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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XX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对科技企业的聚集效应,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辖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指经区科技局认定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归口为创业园相应基地。

第三条今后新建或改造建成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区科技局认定后一并纳入创业园范围,归口为创业园相应基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及创业园各基地。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区科技局为创业园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园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创业园及各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XX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创业园发展计划和贯彻落实与创业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创业园(基地)管理

第七条坚持统一与独立相结合原则,整合资源,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强化创业园(基地)管理。

第八条建立创业园联席会议制度,区科技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科技局业务科室、创业中心以及创业园各基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主办单位为创业中心。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

讨论和拟订园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通报园区管理及入驻企业现状,交流园区建设经验,讨论分析、解决园区发展及入驻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策划园区活动等。

第九条创业中心牵头统一创业园及基地对外形象,设计创业园标志,各基地加挂“XX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牌子。

第十条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建立基地企业服务中心,并将其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创业园管理与服务队伍体系。

建立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册和档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创业园及各基地信息交流制度,形成快捷、准确、良性互动信息流通机制。

创业中心定期向各基地通报创业园建设情况,并及时传达上级各部门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告。

各基地每季度向创业中心上报基地建设动态及基地各类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并及时通报各类重大事件或重大活动,由创业中心汇总报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创业园各基地工作人员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独立自主。

第四章基地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一)基地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基地具备专门的企业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拥有或负责管理的厂房或办公场地产权明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企业引进工作,争取三年内达到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60%以上;

(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XX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申报表》;

(二)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相关厂房和办公场地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房租价格、公共设施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统一报创业中心。

(二)创业中心初审。

创业中心根据基地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创业中心初审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科技局审定。

(三)区科技局审定。

区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议,讨论基地申请报告,确定创业园基地名单。

审定同意为创业园基地者,由区科技局颁发创业园基地证书和牌匾,并纳入创业园统一管理。

第五章企业引进

第十六条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整合资源,整体宣传,加强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工作。

创业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创业园服务(宣传)手册,建立创业园公共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和管理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引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创业园及各基地宣传力度,促进招商工作。

第十七条创业中心指导各基地建立企业准入制度,设定入园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是按照《公司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进驻后必须在XX区注册、纳税;

3、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XX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所研发技术项目应具有较强创新性,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和市场前景;

4、企业具有完善的现代化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

5、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

(二)除基本条件外,各基地根据基地特点和产业规划,可进一步明确基地入园企业具体申报条件。

(三)符合基本申报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引进:

1、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

3、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进驻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XX区科技创业园进驻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企业章程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研发人员工作简历;

5、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与企业研发和生产相关的科技成果鉴定或奖励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各基地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报各基地企业服务中心。

2、基地服务中心审查。

各基地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入园企业申报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者安排进驻。

3、创业中心登记备案。

基地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将审查合格并安排入园企业材料上报创业中心登记备案。

创业中心按季将各基地入园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区科技局,纳入科技局统一服务企业范围,并作为园区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创业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推荐审查合格,因各种原因未能与相关基地协商一致,办理入驻手续的企业到其他基地入驻。

第六章企业服务

第二十条创业园各基地经区科技局登记备案的所有科技企业纳入统一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创业中心牵头,指导、协调和帮助各基地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工作。

根据市、区有关科技政策,出台《XX区科技创业园及入驻企业服务细则》,细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尝试引入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对创业园入驻企业实行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区有关规定,整合辖区科技优惠政策,明确对基地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吸引企业入驻,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章创业园基地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创业园各基地综合考核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成立基地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考核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负责组织实施基地综合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

(一)基地管理:

基地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积极主动开展基地各项工作。

(二)企业引进:

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企业引进工作,新认定的基地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增加,三年内达到60%以上。

基地引进企业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核加分:

1、成功引进规模较大或自主创新成果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

2、基地入驻企业发展态势良好,总体经济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3、年内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达到90%以上。

(三)企业服务:

基地严格按照《XX区创业园及入驻企业服务细则》(试行)规定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能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基地文化建设:

基地积极为入驻企业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和公共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适时组织入驻企业员工开展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企业员工生活。

第二十七条考核程序:

(一)基地自评。

基地填写《XX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综合考核登记表》,对基地一年来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同时上报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自评分占考核基础分的10%。

(二)考核小组考核。

由科技发展科组织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内容包括查阅资料、核实相关数据、测评和召开企业座谈会全面了解企业服务工作情况等。

考核小组在全面核查基地工作情况后,确定考核评分,形成初步综合考核意见。

考核小组考核分占考核基础分的90%。

(三)考核加分。

考核小组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定的考核加分项目,核定基地考核加分,考核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加权计分。

根据前三项分值计算基地综合考核总分。

(五)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级。

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情况,确定基地综合考核等级。

基地综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总分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90分(含90分)以上的方可评定优秀。

第二十八条基地综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一月份组织实施,考核上一年度基地工作。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合格的奖励5万元;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责令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创业园基地资格。

第三十条基地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基地申诉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报基地。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虚报考核数据或材料的,一经查实,降低考核等级或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XX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园)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对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的聚集作用,提升科技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XX区科技创新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XX〕32号)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业兴盐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XX—20XX年)的通知》(深盐府〔20XX〕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区科技创业园是经XX区政府授权,由XX区科技创新局举办的,旨在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成本、加速企业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创业的园区。

范围包括XX区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综合楼及其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物业。

第三条XX区科技创业园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创业园产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用房分配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决策建议,由区科技创新局报分管区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XX区科技创业园由代表区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单位委托区科技创新局进行统一管理。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申请入园项目提出用房初步分配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研究。

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园区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局、区科创中心按照“积极扶持、良好服务、优惠收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入园条件

第六条申请入园的项目可以为企业、创业团队或其它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园的,须具有法人资格,应距注册成立时间不满五年;创业团队申请入园的,经批准后,应在入园三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

(二)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

(三)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两年内在XX信用网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申请入园的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或方向: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海洋等未来产业;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的科技型专业社会组织;

(四)经区政府同意的符合XX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入驻:

(一)最近三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市级比赛前三等次或区级比赛一等奖;

(二)核心团队成员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引进或认定;

(三)核心团队成员为最近五年内从粤港澳大湾区知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毕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最近三年获得五百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

(五)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入园程序

第九条项目申请入园的方式和流程:

(一)区科创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发布租赁公告,收集申请材料;

(二)区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入园项目名单及用房分配方案,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审查;

(三)区科技创新局审查初步入园项目名单及用房分配方案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决策建议,由区科技创新局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

(四)区科创中心将经审定的拟入园项目名单在XXXX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核查相关信息。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区科创中心与入驻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园手续。

第十条入园申请材料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资料:

(一)XX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二)已注册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核心管理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材料;

(四)资质材料;

(五)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企业纳税材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设立单位除外)。

第四章租金标准及优惠

第十一条科技创业园的房屋租金价格由区科创中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后将结果在XXXX政府在线公示,租金价格评估周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入园单位在优惠期内享受优惠房租,租金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收取。

第十三条新入园单位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为三年。

享受首期租金优惠的在园单位可在优惠期满前五个月提出优惠延期申请。

由区科创中心对其经营管理和发展状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报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后可延长优惠期一年: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增速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增速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在园期间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四)在园期间新获得五百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

(五)在园期间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且获得相关国家或地区授权。

第十四条在园单位应在优惠期满后退出科技创业园。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退出的,应在优惠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局报请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后,可给予其在科技创业园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房屋租金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十五条对符合XX区产业政策导向、从事公益性研究的单位,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延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或予以免租金。

第五章园区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区科创中心收取的房租上缴区财政,支出由区科创中心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用于科技创业园物业维护、保修以及按规定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支付空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区科技创新局按照《XX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招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入园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注册为法人单位,且注册地址在XX区;

(二)与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服从园区管理,积极配合区科创中心做好各项检查和科技统计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在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创中心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并视情况录入XX信用网和XX信用网进行公示: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不履行租赁合同,或违规将承租的园区用房转租;

(四)隐瞒真实经营发展情况,报送材料弄虚作假;

(五)严重违反园区管理办法和园区规章制度,经指出仍未改正;

(六)未按规定缴纳租金;

(七)未能在科技创业园正常开展工作;

(八)入园期间在XX区内取得自有用地或购置创新型产业用房;

(九)入园期间注册地迁离XX区;

(十)经区政府审定的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广东省或XX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区政府授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XX〕4号)同时废止。

篇三:

XX高新区科技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活科技资源,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规范科技创业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高新区科技创业园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高新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中试、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依托国家、省、市和高新区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培训、辅导、咨询、人力资源和加速成长等增值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XX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XX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创业园区的运营与管理,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及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开展孵化服务工作,按季度向管委会报告创业园区管理运行情况。

第四条进驻创业园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进驻创业园:

1、项目的产品或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转让接受的科技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大学生创业项目,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

3、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以及能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

4、科技中介与投融资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知识产权申报、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培训、担保、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5、总部经济企业。

6、其它符合高新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或能促进高新区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企业入驻创业园程序

1、申请入驻的企业需向创业中心提报下列文件: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填写的入驻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三年的创业计划书。

(4)对场地和服务的需求(生产和办公的场所、设备等)。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证明文件。

2、创业中心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论证。

3、审查(论证)合格后,由创业中心与企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根据企业提供的创业计划书与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等文件。

第六条认定为孵化企业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孵化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注册地址在创业园内,税务关系进入XX高新区,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企业的产品或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3、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创新队伍,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研发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导向,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无纠纷。

4、遵守高新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创业中心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5、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在孵毕业符合下列条件至少两条即可申请毕业:

1、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产品年销售(或服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企业被并购、兼并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企业达到征地建厂条件。

第八条孵化服务

1、在不同的孵化阶段,创业中心提供科技创新、政策金融、信息市场、培训、人事管理等相关的孵化服务。

2、建立重点企业跟踪联络制度,定员负责跟踪和服务企业,定期检查、评估孵化服务工作和企业发展状况。

3、建立创业导师制度,选聘创业导师,对重点孵化企业开展一对一创业导师指导服务。

4、对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园区资源良性运转。

根据企业运行、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等各项指标情况以及双方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提前解除孵化协议并退出创业园:

(1)连续两年考核评估达不到考核所定的指标;

(2)3-5年未能毕业(生物医药类企业可适当延迟1-2年);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孵化协议》中企业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支持政策

1、

(1)房租价格:

办公研发场所房租前三年110元/平方米·年,第四年起130元/平方米·年。

中试厂房一楼价格按90元/平方米·年,二楼以上按80元/平方米·年,三年(生物医药企业五年)后同一企业厂房价格按10%增长。

非科技孵化项目房租价格可适当上浮。

沿街房:

A、B座一楼沿街房280元/平方米·年,科苑广场沿街一楼200元/平方米·年。

(2)物业管理费及物业保证金:

物业管理费:

A、B、D座办公研发楼(含A、B座沿街房)物业管理费20元/平方米·年,科苑广场物业管理费15元/平方米·年,中试厂房物业管理费8元/平方米·年。

物业保证押金:

办公研发场所每间押金500元,中试车间每间5000元。

2、对审核认定的孵化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或符合高新区重点培育产业的高科技项目,根据孵化项目规模、技术水平、投资额大小,可给予办公研发场所200平方米以内或中试车间150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免费房租支持。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报管委批准。

3、对在创业园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三年内免收房租,三年后视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4、支持科技孵化企业积极参加市场开拓活动,对参加的国内外知名展会,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展费补助。

5、设立孵化器种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给予无偿资助、贷款担保、资本金投入等支持。

6、符合征地建厂条件的孵化毕业企业,可优先安置在高新区相关产业园内,并享受高新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创业园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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