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919207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docx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13页word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发布人:

成教股发布时间:

2019-09-1610:

51:

20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宣城市民办学校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宣城市教育局印制  

填表说明

1、         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         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 

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         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

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

〈一〉 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二〉 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

〈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附件 1—10

附件1

宣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宣城市××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

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

如宣城市××县市区××路××号)。

邮编:

××××××

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

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

第九条 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名)。

第二十五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四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回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低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