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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

”(《企

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

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

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

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

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

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

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

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

失。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

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

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

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

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

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X368090000—856839300X50%=2372745250兀

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

税为:

2372745250X25%=593186312.5元

2收购方:

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

2801164900元(7.61X368090000)。

3被收购企业:

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

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

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

856839300X75%)。

③被收购企业:

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

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

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

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

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

所得税。

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

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

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

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

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个人所得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

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

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

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

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

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

现行税法规定,对

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

2500000X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X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

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

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

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

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

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

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

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

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

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

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四、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

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

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

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

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

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

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0。

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

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

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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