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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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丰富存款产品品种,保证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系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大额存单按投资人不同分为个人大额存单和单位大额存单。

面向个人投资人发行的为个人大额存单;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为单位大额存单。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四条 额度管理

大额存单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本行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五条   发行方式

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按期发行,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六条 发行渠道

大额存单在本行的营业网点、移动终端、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七条 投资起点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000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万元。

起点金额随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   产品期限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九条 发行利率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十条 提前支取

大额存单可提前支取。

投资人可全额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对于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后的大额存单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金额和该期认购起点金额中的较高者。

质押、司法冻结状态的大额存单不允许提前支取。

第十一条 转让

大额存单可转让。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本行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资人。

第十二条 赎回

本行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赎回大额存单时将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十三条 计息规则

(一)大额存单自投资人认购之日起计息。

(二)大额存单到期支取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息方法计算利息;提前支取部分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计息:

1.提前支取部分不计息;

2.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靠档本行人民币通知存款和人民币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靠档计息是以实际存期内的“最高期限组合利率”计息,即对实际存期按5年、3年、2年、1年、6个月、3个月、7天、1天8个期值按从长到短的取值原则进行连续切分,即在实际存期内先以能够取得的最长期值进行切分,切分后剩余存期内继续以能够取得的最长期值进行切分直至连续切分后的剩余存期不足7天。

切分后每段存期按其对应期限及利率计息,最终实际利息为各段存期利息之和。

各存期适用于定期利率计息的,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及结息,适用于通知存款利率计息的,按支取日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及结息。

遇人行利率调整的,不分段计息。

(三)大额存单到期无法自动兑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付息方式

大额存单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账户管理与统计

本行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对大额存单进行反映。

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本行若发生主体变更、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影响其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货币网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本行开展大额存单业务,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业务流程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分别为单位大额存单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分别执行相关业务流程。

第一节 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分别综合考虑年度存款计划、存款成本控制目标及全年利润计划等指标,提出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报总行计财部审核。

第十九条 年度发行计划经审定后,总行公司部制定本行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附件1),向人民银行备案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第二节 制定单期发行方案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发行计划、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提出每期大额存单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时间、期限结构、利率区间、计结息方式、提前支取计息规则等要素,报总行计财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行方案经总行计财部审定后,管理部门按《大额存单发行要求定义与规则》(附件2)制作产品说明书(附件3)。

第三节 自有渠道发行和认购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在产品发行前下发产品发行通知,将销售文件下发给所辖营业网点渠道及电子银行渠道。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在产品发行前在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录入产品信息,对所辖渠道大额存单销售额度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发行开始时间前投资人可在自有渠道预约认购和撤销预约认购大额存单。

第二十五条 已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投资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营业网点认购个人大额存单。

已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投资人在营业网点凭《单位大额存单认购申请书》(附件4)按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流程认购单位大额存单。

第二十六条 已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个人和单位投资人在本行电子银行渠道认购大额存单。

第四节 第三方平台发行和认购

第二十七条 本行按交易中心制定的第三方平台操作规程要求发行大额存单。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可在第三方平台认购本行在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

第五节 存续期操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总行运营管理部每日向上海清算所报送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三十条 投资人可在大额存单存续期内转让(附件5、附件6)、提前支取大额存单,本行可对大额存单进行赎回,具体以每期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三十一条 应大额存单持有人申请(附件7),对通过本行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附件8、附件9);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三十二条 大额存单投资人可向本行申请办理质押业务。

有权机关要求对大额存单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按照相关司法冻结流程扣划办理。

第六节 兑付

第三十三条 大额存单到期后系统自动进行兑付处理,本息合计金额转入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已办理质押、司法冻结的大额存单不可自动兑付。

质押、司法冻结到期日自动兑付。

第七节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发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

第三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发行完成后,本行于次日内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发行情况。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

分别对单位大额存单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司业务管理部牵头制定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零售部配合。

(二)归口管理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牵头提出条线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建议,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部统一向人民银行备案并向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并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四)在年度发行额度内牵头制定单期大额存单发行方案。

(五)负责对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对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向交易中心提交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情况,在本行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公告发行条款和发行情况。

(六)研究制定大额存单的市场拓展计划和营销策略,并组织销售。

(七)负责大额存单的业务管理、统计分析等。

(八)负责单期大额存单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

(一)审核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二)审核单期大额存单发行方案。

(三)负责设定大额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

(四)负责定期公布大额存单的FTP价格。

第三十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

负责制定大额存单业务记账规则和核算办法。

负责向上海清算所每日报送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

第三十九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

负责组织大额存单业务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及系统优化工作。

第四十条 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

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电子银行渠道需求及渠道开发,电子银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行综合管理部

负责协助管理部门在本行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公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大额存单存续期间,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可能影响本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

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

负责大额存单的组织销售。

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

负责为投资人开立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负责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工作目标,产品销售的组织宣传和营销推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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