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司考真题不定项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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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司考真题不定项选择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四)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

请回答第97—100题。

  97.“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7题)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D

  【考点】毗邻区法律制度

  【解析】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选项A错误。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只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毗邻区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毗邻区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因此,外国船舶在丁国的领海进行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与在毗邻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选项B错误。

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制事项包括:

(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2)惩处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据此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或海域,不包括其领空。

  选项C错误。

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因此,“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

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98.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99.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答案】C

  【考点】FOB术语

  【解析】选项A错误。

2000年与2010年的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

  选项B错误。

适用FOB术语时,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选项C正确。

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

  选项D错误。

只要双方没有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

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解析】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

  选项A错误。

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犯货物使用地乙国法律。

  选项B、C正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选项D正确。

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

(1)项规定,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010年)

  98.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

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

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答案】BD

  【考点】外国人的入境制度

  【解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

“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

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答案】CD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题中,碰撞船舶国籍不同,碰撞发生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

  选项D正确。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中国《海商法》。

  10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

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BD

  【考点】信用证

  【解析】选项A错误。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009年)

  98.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

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

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

  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的规定。

  选项A错误。

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

  选项B错误。

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家责任,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

  选项C正确。

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选项D正确。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

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

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00.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

  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

  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

  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

  选项A错误。

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续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

  选项B正确。

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选项C正确。

战争和内乱险的发生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

即如战争发生在投资东道国的邻国,但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营运或造成了某些破坏,则投资人仍可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取得赔偿。

  选项D正确。

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

  (2008年)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

D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08年·四川)

  98.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

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

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

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

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

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

ABCD

  解析:

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

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

因此,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况。

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

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

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

因此,C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该明确约定了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权属于丙国所有,不属于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

因此,D项说法错误。

  99.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

根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诉法院如决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诉法院如决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该制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据此可知,如果法律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因此,B项说法正确。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

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因此,D项说法正确。

  10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答案:

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

(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因此,ACD项说法正确。

  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因此,B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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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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