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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部精简版含框架

框架:

法的起源

法起源的原因

中国法文化的起源

1、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和发展

1.1古代的社会

1.2古代的思想

1.2.1儒家的思想

1.2.3法家的思想

1.2.4道家的思想

1.3法家思想与秦代的

1.4汉代的道儒法三家

1.5东汉至清的发展

1.5.1政治权威的集中

1.5.2知识分子对政治权威的抗拒

1.5.5儒家在法律实务界的式微、法学的衰。

1.5.6书吏、幕友、讼师、民众对中国法文化。

1.书吏

2.幕友

3.讼师

4.民众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1、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的起源的阶级根源

中国古代法的发展

夏朝—西周时期:

习惯法。

春秋时期——秦朝:

成文法公布时期。

汉朝——清朝末期:

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

汉代

魏晋南北朝

隋唐时期

宋元明清时期

中国近现代法的发展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4.新中国法制建设

一、拨乱反正,重建法律秩序,法治建设进入恢复和起步阶段(1978年—

1986年)

二、明确法制建设新目标,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探索

(1987年—1992年)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向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进(1993年—2002年)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阶段(2003年以来)

现在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

 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一)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二)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

 二.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的性质

 四.法的维护阶级统治职能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关系

五.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的概念

法的渊源

法的特征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二)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四)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

 (五)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分类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范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原则

 四、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的效力

法的实施

法的本质

法的目的

中国的法

正文

法的起源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肴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皋陶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它是在原始社会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取代氏族社会世代相传的习惯而产生的。

  在中国,最早研究法起源问题的是郭沫若。

他在对殷代甲骨、金石器和古籍佚书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第一次把中国古代史放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研究。

尧禅让给舜,舜任命皋陶为士官,此职位相当于后来的大理寺卿和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或司法部长。

后来舜禅让给禹,但禹认为皋陶贤明、正直,想把部落联盟领袖的位子禅让给皋陶。

可惜禹还没来得及禅位,皋陶就死了。

皋陶凭何德何能可做禹的继承人呢?

从以下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窥见皋陶为部落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作出的贡献。

  皋陶主要生活在舜、禹时期。

舜帝时期,华夏族与苗蛮族的战争接连不断,族内犯罪也频频发生,真可说是一个内忧外患的时代。

舜对皋陶说:

“皋陶啊,现在少数民族不断侵犯中原,抢劫的寇和杀人的贼内外并起,我任命你为士官,领导部落同苗蛮族作战和处理族内犯罪问题,你觉得如何?

  皋陶说:

“我愿意为部族效劳,但鄙人才疏学浅,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舜说:

“没有关系。

只要你记住以下施法的原则和要求,就一定能把法官做好。

对于应当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的犯人,要各服其罪,但在执行刑罚的时候,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犯轻罪的要在原野中处罚,犯较重罪的要在市朝处罚,而官吏犯罪要在部落大堂处罚,有知识的人犯罪要在闹市处罚。

对判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以下的人,应当宽大处理;而对不忍用刑,改为流放的犯人,根据远近,也要有所区别。

严重犯罪的要流放到遥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犯较严重罪的要流放到九州之外,一般犯罪的要流放到千里之外。

只要你能明察秋毫,正确定罪量刑,就能使罪犯信服。

你现在明白了吧?

  皋陶回答道:

“那好吧,我就遵循这些原则尽职尽责地去做。

  皋陶果然没有辜负舜的期望,他在做大法官期间,用獬豸(一种神兽)帮助自己判案。

只要皋陶遇到不能断的案子,他就把獬豸牵来,如果獬豸顶撞犯罪嫌疑人,就说明他有罪;如果獬豸不触碰犯罪嫌疑人,就说明他无罪。

依靠这只獬豸,皋陶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严格执行各种法律,做到了罪、责、罚相当。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皋陶还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规,用以惩治天下罪恶,使违法犯罪之人都被绳之以法,为整个部落的安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法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后期,主要是因为氏族战争与法的起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说法。

法起源的原因

一种观点认为法没有起源问题。

理由是说,有人类社会就有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就是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是与人类社会同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法存在,法无所谓起源问题,它是从来就有的,是永世不灭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有起源问题。

理由在于:

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也有

生、发展、消亡或转化问题。

中国法文化的起源

1、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和发展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和发展,这出大戏,粗略地说可以分为五场。

  1.1古代的社会

  第一场的时代:

对于这些问题,当时的权威者曾经提出了若干。

西周后期统治者逐渐“失德”,民间又产生了许多怨。

  1.2古代的思想

  第二场是重头戏,有许多重要的角。

政法理论所探究的主要题目是社会规范和权威的。

  1.2.1儒家的思想

  各家对于中国法文化的发展多少,依照儒家的理想,制订规范之。

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还有许多,依据以上的陈述.,儒家这套规范体系的目的是什么?

《礼记》。

今人常说社会规范应该追寻的是公平正直,所以儒家不以简单的“正直”作为他们的规范体。

这种想法也出现在孔孟的言,孟子也说人有君子与小人之别:

“从待人要讲究“分”。

总之,儒家的规范理论也讲究“公平正义”,儒家的这一套规范体系应该怎么施行?

我们都在高阶规范施行之后,法的功能应该已经实行。

儒家承认国家必须有政治权威,所以权威者应有怎样的目的和作为?

孔子说权威者为政之。

权威者如何施行法令?

儒家既认为,荀子对于法之施行还有几点具体的想法。

  1.2.2墨子的思想

  儒家思想的这个缺点可能是引发墨家,墨子又说因为天下太大,天子一。

先秦诸子大多都想建立一个理想的社,墨子的理论对于中国法文化有什么影响?

 1.2.3法家的思想

  现在来看法家。

他们特别重视规范、权威和人际关系。

法为什么特别有用呢?

依照商君的说。

法家除了指出法有强制力,还强调要重用这种力量,所以法家除了强调重刑,还高唱“一刑”。

所以法家并不真正追求我们所了解的。

在这样的一个国家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

很明显。

1.2.4道家的思想

  最后来看道家,他们与儒、除了器具之外,老庄更强调要把人为的标。

  因为社会规范是社会权威制定的。

现在我们先来看看一个已经绝圣弃智的。

在那中途和终极的两个境界里,人际的关系是怎样的?

但是这有可能吗?

“绝圣弃智”是绝难。

所以老子的理论里有许多矛盾之处。

庄子的理论比较圆通。

道家对中国法文化有什么影响?

这问题不容易回答,因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春秋战国之时,儒、墨、法、道四家所。

在这一场戏里,一大群知识分子熙熙惶惶、喧喧嚷嚷。

 1.3法家思想与秦代的

  第三场戏很短,起自战国中期到。

这段戏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它记录了法家的一。

商鞅不仅说服了孝公,他所立之。

为什么商君能有这样的成绩?

据刘向。

但是荀子在称赞秦国法家治效之后,不仅荀子对法家之治不满,《史记》这些称赞和批评之词精确地指出了法家的优点和缺点。

法家的缺点虽经许多人指出,秦国君臣沉。

  1.4汉代的道儒法三家

  第四场戏的时间是秦末汉初,汉高祖因恐与之并肩而起的英雄不利于刘氏,所以用严法。

武帝初年诏令大臣和诸侯,但是此时的环境已与经。

简单地说,董仲舒的理论是这样的:

天以由此可见武帝之尊崇儒术,用卫绾、董仲舒等人。

张汤、杜周二人玩弄法律,屈从皇权,为后世司法立下了。

除了君主个人因素之外,时代,“阳儒阴法”的成果。

第一层是双方对于新经济政,在野的贤良文学深知民间疾苦。

第二层是双方的看法背后所涉的,其次在经济措施上,文学贤。

再次关于法律的功能和施行方法,文在此辩论中双方都曾引用《诗经》、《书经》、先秦。

为什么这场戏如此落幕?

因为自宣帝之后,。

1.5东汉至清的发展

  1.5.1政治权威的集中

 1.5.2知识分子对政治权威的抗拒

 1.5.3儒家对法制的改革

  1.5.5儒家在法律实务界的式微、法学的衰。

  1.5.6书吏、幕友、讼师、民众对中国法文化。

  1.书吏

  2.幕友

  3.讼师

4.民众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1、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法的起源的阶级根源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中国古代法的发展

夏朝—西周时期:

习惯法。

春秋时期——秦朝:

成文法公布时期。

汉朝——清朝末期:

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

汉代:

汉律的制定,主要是在汉高祖和汉武帝两代,而作为汉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则经历了一个多世纪。

(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从约法三章到《九章律》最后形成汉律六十篇。

魏晋南北朝:

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卓有创新,顺应了自西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后的援礼入律的潮流,为礼律融合创造了环境,从而使正统法律思想充满活力。

大量的儒家经义又不断被援引到法律中,法律儒家化成为注律和修律的主流。

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

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

宋元明清时期:

增加了凌迟的刑罚,刑法在明朝时期尤为严酷。

推行宋明理学,三纲五常。

但是法律制度等更加完备。

中国近现代法的发展

1、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2、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

2.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3、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1.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4.新中国法制建设

一、拨乱反正,重建法律秩序,法治建设进入恢复和起步阶段(1978年—

1986年)

这一时期立法呈现显著特点:

一是对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进行彻底清算,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立法工作步入快速发展轨道。

二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

这从根本上促进了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政治建设有了重要的宪法法律保障。

三是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体制,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立法程序。

立法的科学性、计划性得到加强,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基本建立。

二、明确法制建设新目标,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探索(1987年—199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重要特点:

一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在农村和城市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实现了邓小平早就提出“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vi]的要求,为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注意把制定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放在重要位置。

先后制定了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归侨侨眷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三是建立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破除了“民不得告官”的封建传统。

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不仅使公民权益有了法律救济保障,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向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进(1993年—2002年)

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52件,通过法律问题决定69件。

这一时期立法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是立法的重点。

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

二是按照“到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重点研究和制定了法律体系中起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

三是按照“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形成共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依法确立。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划分为七个门类,[x]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制正式确立,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阶段(2003年以来)

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有许多新意,一些民主政治深层次的问题开始破题,法治建设走上新的发展阶段。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立法内容凸显人性化,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立法理念。

二是保障人权摆上重要位置。

首先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宪法化,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意味着人权精神和人权的原则进入了宪法,标志人权获得根本大法宪法的保障。

其次是人权保障获得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关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止和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回收,都体现出在相关人权具体制度的微观层面的进步。

三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在我国民主法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突出监督重点,监督实效明显增强。

四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经过多年来的学法、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社会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意识有了阶段性提升,正逐步实现使法治理念能够在全社会成员中“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法律成为执政的主要依据,成为全社会健康的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追求的目标。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坚实社会基础。

五是从根本上确立了公平、正义、效率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

立法不是为立法而立法,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xiv]。

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平、正义、效率成为了立法者实施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

曾几何时出现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从根本上得到克服,一个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已经深入人心。

现在,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类的需要,凡是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法就是有价值的。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实效。

法的作用是法的多种功能整合起来影响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的表现,它主要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政治关系和调整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一)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政治关系即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敌对的阶级、势力和分子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根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成为服务与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反映经济规律,发展生产力。

 二.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统治阶级在运用法确认和调整阶级关系,维护其政治和经济统治的同时,还必须运用法来管理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性质的善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会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这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必然会日益增多,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的性质

  法的阶级性是指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保护哪个阶级的利益,为哪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服务的本质属性。

法的社会性,则是指法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其实施对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利。

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和社会性不是根本对立、绝对排斥的,而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的辩证关系是:

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社会性包含着阶级性,不存在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架空的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社会性的核心,阶级性寓于社会性之中,不存在离开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单纯的法的社会性。

 四.法的维护阶级统治职能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关系

  法的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也是并行不悖,不可偏废的。

但就具体到某一部法而言,则有的明显地体现前一方面的作用,有的明显地体现后一方面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两种作用并存且互相交错的情况,或者前一方面的作用占主要地位,后一方面的作用占次要地位的情况。

  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这两个方面的法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两者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

其次,体现的意志和保护的利益不同。

再次,实施的后果不同。

最后,可借鉴的程度不同。

五.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法的作用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

(二)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三)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四)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



要全面、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就必须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是轻视法的作用的"法律无用论";一是过分夸大法的作用的"法律万能论"。

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

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法的特征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

 

(二)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三)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与只作实体规定,不作或者极少作程序规定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既作实体规定,又作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借助暴力来保证实施,对违法者以强制的方法加以制裁,强迫其遵守。

 (五)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决定了法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的约束力。

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主权范围和法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效力。

  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大有小,各不相同。

例如,社团规章只能约束社团成员;宗教规范只对教徒有效。

它们都没有真正的普遍性。

——《法理学》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内在联系。

  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这是法理学的根本核心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各种学说。

但非马克思主义的应当说都用唯心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受阶级和历史的局限,分不清法的本质和现象,对法的本质问题,没有作出科学的回答。

 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二)法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法理学》

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别。

法的分类常有下述几种:

根本法和子法根本法即指宪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公法和私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组成成分或者因素。

我们认为,法的要素应该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技术性规定四个部分。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单位,是构成法的"细胞"。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这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思维形式。

  作为法的要素之一,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以及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它是人们从无数的法律实践中概括出来的。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四、法律技术性规定

技术是指技艺、技巧,是某种专门知识。

法的创制本身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以便于人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

——《法理学》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和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法的本质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计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一致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在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经济基础上,在政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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