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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试用效益,根据《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请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商业银行。

第三条全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账务;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反映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固定资产保管、使用。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是全行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支行应落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是:

计财部是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综合部门,负责全辖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办公室是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全行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保管、使用、变卖、处置、报废等要遵循本规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调拨与账务处理均由总行负责,各支行只有使用权和变动请求权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与时入账,帐实符合。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本规定中固定资产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与建筑物;

2、机器、机械与其他设备;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与家具等。

二、费经营用固定资产

1、不属于经营用的房屋与建筑物、职工宿舍、食堂等;

2、不属于经营用照相机、电视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等;

3、租出固定资产:

指以经营方式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是指停止使用或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调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要求技术先进,性能适用,经济合理,宜租则租,宜买则买,不可盲目求大求全,造成浪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年度计划与审批制,即:

各单位在年初列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置固定资产要提前向总行提出申请,说明购置原因、用途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任办公会统一研究审批。

所购资产价值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时,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招标购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优先从本行低债物资中选择。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中动产和不动产的购置,如房屋、土地、设备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有统一文本合同的,要使用统一文本合同,属于动产的,合同中要明确拟购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型号、位置、价格。

出让方要具备出让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经营XX、企业等级资质证、企业销售资格)、固定资产合格证(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属于房屋或者土地的,要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配套(附属)设施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清楚;约定付款方式、交接时间、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形式与产权登记等事项;保修责任和期限明确。

第十六条需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要经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抵债物资拟转入固定资产使用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入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物、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包括房产税、交易费等费用。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以后的金额计价。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的计价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待完工后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账目核算,应本着既加强管理又简化事务的原则,财会部门和办公室各设一套帐,由会计部门和办公室分别掌握、核算。

1、财会部门负责控制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比例控制与计提折旧等。

2、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负责对各支行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申请的初审、固定资产的清查、核算以与财务清查中发生的溢于、缺损与核定;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卡片账与系统内调拨等工作;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定期和各单位或领用人核对。

3、使用部门(既各支行、营业部)负责财产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按季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人当期成本。

一、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房屋与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与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6、转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它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会部门要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按财务规定与时足额计提折旧,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

1、调出调入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和财会部共同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并同时增减明细账和卡片帐。

2、固定资产盘盈,报经支行批准后入账,同时填列固定资产卡片账和明细账。

3、固定资产盘亏要报支行审批,由办公室与财会部调查核实,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4、固定资产报废时或已按年限提足折旧后应继续维护使用,凡不能继续使用需报废处理的,应按程序报批。

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减去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固定资产报废净损益。

5、固定资产出售、变卖。

对于经批准后出售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6、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

我行用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一方面要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要反映投资额的增加。

投资的价值按有权评估部门确认的评估额入账,同时冲减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

7、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核算

用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时,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下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办公室和各支行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辖各级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使用人、经手人、保管人与其职责,确保固定资产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出现损坏、毁坏与丢失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营业部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进行管理。

财务部门将每季计提折旧情况与时通知各支行,各支行再登记到手工台帐,保证账账相符。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领用后,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检查和保养负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档案,房屋、建筑物的图纸、供暖、供水、供电线路图纸,专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与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购置、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明晰产权,取得相应权属证书,不得列入或变相列入其他单位与个人名下,防止资产体外循环或流失。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和各支行、营业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和清查。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支行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都要通过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需处置、变卖和报废的需向总行提出申请,待总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不经总行批准,擅自处理或不按程序先处理后报批。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经济效益,闲置的固定资产可向社会上出租和出售,并履行必要的手续,签定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外处置固定资产,一般不得低于其账面净值;对房产、地产等增值的,要重新评估,以评估价处置。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程序,不经总行批准而擅自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变卖、报废等,除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其行为外,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经济损失,经管人、使用人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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