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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结合祥源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成员企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条件的内部核算组织,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实行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集团财务管理部是财务负责人委派工作的管理机构,在集团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实施委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和集团财务总监报告工作;各成员企业领导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职能

第五条财务会计机构是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规划与预测、资金管理、税收规划、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参与考核评价营运效率、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专业职能部门。

第六条会计核算职能。

财务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账,如实反映现金流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主要核算内容有: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核算;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核算;债权、债务的核算;资本增减的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核算;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会计监督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预算,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财务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八条财务控制职能。

通过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全面预算的贯彻执行。

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特别是重视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调节资金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财务风险。

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

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正当手续的项目或者有疑问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三章财务会计人员委派

第九条成员企业由集团委派的财务会计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下同)。

成员企业财务部门副经理职以下人员可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统一考核聘用并委派至成员企业。

第十条委派财务会计人员由以下途径产生:

(一)成员企业内部推荐并经集团财务管理部认可;

(二)集团范围内现有人员中选派;

(三)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由集团委派的成员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除满足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力突出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二)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三)从事财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三年以上管理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适应任职单位行业特点的要求。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派岗位及委派人选,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

对委派的成员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下发任职通知。

第十三条委派人员需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向集团财务总监提交《祥源集团委派会计人员行为规范承诺书》。

第十四条成员企业财务总监系所在单位经营班子组成人员,出席经营班子会议。

不设财务总监的成员企业,由集团委派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所在单位经营班子会议,行使财务总监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委派财务会计人员接受集团财务总监以及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和管理。

委派人员人事关系转到受派单位,遵从受派单位的劳动纪律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总监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实施包括委派人员在内的全体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职位晋升、工资薪酬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并依据《会计法》和集团有关制度维护财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权利。

集团财务总监可授权委派至成员企业的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的非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职位晋升、工资薪酬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包括委派人员在内的所有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调动、职务任免、辞职或辞退及奖惩,须由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集团财务管理部会计人员的薪资标准由集团财务总监根据集团有关规定予以确定;集团委派至成员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薪资标准由集团财务总监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受派单位予以发放;非由集团委派的成员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薪资标准由本企业财务负责人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拟定。

会计人员福利及各种补助补贴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相关学历,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六章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财务总监岗位责任

1、参于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并就本单位重大事项向集团独立报告;

2、对经集团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集团报告;

3、参与所在单位重大收支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及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等重要经营文件的讨论与制定;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签批准,并对其中相关财务内容负责;

4、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抵押担保方案;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

6、参与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拟定;

7、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责任

1、遵守国家法规,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拟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修订和完善。

2、具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总结。

认真审核会计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3、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具体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

按月、按季、按年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积极当好决策参谋。

4、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拟订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5、认真研究税法,做好税务规划方案。

6、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和协议,加强事前监督。

7、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企业管理当局报告现金流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8、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例会制度。

学习、沟通、交流,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财务预算岗位责任

1、在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财务预算应围绕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2、负责财务预算的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3、依据财务预算,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监督。

4、依据财务预算,为绩效考核与经营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资金核算岗位责任

1、拟定年度、季度、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特别是加强销售款项回笼的监督,确保资金正常周转,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

3、严格管理现金流,保证资金筹集、投放、回收环节的衔接,保证资金安全。

4、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充分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落实有关的信贷计划。

5、负责担保和反担保管理,防范或有风险。

6、积极参与投资可行性研究,提供相关的资金信息,减少投资风险。

第三十七条存货核算岗位责任

1、拟定核算办法,建立存货管理制度。

会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对各类存货的收发、领用和保管制定管理与核算办法,明确责任。

2、根据采购预算,确定经济批量,会同采购部门采用比价择优采购、招标采购等方式,控制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3、负责存货明细核算。

认真审核各类存货的收发凭证,分别按存货的保管地点、类别、品种、规格登记明细分类账,协助使用部门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报废的登记、以旧换新、损坏赔偿、定期盘点等制度。

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认真审查购入材料、商品的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核算采购成本和费用。

对于已验收入库尚未付款的材料,月末应暂估入账。

4、参与库存盘点,处理清查帐务。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经过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5、分析储备情况,防止呆滞积压。

对于超常储备和呆滞积压的存货,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核算岗位责任

1、划清资产界限、拟定核算办法。

正确划分企业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和核算,加强管理。

2、参与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大修理的预算。

3、负责资产明细核算,计提折旧、编制报表。

对购置、调入、租赁、封存、调出的固定资产,要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会计手续;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多提、少提,漏提或重提;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固定资产数量、新旧程度和完好状况,做到账、卡、物相符,并按期编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4、参与固定资产盘点。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

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发现有多余、闲置以及保管、使用维修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向企业管理当局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5、分析使用效果,促进合理使用。

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挖掘潜力,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第三十九条成本费用核算岗位责任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

根据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拟订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办法,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并按年、按季、按月将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组织成本费用预算的实现。

2、做好单位成本的计量工作,提供成本计算依据。

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计量检验等制度,准确计算成本,加强成本管理。

3、正确归集费用、划分成本界限。

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归集、分配生产费用。

4、计提计算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统筹保险金等,进行相关成本、费用的归集,对应相关预算,分析执行情况和升降的原因。

5、分解成本指标,落实经济责任。

分解下达成本、费用预算指标,层层落实到部门、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条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责任

1、负责销售核算,核实销售往来。

根据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正确计算销售收入以及劳务等其他各项收入。

核对产成品的帐面余额和实际库存数、核对销货往来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参与编制利润预算,督促实现利润目标。

根据销售预算和成本预算编制利润预算,并落实到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保证计划的实现。

3、计算投资收益,反映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

4、结转收入费用,正确核算利润。

根据有关凭证和账簿记录,正确计算和结转产品销售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以及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结转其他业务收支和营业外收支,严格审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往来结算岗位责任

1、负责办理往来结算。

包括本单位对内对外的款项结算,并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账龄分析表。

2、建立往来款的清算制度,减少坏帐损失。

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应收、暂付款应及时催办结算。

加大对逾期应收款项的清算力度,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按规定报批后处理。

3、按国家和本单位的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出纳岗位责任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规范使用银证票据;

2、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按要求日清月结;

3、按现金管理规定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编制资金变动日报,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动态;

5、复核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结算。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认真审查每一笔支出的合规合法性,对不合理的开支坚决抵制。

6、管理企业的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开户、销户均应经过单位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十三条税金核算的岗位责任

1、掌握税收政策,负责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登记和税务登记证年检,掌握本企业经营所涉及的税种、税率,研究税收政策,学习税务法规文件。

2、管理税务发票,保管印花税票。

购买税务发票并进行登记。

发放整本发票要将发票使用人、发票编号进行登记造册,指导使用人员正确填写发票。

使用后的整本发票存根,要逐页审核,在登记簿上注销。

负责保管印花税票,办理内部领用手续。

对账簿、合同等应及时足额粘贴税票。

3、负责税金核算,及时足额纳税。

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税费进行正确计算。

及时准确地计算企业应纳的所得税。

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纳税申报,足额上缴。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上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说明或写明缓缴原因以及补缴计划。

第四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岗位责任

1、负责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应对会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

2、负责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负责建立和健全包括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各会计岗位交来的总账账簿、明细账簿、报表、会计电算化磁盘、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表、发票存根、合同等有关文件等进行登记保管。

第四十五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岗位责任

1、负责财务部门各项会计核算的计算机操作系统维护,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转。

不得擅自修改程序;

2、严格遵守计算机的各项规定,负责按操作程序开关机器,做好密码与口令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定期更换密码和口令;

3、负责每日轧平全部账务,按要求做好日终磁盘备份;

4、定期打印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表。

第七章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集团及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四十八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十九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集团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集团相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集团相关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集团相关性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三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照集团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集团审计、稽核和督察,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章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

第五十五条集团将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财务报告制度》、以及本制度,结合集团有关规定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六条委派至成员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总监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结合受派单位年度经营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其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的发放标准;成员企业其他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总监授权集团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对不能妥善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经考核不称职的委派人员,集团财务总监可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降薪降职直至解聘等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经考核优秀的、或者有突出贡献的财务会计人员,集团财务总监有权决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财务会计人员参与集团公司各类荣誉和奖项的评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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