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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及救急难实施细则(暂行)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经开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推进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及《昆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昆民社救〔201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救急难”对象是指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且难以走出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

开展“救急难”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专项救助,帮助“救急难”对象解决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通过开展临时救助及“救急难”工作,促进经开区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真正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管委会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计划、审批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下拨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及救急难救助的民主评议、审核、救助金的发放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及管理

1、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保基本、托底线,及时、便利、高效,部门职能发挥与高效联动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2、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实现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2)尽力而为、及时救助的原则。

(3)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救助范围

(一)凡具有本区户口,因病、灾、残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管委会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因病、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属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城市居民;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但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被赡(扶、抚)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除外;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5、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6、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8、其他按规定不应列入临时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救助标准:

主要依据,参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一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经开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530元,即6360元/年/人,3倍为19080元,6倍为38160元。

临时救助及“救急难”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经开区具体救助标准为: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总额=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经开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单次最高救助金不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

(一)城乡低保、五保人员的临时救助

虽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人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较高后,按1-9个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1-6个月(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只救助学生本人,按1-5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救助

主要是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延续时限按1-12月个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困难延续时限按3-8月个确定。

(三)非本地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

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辖区遭遇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没有取得当地居住证的,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向管委会或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求助的,民政部门现场核实后可即时给予价值不高于100元的物资;

(五)管委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具体办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因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由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负责。

申请材料齐全,社区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填写经开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和公示。

社区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

社区评议、公示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应至少保证2名工作人员参与。

同时将申请人家庭信息录入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情况再次公示,经审核、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社区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三)审批。

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

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采取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方式进行。

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后报区民政局备案;1000元-5000元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区民政局召开局务会审议审批;5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召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

区民政部门要对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审批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度不重复救助,但如特殊情况必须重复救助的,年内重复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特殊情况下,按照救急救难和便捷高效的原则,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的生活困难群众、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接访转办的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人员、以及重大疾病、城乡三无人员、患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程序。

第九条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各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情况特殊的,金额较少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

第十条 主动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积极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管委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一条 抓好下列机制建设

(一)建立急难对象认定机制

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凡本区户籍居民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居住证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急难救助。

1、对于能够明确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由相关救助部门按相关救助政策办理。

2、对于无法确定救助部门,又没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或存在对救助内容、救助金额等有争议的,应及时召开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3、对紧急情况下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由卫生部门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社会救助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相关手续。

5、对于现有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后仍没有完全解决的急难事项,应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或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二)建立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1、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设立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作用,为困难群众开设救助绿色通道,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问题。

2、整合社会救助政策和资源参与救助。

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针对急难对象遭遇的困难和诉求,对照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司法救助等救助制度按职责及时实施救助。

(三)建立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1、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对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解决的特殊急难问题,要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急难救助。

2、建立救助信息需求平台。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搭建社会组织、个人救助项目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

3、创新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到社会救助,针对不同急难情形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经开区将临时救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上级补助;

(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一)临时救助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三)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格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街道两级成立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区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或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司法、新闻办、团委、工会、慈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街道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加强资金保障。

区级要建立临时救助、“救急难”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急难救助水平;并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资金和“救急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部门协作。

区级各有关联能部门、各街道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切实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做好辖区域内各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真正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现和贯穿于“救急难”工作的始终。

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急难救助的统筹协调工作,在对急难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的同时,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对急难救助事项提出救助建议并配合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按国家、省、市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教育部门按国家、省、市教育资助政策,负责做好遭遇急难问题的家庭及个人的教育救助,着重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及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教育救助。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遭遇急难问题的家庭及个人的住房救助,着重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昆明市就业援助工作细则规定的就业困难家庭及个人的就业救助,着重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的就业救助。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对救助对象有关信息,巡查发现急难对象,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遭遇急难问题家庭及个人的法律援助。

新闻办负责协助救助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工作情况等宣传工作。

团委、工会负责发动社会志愿者广泛参与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

慈善机构负责做好救助资金的募捐活动。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开展急难救助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急难救助工作,积极参与急难救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五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雨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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