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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0年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太财〔2008〕42号

 

太仓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各部、委、办、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太仓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调剂)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调剂)是指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联合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其他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申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写《太仓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太仓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公开转让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

(二)受理。

审核或审批部门(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下同)接到单位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审批。

审批部门受理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业务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

(四)评估。

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有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由市财政局直接委托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五)处置。

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批复后,申请单位才能对资产进行处置。

(六)备案。

资产处置后,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对经批准属于有偿转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公开处置,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专项资产的处置按照太委办[2005]2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车辆的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废、报损的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于单位内部公示后自行处置。

账面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统一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公开处置。

(四)捐赠的资产经审批部门审批后进行捐赠。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实行“账销案存”进行处置和追索。

第十一条 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处置事项。

第十三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时,应按照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凭证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等情况;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太委办[200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应缴入单位“非税专户”,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中介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国有资产 处置 办法 

抄 报:

市政府办公室

太仓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

 

主题词:

国有资产 处置 办法 

抄 报:

市政府办公室

太仓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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