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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

☆考点总结

表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制定机构

包括内容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1)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

(2)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3)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

中介行业第一部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低于《会计法》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部门规章

财政部(部长令)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文件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表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制定准则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并报备

会计市场管理

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注意】还包括出版市场、培训市场、洋资格管理

准入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意】无注册会计师也无总会计师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会计监督检查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同级财政部门——地方会计学会

 

表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法定代表人

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表四、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

凭证、账簿、报告、其他

基本要求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区别伪造与变造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会计电算化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表五、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会计年度

公历1月1至12月31日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记录文字

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表六、会计凭证

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取得

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原始凭证均需签章

审核

不真实、不合法:

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准确、不完整:

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

单价、数量)

保管

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应单独登记保管保管期限:

一般为15年

(1)依据:

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3)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4)原始凭证分割单

表七、会计账簿

设置账簿

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登记账簿

(1)依据:

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注意】会计基础中的规定无需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

账目核对

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注意1】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注意2】用账簿的记录去核对

表八、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内容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注意】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而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

依据:

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提供

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审计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表九、会计档案

包括内容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档案

(2)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管理要求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注意】如题目表述为“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提供查阅和复制

保管期限

分类:

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期限:

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起算日期:

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销毁

程序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得销毁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表十、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各单位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表十一、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注意】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注意】对“度”的把握

政府监督

监督范围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陷阱: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社会监督

内外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

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区别

目标、独立性、职责和作用、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审计标准、审计时间

事务所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

(1)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

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责任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不得相互抵消和免除

表十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设置原则

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影响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负责人任职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注意】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的是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

直系亲属: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

 

表十三、代理记账

设立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审核开始)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记忆提示】会计干嘛他干嘛但内外有别

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合理解释

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表十四、会计从业资格(新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取得方式

一般情况:

考试取得(新办法:

执行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取消了免试)

特殊情况:

申请取得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报名条件

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舞弊

(2)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执行信息化管理

调转登记

省内调转:

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跨省调转:

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注意】跨省调转提供的资料多一个调转登记表

换证

6年

检查

可以撤销:

行政机关错误

应当撤销:

行政管理相对人错误

应当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学分

每年不少于24学分

表十五、会计从业资格(老规定)

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证书管理

上岗注册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表十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司机和驾照)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注意】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专5、本4、双学士学位2、研究生1、博士0

高级资格

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评审

 

表十七、会计工作岗位

设置原则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注意】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具体岗位

(1)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2)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

(1)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人员

(2)收费员、收款员、收银员(3)审计人员

 

表十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交接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

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未办清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办理规定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责任

原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表十九、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处罚法: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会计法:

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表二十、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表二十一、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通报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罚款(5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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