收汇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应付汇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记账贸易项下国家外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余额。

145收藏钱币(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钱币博物馆收藏的历史钱币、钱范、模具等文物,以及从总行库存金银中调拨给钱币博物馆的金银产品的价款。

二、本科目按收藏品类别分设账户。

三、收藏品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藏品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钱币博物馆收藏品的价款余额。

150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二、本科目按投资对象分设账户。

三、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余额。

160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6001房屋及建筑物

(二)16002电子设备

(三)16003运输工具

(四)16004机械器具

(五)16009其他财产

三、固定资产增加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固定资产的原值。

165暂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暂付及应收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6501业务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的业务周转金。

2.本科目按拨款对象分设账户。

3.拨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16502利差补贴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支付给商业银行的民族贸易和劳改劳教等贷款的利差补贴。

2.本科目按补贴项目分设账户。

3.支付利差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上划利差补贴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16503待上划金银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办理金银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待上划或待转销款项,主要包括待上划的金银提炼加工费、运杂费及非合同金银熔炼损失,国内国内黄金市场业务发生买卖价款、二次结算贴水、黄金交易费用等。

2.分支机构列账或收到上划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上划或转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16504待上划其他资金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待上划的上年度亏损、发行基金往来借方余额以及代总行垫付的过渡性款项等。

2.本科目按款项性质分设账户。

3.收到待上划款项或代总行垫付的过渡性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上划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16509其他暂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本行暂付及应收的其他临时性、过渡性款项。

2.本科目按款项性质分设账户。

3.列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暂付及应收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余额。

166待清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经批准的案件损失挂账以及历史违规经营列账的资金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6601融资中心挂账

1.本科目核算清理融资中心过程中批准列账的款项。

2.本科目按机构、资金用途等分设账户。

(二)16602自办实体损失挂账

1.本科目核算清理本行原自办商工贸实体过程中批准列账的款项。

2.本科目按机构、资金用途等分设账户。

(三)16603案件损失挂账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账的案件损失款项。

2.本科目按案件分设账户。

(四)16609其他待清理资产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账的其他待清理资产。

2.本科目按机构、清理项目等分设账户。

三、列账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或转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待清理资产余额。

170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库总库本期办理的中央预算支出总额。

171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二、本科目下按债券的种类、本金、利息等分设账户。

三、分支机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支机构上划或总行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代财政部支付尚未与其清算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余额。

 

负债类

200流通中货币(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向社会流通领域投放的现金量。

二、现金投放时,借记“发行基金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回笼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基金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向社会流通领域净投放的现金量。

210政策性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策性银行在本行存放的准备金存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21001农业发展银行存款

(二)21002国家开发银行存款

(三)21003进出口银行存款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四、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政策性银行在本行存放的款项余额。

211商业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存放本行的准备金存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21101工商银行存款

(二)21102农业银行存款

(三)21103中国银行存款

(四)21104建设银行存款

(五)21105交通银行存款

(六)21106邮政储蓄银行存款

(七)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

(八)21130外资银行存款

(九)21140农村合作银行存款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四、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在本行存放的款项余额。

212信用社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本行的准备金存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21201城市信用社存款

(二)21202农村信用社存款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四、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信用社在本行存放的款项余额。

219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本行的准备金存款。

二、本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三、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其他金融机构在本行存放的款项余额。

220邮政储蓄转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邮政储蓄机构转存本行的邮政储蓄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22001邮政储蓄老转存款

本科目核算邮政储蓄机构2003年8月1日以前转存本行的邮政储蓄款项。

(二)22002邮政储蓄新转存款

本科目核算邮政储蓄机构2003年8月1日及以后转存本行的邮政储蓄款项。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

四、邮政储蓄转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二级科目;邮政储蓄转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下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邮政储蓄机构转存款余额。

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向本行划来的财政款项。

二、本科目按机构分设账户。

三、划来财政款项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划来财政款项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金融机构划来财政款项的余额。

222金融机构特种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向金融机构吸收的特定存款。

二、本科目按机构、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三、存入特种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特种存款到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吸收的特种存款余额。

230发行票据(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通过公开市场向金融机构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23001面值发行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金融机构按面值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

(二)23002贴现发行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金融机构贴现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年度、期次分设账户。

四、发行票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兑付票据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尚未兑付的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价款。

231发行专项票据(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向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指定用途的专项票据。

二、本科目按机构、用途等分设账户。

三、发行专项票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兑付或注销专项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发行专项票据的余额。

232卖出回购证券(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公开市场上根据正回购协议卖出的证券。

二、本科目按交易对手、业务类型(封闭式、买断式)分设账户。

三、卖出证券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办理正回购业务卖出的证券余额。

233应付债券款(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回购期内,出售买断式逆回购取得的债券而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按交易对手、债券种类分设账户。

三、出售买断式逆回购取得债券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买回债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出售买断式逆回购取得债券的余额。

240银行本票(是否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签发和兑付的银行本票。

二、本科目按机构分设账户。

三、签发银行本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兑付或退回本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尚未兑付的银行本票余额。

241国际金融组织存款(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存放在本行的款项,包括亚行、多边投资机构的股金存款等。

二、本科目按存款机构、种类等分设账户。

三、存入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取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国际金融组织存放的款项余额。

242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总行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对委托商业银行或直接发放的专项贷款按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

二、本科目按贷款性质分设账户。

三、提取呆账准备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提取的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余额。

249其他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其他机构经批准后存放在本行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机构、资金性质等分设账户。

三、存入其他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取其他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其他机构在本行的存款余额。

250暂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暂收及应付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25001待上划金银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办理金银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待上划过渡款项,主要包括收回的金银专项贷款本息,金银租赁收入,国内黄金市场业务中发生的买卖价款、二次结算升水等。

(二)25002待上划其他资金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待上划的上年度损益、发行基金往来贷方余额以及代总行暂收的款项等。

(三)25009其他暂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暂收及应付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资金性质等分设账户。

四、收到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出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暂收及应付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余额。

251项目资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收到上级行拨付项目资金的年末结余款项。

二、本科目按项目分设账户。

三、年末转入结余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分支机构尚未转出的项目资金余额。

260待清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账的历史遗留的违规经营形成的负债款项。

二、本科目按机构、项目分设账户。

三、列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待清理负债的余额。

270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

一、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二、本科目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三、收入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国库总库收纳的中央级预算款项余额。

271地方财政库款

一、本科目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二、本科目按与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等分设账户。

三、库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国库分支库收纳的地方财政库款余额。

27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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