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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服务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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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服务免所得税

  篇一:

办理国外技术服务费流程

  办理日本osg技术服务合同流程:

  所需资料:

  1、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3份

  2、境内机构及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份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份(国税留一份,企业留一份)

  5、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国税出具)

  流程:

一、持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每一页盖公章)1份及境内机构及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1份,到管理二股,办理合同备案。

并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二、凭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并持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每一页盖公章)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份到前台3、4号窗口缴纳企业所得。

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到二股办理服务贸易、收益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表。

  四、到地税办理办理代征代缴。

填写代征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缴纳营业税(按合同金额的0.05)、堤围防护费(按合同的0.001)城建税(营业税的0.05)、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0.03)、地方教育附加费税(营业税的0.02)、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003)。

前台出具完税凭证。

  五、凭地税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可叫前台工作人员复印)。

到综合股刘小姐处交一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1份.国税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六、

  特别注意:

汇率国税按当天汇率,地税按记账汇率!

  篇二: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

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XX]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

国外技术服务免所得税)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XX]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同时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篇三: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外籍个人有哪些法定免税项目?

  答:

(1)外交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协议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外籍个人取得的哪些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④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⑤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哪些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世界银行、联合国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17号规定,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报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

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华侨从海外汇入的侨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①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②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0号

  6、外籍职员在华的住房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

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入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有哪些暂免征收项目?

  ①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③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条第①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④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来华定居境外取得的退休金、年金如何征税?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其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外国公司外籍雇员所得有哪些征免规定?

  答:

(1)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①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②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③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2)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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