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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铺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1.租赁房屋

1.1.租赁房屋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的  广场(以下简称“商场”)。

1.2.甲方将商场 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3.租赁面积(计租面积):

计租面积 平方米,包含使用面积 平方米和公摊面积 平方米。

2.租赁用途

2.1.该房屋仅供乙方用于如下经营:

商号/店铺名称:

  

商品/服务品牌:

  

经营范围:

  

2.2.上述要求系基于商场整体管理之需,是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的前提之一。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而与上述要求不符。

乙方若需进行调整,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该期限起始日下称为“起租日”,结束日称为“租赁期届满日”。

3.2.甲方应在约定起租日,将该房屋按届时现状交付给乙方。

3.3.乙方不享有装修期或免租期。

3.3.1.乙方必须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

乙方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7日书面告知甲方且须获甲方书面同意延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收银系统使用费、推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缴纳。

4.租金

4.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缴纳的该房屋租金应为含税租金,月含税租金标准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具体说明:

4.1.1.不含税租金标准为:

每日历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增值税金均不含在不含税租金内。

月不含税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1.2.增值税金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针对不含税租金需要额外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的增值税金额。

增值税税金:

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1.3.上述租金为第1个租赁年度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按如下方式调整:

从第2个租赁年度(包含第2个)起,在上一年度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递增5%;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计算。

5.租赁配套服务费用

5.1.收银系统使用费

甲方已建立统一收银系统(包含但不限于销售系统和与银行做好接口的MISPOS系统),乙方按甲方通知时间接入,并使用该收银系统软件和硬件。

乙方在接入甲方收银系统后,所有经营收入均应通过该收银系统进行,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

双方确认:

乙方共使用甲方提供的收银机  台,使用费共计每月  元。

5.2.推广服务费

甲方将通过各种活动、广告对商场整体或部分开展推广、营销活动;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推广服务费。

推广服务费标准为:

每月  元(含增值税  %)。

5.3.如无特别约定,租赁配套服务费用应按照与租金一致的支付时间一并支付。

6.租金支付

6.1.首期费用

首期费用对应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期费用:

共计人民币  元,包含上述期限内的租金与租赁配套服务费用

6.2.之后费用支付

租金与配套服务费用应按月结算支付,应于每月10日前结算并支付。

7.物业服务费

7.1.物业服务费自起租日开始起算。

7.2.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乙方应实缴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合计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7.3.首期物业服务费的支付

7.3.1.首期服务费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

人民币  元(含税)。

7.3.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物业服务费用。

7.4.之后物业服务费支付:

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开始前向甲方支付。

8.公用事业费

8.1.公用事业费自起租日开始起算。

8.2.公用事业费标准为:

8.2.1.电费:

人民币  元/度,由甲方代收代付,如政府电费调价,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8.2.2.水费:

普通用户人民币    元/吨,美容、美发、洗浴等特种行业用户人民币    元/吨。

由甲方代收代付,如政府水费调价,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8.2.3.燃气费:

按照燃气公司标准收取,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交纳。

8.2.4.加时空调费:

正常空调供应时间以外乙方申请开通空调时收取。

费用标准为:

人民币  元/小时/平方米,最低收费人民币  元/小时。

由乙方提交申请,按租赁面积计算,将会按照市场价做动态调整。

8.3.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按月结算支付。

9.押金及支付

9.1.租赁押金

9.1.1.租赁押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  元)。

9.1.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

9.1.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9.2.装修押金

9.2.1.装修押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9.2.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

9.3.乙方装修结束且经甲方验收通过后5天内,装修押金除抵扣因乙方违反装修相关约定应扣除的费用、赔偿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10.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合同联系方式

11.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3.其它条款

13.1.下列文件一起共同构成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文件:

(1)第一部分:

专有条款

(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3)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专有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3.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关于甲方资格的特别约定

甲方是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直接约束业主。

但业主有权撤销对甲方的授权并就本合同项下的事项委托新的甲方。

业主的该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1.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房屋平面位置图》,该位置图仅作确定位置用途。

2.2.双方同意:

本合同约定的计租面积为实测面积,作为计算租金以及其他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费用的标准。

该面积已经乙方测量或确认,乙方不再要求重新测量或要求按其他测量出的面积来调整。

3.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费用调整

3.1.1.甲方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租金及租赁配套服务费以外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甲方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3.1.2.乙方租赁房屋内水、电费、天然气(或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按月抄表,乙方按实际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方须自行负担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至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收回该房屋期间的公用事业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公用事业费。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用事业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3.1.3.在每年中央空调开放供应期间,若乙方在甲方所规定的空调供应时间以外需要空调服务,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提供该服务,乙方须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承担甲方提供上述额外空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3.2.租赁押金

3.2.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

乙方依据《租赁意向书》及其他类似协议已支付定金或租赁诚意金的,定金或租赁诚意金自动转作租赁押金的一部分,乙方应于约定的租赁押金支付时间补足余额。

3.2.2.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已付的租赁押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2.3.租期内,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若有)、收银机使用费(若有)、公用事业费、违约金及其他依照本合 同及附件约定应当由乙方支付的费用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抵扣乙方的应付未付款项、赔偿金额或直接以租赁押金抵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抵扣不影响甲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

乙方应在甲方的书面抵扣通知送达后15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抵扣的租赁押金。

3.2.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乙方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90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剩余的租赁押金(若有)。

3.2.5.如果租赁押金以租金等项目作为计算依据,则在租期内,租金等项目费用标准发生调整的,租赁押金金额做相应调整,乙方应在缴纳第一期调整后的费用的同时,补齐押金差额。

3.2.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缴纳装修押金的,装修押金不足以抵扣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

3.3.其他费用及税费

3.3.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约定的各项费用外,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其它费用,双方同意在合同附件中加以约定。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2.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税。

3.3.3.本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3.4.本合同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3.4.税率调整

本合同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等费项对应的税率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调整,导致本商场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等项目对应的税率调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确定的时间及税率进行调整。

其中,租金的调整公式为:

原不含税租金=原含税租金 /(1+原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含税租金=原不含税租金*(1+调整后增值税税率)。

4.房屋的交付

4.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乙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须提前至少7天书面告知甲方且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延期办理交付。

4.2.甲方可以提前或延期交付房屋,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

4.3.乙方在甲方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该房屋的最终装修期生效日为乙方实际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以双方届时签署的交付确认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4.4.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甲方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甲方通知或约定的装修期生效日视为该房屋装修期生效日期。

装修期从甲方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起开始计算,计租日期和开业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4.5.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房屋,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日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交付该房屋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即作为房屋的装修期生效日。

4.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提前接收的除外),具体条件以交付时该房屋实际现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工程交付条件(如有)为准。

5.装修

5.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装修及进场手续并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

5.2.乙方须于进场施工前15日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装修方案、工程进度表、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甲方审核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乙方装修如有涉及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水、电、天然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或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3.如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房屋外立面(如墙、柱颜色,门头、玻璃门等)有改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4.乙方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房屋外围包装方案进行包装后方可施工。

如果甲方指定外围包装施工方的,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所设置的围挡应当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5.5.房屋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但甲方的同意主要针对管理因素考虑,不视为对乙方装修、改造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6.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制度并保证其装修工程承包商遵守前述制度及本合同相关约定。

5.7.装修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等需依本合同及商场装修守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乙方的其他义务并不免除。

乙方已经充分考虑到甲方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不得要求调整计租日、延长装修期或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形式补偿。

如果乙方在装修期满后对该房屋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的优惠。

5.8.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根据商场的整体发展变化定期将该房屋装修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改造前乙方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5.9.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装修,但并不影响装修期(如有)、计租日、租赁期限的计算。

5.10.乙方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该房屋装修须在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幵业。

但甲方的验收主要针对乙方装修有无违背甲方要求,并不视为甲方对消防专业问题的认可,亦不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视为对乙方装修符合消 防规范的确认。

如因装修原因发生消防事故的,仍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11.如因装修质量问题对商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正常营业及人身、财产造成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漏电等),乙方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如乙方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要求承租 人停业直至整改完成。

甲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5.12.如乙方或其装修工程承包商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装修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开业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满足如下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乙方开业,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自计租日起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计租日及租期不予顺延:

(1)乙方已完成该房屋装修工程,并且通过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等)的验收及甲方的验收;

(2)乙方已取得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该房屋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

(3)该房屋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处于开放状态,可以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

7.商业运营管理

7.1.营业额监督

7.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额进行监督和查核,乙方须予配合。

乙方同意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随时查询统一收银系统或乙方自有收银系统的营业额资料、数据并进行打印或复印,乙方同意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随时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有关账目进行查核,乙方须保证提供经营期内所有的账务数据。

乙方应予配合。

甲方在技术条件达到后,乙方同意开放自有收银系统的数据接口。

7.1.2.乙方应按时、完整、如实、准确地向甲方提供营业额,保证营业额涵盖该房屋内全部商品及服务交易及往来记录,对持续时间较长无销售记录及其他异常情况,甲方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若收银系统出现损坏或故障后,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收银系统进行修复或更换前乙方的任何销售营业额,必须在收银系统修复或更换后立即进行补录。

7.1.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营业额的各类报表及其它资料。

7.1.4.乙方应至少配置1台收银机,用以保存、记录营业额,供甲方监督和查核。

乙方不得借用或与第三方共用收银机,或实施任何导致甲方无法监督和查核乙方营业额的行为。

为方便乙方刷卡销售,甲方将统一为乙方安装银行刷卡POS机,为便于结算,乙方需按甲方指定银行统一开立收单账号。

且因刷卡业务与银行或第三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橱窗、广告位及形象管理

7.2.1.若乙方租赁房屋有一面或一面以上包含有对外展示橱窗,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以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

7.2.2.乙方接受甲方关于商场员工形象的要求并妥善安排该房屋内员工的着装、佩戴员工证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以符合商场对外服务的形象和标准。

7.2.3.乙方需要在承租房屋内播放音乐时,须经甲方的同意,且其音量须仅控制在该承租房屋内,不得大于或影响到商场统一播放的背景音乐,并不得影响到周边的商家经营。

7.2.4.虽经甲方同意播放音乐或摆放广告,乙方仍需对音乐及广告的合法性自行负责,且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将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7.2.5.甲方享有对商场内外表面及室内空间进行收益的权利,有权在商场设置、安排、更换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开展广场活动并获取收益。

7.2.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墙或面向商场公共区域的分隔墙面设置广告位。

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该房屋外墙或面向商场公共区域的分隔墙面设置广告位,其设置方案和广告画面需经甲方审核认可,并按照该区域的广告位租赁价格支付费用后方可发布。

7.2.7.如乙方承租房屋的招牌广告位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施工安装,则乙方的设置方案必须通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如果甲方需要对整体广告位、招牌进行规划和改造,则乙方应配合实施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3.商业推广

7.3.1.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对整个商场进行的推广或经营活动,

7.3.2.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举办的大型活动、室内推广活动、积分活动、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接受甲方对活动现场的管理,但甲方应将其推广活动提前通知乙方,但具体推广内容由甲方确定。

7.3.3.在活动方案和时间事先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有权在经营期间举办推广活动。

7.3.4.租赁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所使用的品牌进行商场的对外宣传。

7.3.5.甲方在商场经营过程中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会员卡、联名卡和储值卡的,乙方同意配合该等会员卡、联名卡和储值卡的经营和使用,并尽力配合甲方举行的相关会员活动。

7.3.6.乙方须配合甲方为实施会员计划制定的优惠方案及在乙方自有设备中接入履行该会员计划而必须配置的设施设备。

7.4.日常经营

7.4.1.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乙方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的规定,保证该房屋全部区域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

甲方有权对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乙方对营业时间有特殊要求,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乙方事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

7.4.2.乙方在租赁期间,凡与第三方或消费者发生经济往来,均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不得在经营中使用甲方名称或做出有可能混淆 甲方与乙方名称而对第三方或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

7.4.3.乙方以营利为目的所出售、赠送的任何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期。

乙方发行仅限于该房屋使用的任何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前30天的合理时间至本合同终止日,在该房屋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通告(具体位置由甲方指定,通告持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告知有关停业时间及搬迁后的联系方法等信息,并采取其他任何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等方式) 通知消费者,在合同终止前办理完毕与所有消费者的退卡退款事宜,将所有消费者的退卡退款事宜办理完毕的证明文件提供给甲方。

乙方交还该房屋后,任何第三方因乙方销售的卡、券提出赔偿要求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中止返还租赁押金(若有),直至乙方处理完毕其与第三方的争议为止。

8.物业管理服务

8.1.甲方负责对商场进行管理、组织和维护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8.1.1.管理工作

8.1.1.1.对商场设施设备、建筑物、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经营秩序实施管理和维护。

8.1.1.2.对公共区域投保公众责任险,其范围不包括各乙方租赁房屋内部及其中的乙方财产。

乙方应对其租赁房屋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自行投保。

8.1.1.3.对商场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等进行管理。

8.1.1.4.对商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并保证正常安全运行。

8.1.2.秩序维护工作

8.1.2.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包含乙方及其雇员、客户的人身财产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8.1.2.2.非开放时间进入商场人员的控制。

8.1.2.3.维持商场管理范围内交通秩序。

8.1.2.4.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8.1.2.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商场,必要时包括乙方所租房屋内部。

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同意或未 按本协议规定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

8.1.3.工程维修与维护工作

8.1.3.1.检查、巡视商场建筑及各设备系统,必要时包括乙方所租房屋内部。

8.1.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商场所在行政区域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租赁合同》及《租户手册》《装修手册》,对乙方所租商铺的装修工程进行管理。

如乙方 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停工、赔偿甲方损失,直至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

8.1.3.3.积极保持公共区域的水、电、气、通讯、宽带网、有线 电视、机电设备、电(扶)梯、空调、消防装置、路灯、 道路、排污系统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修复。

8.1.3.4.建筑及其设施保修期内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中央空调、消防设施、 通讯、宽带网、有线电视、排污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甲方对上述设施设备的损坏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但甲方无义务保证提供前述有偿维修服务。

8.1.4.环境工作

8.1.4.1.保持商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时收取公区垃圾并进行垃圾清运工作。

8.1.4.2.乙方应自行、自觉将生活垃圾装袋或密闭后清运到商场的指定位置垃圾桶内。

餐饮娱乐行业乙方应自行将生活和厨房残渣密闭后,在商场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转运到指定的垃圾压缩转运站。

泔水应交由政府许可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在商场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转运, 以免影响自身及其它商家经营。

8.1.4.3.对公共绿化区域(若有)给予养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8.1.5.特约服务工作,具体以本合同附件及甲方不时公布的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规定为准。

8.2.甲方有权在不违背乙方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商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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