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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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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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管理

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

(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

(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

(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的;

(四)、企业被合并、兼并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注销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注销处理。

复核后,在《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并封存,核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4、个人参保。

以个体人员身份新参保的人员,应到市养老保险中心填写《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A、居民身份证;B、户口薄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C、本人档案材料(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而未参保的人员)。

经审核批准参保时间后,办理个体参保手续。

(二)缴费核定管理

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

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填报《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身份证件;

(2)职工档案;

(3)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4)视同缴费年认定相关证明;

(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6)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对上述资料审核准确无误后,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2、缴费人员减少核定

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或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调出”:

身份证、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

(2)“辞职”:

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退休”:

身份证、离退休(职)审批表;

(4)“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5)“出国(境)定居”:

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6)“参军”:

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对上述相关资料审核确认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3、缴费基数核定

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

(2)《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

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对未按现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三)个人帐户管理

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1、建帐与记帐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注册表》为每位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帐环节。

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和规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分配记帐。

2、转入

接收异地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

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同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向财政基金管理专户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记帐环节才能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转出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A、身份证;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C、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信函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缴费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

经审核无误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报分管财务基金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减少核定。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执行。

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4、中断和恢复

(1)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到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递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单》,封存个人帐户。

(2)参保人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的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5、计息

(1)年未计息与结转,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2)年内结息。

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的利息。

6、对帐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在4月底以前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缴费票据。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7、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批,基金财务环节支付待遇后,注销其帐户。

(四)待遇计发审核管理

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

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

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要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

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对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传送给帐户管理环节,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反馈到待遇审核环节复审,最后将复审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传递给待遇支付环节按规定的签批程序履行支付手续。

4、其他待遇审核

其它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遗属一次性抚恤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待由待遇审核环节进行实地稽核后,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相关待遇,待遇支付环节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意见给予一次性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管理

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其它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

1、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1)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有关信息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

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2)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应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的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并与待遇审核环节生成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

确认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送给财务管理环节。

由财务管理环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各社发点应每月20日之前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一次性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待遇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时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应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为付款凭证,向申领人支付一次性待遇,并向待遇支付环节反馈已支付一次性待遇信息。

3、其他待遇支付

(1)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支出,待遇支付环节应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批准的意见,生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单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以《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和待遇支付环节生成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单为发放凭证,向申领人发放其待遇。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要向参保单位或离退休(职)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

对确认已去世、失踪、被判徒刑等情形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待遇停付处理,并追缴已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以待遇暂行支付处理,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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