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业务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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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业务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

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经办业务)

一、单位管理

001单位参保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并生成图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影像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02单位合并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被合并单位和合并后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稽核部门出具的《稽核结果反馈单》,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并生成图片、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有关部门批准合并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合并后存续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稽核结果反馈单》,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主管局长、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

《稽核结果反馈单》

 

003单位分解在职职工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被分解单位和分解后单位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人员分解业务审核表》并生成图片、减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增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人员分解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人员分解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06单位注销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和有关批准注销、解散文件、《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稽核部门出具《稽核结果反馈单》,初审并确认无人员、无欠费、无帐户等符合注销条件的,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批准注销、解散文件复印件、《稽核结果反馈单》,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财务、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分别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稽核结果反馈单》

 

007单位变更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0I五证合一单位变更登记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变更后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41缴费基数申报

一、每年年初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并生成图片、《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并在上传的《()年缴费基数申报表》首页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年缴费基数申报表》首页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二、个人管理

011在职职工参保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人员档案、劳动合同书、身份证、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生成图片、《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

2、《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

 

012在职职工系统内调动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及《同一经办机构内人员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同一经办机构内人员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上传的《同一经办机构内人员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同一经办机构内人员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同一经办机构内人员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013个体户参保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提供的身份证或户口,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生成图片、身份证或户口,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审批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14个体户转在职职工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劳动合同书,并在影像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上加盖经办人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15在职职工转个体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在影像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上加盖经办人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019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人员档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填写《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或档案相应材料、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在《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内控、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

 

101养老在职系统外转入

一、(跨省)养老在职系统外转入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转入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书、身份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个人管理“转移接续业务单据打印”模块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经财务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首页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首页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省内)养老在职系统外转入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转入人员劳动合同书、身份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出具《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02养老在职系统外转出

一、(跨省)养老在职系统外转出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转出人员组织调动或商调手续、劳动合同书、身份证或户口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个人管理“转移接续业务单据打印”模块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组织调动或商调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省内)养老在职系统外转出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08养老个体户系统外转入

一、(跨省)养老个体户系统外转入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转入人员原参保地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或身份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个人管理“转移接续业务单据打印”模块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经财务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身份证,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首页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首页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省内)养老个体户系统外转入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转入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初审合格后出具《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身份证,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09养老个体户系统外转出

一、(跨省)养老个体户系统外转出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转出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个人管理“转移接续业务单据打印”模块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省内)养老个体户系统外转出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转出人员提供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03养老在职清帐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非因公死亡证明、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定居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生成图片、医学死亡证明、非因公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定居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并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10养老个体户清帐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人员提供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定居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生成图片、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定居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并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16养老在职批量冻结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发生成建制转出、破产、解散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需要对原参保人员进行批量冻结,初审合格后填写《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请表》,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请表》、相应依据材料(成建制转出批件或企业破产法律文书或企业工商注销证明)、人员名册,并在《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主管局长、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分别在上传的《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请表》上加盖审核人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

 

117养老在职批量解冻

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办理人员转出、接续业务或缴费基数核定后生成单位收缴台账和计划等原因办理解冻,初审合格后填写《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请表》,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

《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请表》、相应依据材料、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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