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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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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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含)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200公斤(含)以上6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含)以上6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含)以上2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含)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含)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下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1年生苗木4万株(含)以上6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含)以上2万株以下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含)以上5000株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含)以上2000公斤以下、1年生苗木6万株(含)至10万株、2年生苗木2万株(含)至4万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含)至1万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含)以上、1年生苗木10万株(含)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含)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含)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含)至5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含)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含)以上的,处以1万元罚款。

5、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1万元罚款。

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一项内容不符,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3、依法从境外引进的种子没有中文标签的,以没有标签论处。

6、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对于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处1000元的罚款。

2、对被处罚后仍使用错误标签或涂改数据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伪造标签和试验,检验数据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7、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没有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处1000元至2000无的罚款。

3、没有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伪造生产、经营档案、篡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10000元罚款。

5、档案遗失的,按照没有建立档案处理。

8、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不承担责任。

  2、虽有备案但内容不全的,处1000元的罚款。

  3、虽有备案但超过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虚假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9、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下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罚款。

2、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含)以上不足2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含)以上不足100公斤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5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200公斤(含)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100公斤(含)以上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1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含)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1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含)以上30亩以下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含)以上50亩以下的,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含)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1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1、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含)以上3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300公斤(含)以上600公斤以下的,处以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4)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6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5)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对检验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2)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含)以上300公斤以下的,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300公斤(含)以上60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4)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6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5)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0公斤(含)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6)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检验资质。

第二章违反营造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完成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50%以下的;

  

(2)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至85%的;

 (3)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上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下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下的,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至3倍的罚款。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的,处以冒领资金额3倍至4倍的罚款。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500元(含)以上的,处以冒领资金额4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章违反森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含加工)

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含)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含)至6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含)以上或者幼树60株(含)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4、盗伐天然阔叶林或生态公益林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含)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含)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含)以上或者幼树200株(含)以上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4、滥伐天然阔叶林或生态公益林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毁坏森林、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毁坏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阔叶林50株以下和其他森林木木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1—2倍罚款。

2、毁坏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阔叶林50株(含)以上100株以下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毁坏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阔叶林100株(含)以上200株以下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毁坏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阔叶林200株(含)以上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5、在林区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没收木材价值1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10立方米(含)以上的,处以没收木材价植2倍的罚款。

3、多次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屡教不改的,处以3倍的罚款,并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违反林地保护和森林资源

转让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2、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含)以上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2、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含)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含)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罚款。

2、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含)以上8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8元罚款。

3、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4、擅自开垦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且面积较小,对林地原貌改变不大,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林地原貌,认错态度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3亩(含)以上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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