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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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

一、参照类:

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起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气力,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

扼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上风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目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逾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

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吞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上风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

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进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经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碰到困难,陷进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出发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往甚远,以至陷进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分在反垄断题目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视的焦点,从而经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

这些情况经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伏对手)的进进,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

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目,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掠夺垄断利润。

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至公司吞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式进一步升级。

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吞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吞并的政策。

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进步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

“过往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易甚至比较稀少。

但是今天,至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上风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以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

《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贸易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进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乍冷乍热的剧烈波动。

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

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题目的政策需求。

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贸易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碰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

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假如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

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

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

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

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贸易欺诈和经济性垄断,固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究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

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靠政府机构和行政气力,因此自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

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进步,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

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公道的解释。

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

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回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气力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

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回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

“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未几。

当时国家所有、分级治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分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治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分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

于是,在部分、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

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治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

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式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进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

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视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

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

一是部分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进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

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选,欺骗***,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然“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扬名目,乱收用度,增加经营本钱和市场交易本钱,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分利益正当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

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

“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团体的抵抗,而官僚团体是最大的利益团体。

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

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

”(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

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团体的抵抗。

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

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进,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然、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

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

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进步,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确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

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进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

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进的。

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布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进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lang=en-us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题目特别是本报告的主题——反行政化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题目,不仅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受到“反垄断超前论”、“行政垄断淡化论”和“垄断有理论”等观点的影响,反垄断的决心明显不足,态度不够果断,行动更是迟缓、软弱。

“反垄断超前论”以为,中国市场体系发育水平和经济集中度太低,当前的主题是反欺诈、阻止恶性竞争,至于反垄断只能是以后的事。

“行政垄断淡化论”以为,谈反垄断是必要的,但不必过于突出夸大反行政化垄断,否则会使现阶段的政府行为受到过多的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进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

“垄断有理论”以为,中国不能笼统提反垄断,由于当前突出的题目不是垄断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只有进一步扶持垄断势力,才会推动中国规模经济的快速成长。

对这些似是而非观点和主张的影响不可小觑。

中国的《反垄断法》酝酿多年,迟迟不能出台,虽几易其稿,均对反行政化垄断题目轻描淡写,多有保存,惟恐给今后的政府行为带来“不便”。

根据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更具针对性地提出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特殊对策。

中国反垄断对策的基本思路是:

行政化垄断要剔除,经济垄断要限制,规模经济要培育。

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要牢牢捉住三大主题:

一是解决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

解决的关键是成功地把握“度”,例如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实行适度集中政策,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企业的规模经济成长;对经济性垄断的限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即讲求容忍度,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

为了实现既能有效限制垄断,又能加快促进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建议反垄断要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策,即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路,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

同时,留意研究界定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垄断的区别,行业组织协议定价和操纵价格的区别,制止重复建设和阻止企业正当准进的区别。

二是将反垄断的最主要留意力放在消除行政化垄断上。

要紧密结合中心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反***,果断剔除行政性垄断;要改变立法过于依靠行政机关的状况,同时回并执法部分和政府机构。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反垄断法应当及早出台,反垄断法不仅不应回避行政化垄断,而且要将此作为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在条文内容上作出具体的、不致产生歧义的明确规定,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力、技术进步和竞争能力。

要同时调整各级政府机关的审批权限,清理审批项目,切断部分、行业和地方的机构、职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

三是加快发展名副实在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在机构改革和经济行政化趋势减弱的同时,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真空”,要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和乡村的民间经济组织,不失时机地全面进步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

正是由于行政化气力的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中国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象样的发育和生存空间,这一点应是今后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过程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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