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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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
四、许可机关: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
五、审批流程:
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三、受理部门: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
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负责受理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
四、许可机关:
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浙江海事局负责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和禁航区划定审批。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
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设定依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初步受理
四、许可机关:
浙江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浙江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薄、操作手册等。
(六)海员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海员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
四、许可机关: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海员证申请表》;
2.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4.《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5.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6.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7.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限于船长、驾驶员,无限航区船员免于提供)。
(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浙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四、许可机关:
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浙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或浙江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
分支海事局或浙江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8.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5.6.7.8以及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
9.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2.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1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八)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八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浙江海事局负责受理各类海员外派业务申请,分支海事局负责受理中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申请。
四、许可机关:
浙江海事局负责中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审批,其他申请由部海事局审批。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浙江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决定受理
浙江海事局或部海事局作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
船员条例)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浙江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
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浙江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决定受理
通过现场核验后,经受理的海事机构初审,部海事局批准后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
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十)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3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国际和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申请;
分支海事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申请。
4、许可机关:
浙江海事局负责签发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
浙江海事局负责签发辖区内的国内航运公司所属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决定受理,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部海事局或浙江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不予受理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二)《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三)《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十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第1.2.3.4.5.7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款1.2.3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初次申请材料中的第1.2.7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材料中的第1.2.3.4.5项规定的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四)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4.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十二)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船员服务簿签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一、受理方式:
书面
二、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
四、许可机关: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