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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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

企业信息抽查(含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07月23日通过)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抽查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实施。

企业及分支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的情况。

每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信息进行定向抽查。

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内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2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抽查工作。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

个体工商户

年度报告内容

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检计划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抽查工作。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检计划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国家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2月14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检计划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5

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行为以及商标印制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0号,2010年7月12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使用、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情况

比例5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6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广告法》(2015.4.24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49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帐薄、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51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查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比例5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7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

比例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网络检测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8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

9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0月13日施行)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欺诈、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营者是否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房地产、物流快递、旅游、公共企业比例3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网络检测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0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2013年1月5日通过)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宁津县工商行政局

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进行的拍卖活动

检查拍卖企业主体资格,拍卖活动是否备案,拍卖标的是否依法公示、展示;有无违法拍卖行为等,对涉嫌违法拍卖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根据拍卖企业举行拍卖会次数,100%查

现场检查、网络检测

11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的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09.9.21)第4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他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宁津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资经营着

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

品牌抽检比例100%(经营户不低于10%,不高于80%),每年不少于3次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2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3号2005年8月1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比例不低于5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3

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1993.2.5)第3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比例不低于3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4

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检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5年8月29日)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检查二手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比例不低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网络检测

15

对品牌汽车市场经营行为的检查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10号2005年2月21日)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是否规范,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比例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网络检测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6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检查回收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资格,是否存在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售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及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比例10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7

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检查相关易制毒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比例不低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8

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7.3.27)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检查市场内经营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比例不低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9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监督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2008.4.16)第4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者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是否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帐,以备查验。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是否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比例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20

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2005.1.1)第19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内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

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的日常敬爱年度,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经营资格

比例不低于30%

每年不少于1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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