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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框架

第一节法学理论基础

1意志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意志。

2国家性:

一定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形式。

3规范性:

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4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为后盾

概念:

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7大法律部门:

宪法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1指引作用:

调整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

判断、衡量人们行为。

法的规范作用:

3预测作用:

预知未来行动安排。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1政治职能:

维护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

履行社会公共服务。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

2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内容、效力、程序、地位。

根本法是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适应范围。

5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创制主体、适用主体。

6公法和私法:

按维护利益的个体。

7法的渊源:

非正式渊源→政策、判例、习惯、法理学说;正式渊源→习惯法。

1法律的组成成分:

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法律规范概念: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法律规范结构:

三个要素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4法律规范种类:

 

5法律规范的效力

(即适用范围)

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

效力高低

效力冲突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

规定根本制度和任务。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二级大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修改非基本法律,

对基本法律补充修改。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三级(承上启下)

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规范性

地方性法规

省自直人大及常委会。

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经济特区市)

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规章and下级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冲突:

上报国务院,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直接用地方法规;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直、省会市政府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人大

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区人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人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区所在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优先适用效力

军事法规规章

中央军委

1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

2是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务关系。

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

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消灭:

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

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

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

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的执行: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

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

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

人民群众

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途径:

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第二节宪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特征)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效力特征):

具有母法地位;最高的行为准则。

3修改程序严格:

宪法修改提议人(全国人大常会or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比例(全国人大代表2/3)-(其他法全人大代1/2通过)

1949<共同纲领>宪法性质的文件,不是临时宪法由政协制定——1954第一部宪法——7578宪法——1982现行宪法

1988确立私营经济合法地位。

1993市场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大代表任期改3-5年。

1999依法治国:

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农村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2004土地征用、保障人权:

三个代表;土地征用给予补偿;个人财产权保护;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人大代表任期均5年;定国歌。

 

1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公民(自然人、中国籍、未剥夺政治权)。

[如精神病人有权选举但不能参加]

2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3直接间接相结合:

不设区市、市辖区、县、乡、镇直接选;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市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由省直自人大+军队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

公开选举,秘密投票。

5对民主选举保障:

国家整体和局部间关系。

单一制国家,中央领导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

低度自治。

条例权、行政权

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外事务权

1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力的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

教育权、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赔偿权。

8特定人权利:

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的权益保护、军烈属。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法律、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3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

5其他义务:

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抚养赡养。

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

(政协、党机构委员会不是)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人大及常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

乡级机关:

乡政府、乡人大(无常委会)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外可以首长负责/集体负责)

3精简效力原则:

4为人民服务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6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原则:

1立法权。

制定、修改、监督

2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决定、罢免最高国机领导人(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成员、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全国人大会:

3批准国家计划方案。

4监督全国人大常委。

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如批准省自直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组成:

应有少数民族代表;成员不能担任一府两院(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1立法权:

修改、解释、制度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2监督权:

监督工作、撤销法规命令。

3人事权:

任免国务院、军委、法院、检察院的副职/成员。

4其他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省自直进入紧急状态。

条件:

年满45周岁,正副任期5年,连任不过2届。

国家主席:

职权:

对外代表国家;提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戒严动员。

替补机制: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

正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后全国人大补选。

性质: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央行行长。

国务院:

常务会议成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任职不过2届的: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由全人大决定的: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职权:

立法权、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监督权、紧急状态权(仅部分地区)

中央军委会:

性质: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

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

主席由全人大决定,其他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

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会负责。

性质();上下级关系();

司法机关:

法院是审判机关。

监督与被监督,司法独立。

法院只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检察院是监督机关。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and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地方人大会:

性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人大设到乡级,地方人常会设到县级。

地方性法规制定:

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较大市人大。

性质:

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

职权:

规章制定权。

上下级关系:

双重负责制,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and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民族区域自机关:

自治机关:

人大会、人民政府(无常委会)。

自治权:

立法权、行政权。

自治领导人:

人大常会:

主任/副主席由当地公民担任;行政首长:

一律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

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国务院总理:

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国务院组成人员:

总理提名,其中副总理、国务委员由全人大决定,其他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央军委副主席/成员:

军委主席提名,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

全人大常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主席军委主席不用)

 

第三节行政法

行政法概念: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

调整对象:

调整行政关系、监督关系。

概念:

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主体:

 

客体:

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有行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

 

主体特征:

1主体地位恒定.一方为行政主体,一方为相对人。

特征:

2意志非对等性。

内容特征:

3权利义务法定性。

4权利义务交叉重叠

概念:

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类型:

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授权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特征:

2有一定裁量性

3有单方意志性:

权利意志不对等。

4强制性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面向未来(立法、规范文件);具体行为对于过去(处罚等)。

只能复议。

不能诉讼。

2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司法是解决争议行为。

包括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和民事争议(如行政裁决)。

分类:

3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5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是否需提出申请。

6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效力: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有效。

 

概念:

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过程。

1事前程序、事后程序

分类:

2内部程序、外部程序

3抽象行为程序、具体行为程序

4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

1行政公开原则:

查询制度、表明身份

基本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程序公正原则:

回避制度

4效率原则:

时效制度、紧急程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

概念:

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实施的一种行政裁制。

性质:

处罚行为,违法未犯罪。

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法律规定其他形式除外。

再罚:

指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1警告:

最轻的行政处罚,性质是教育和制裁双性。

2罚款:

与罚金不等同。

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种类: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5没收违法所得财产:

刑法中没收财产不一定违法。

6行政拘留:

最重的行政处罚,1-15日。

行政拘留:

只能是公安机关,依行政处罚法;

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依民事、行政诉讼法;

刑事拘留:

检察院/刑事侦查机关,依刑事诉讼法。

1非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

设定权:

2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其中限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3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可以设)

4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1决定处罚的情况:

1)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

适用:

2)从轻处罚:

14-18周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立功表现。

2行政处罚的时效:

在2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起算: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连续行为的终了之日。

义务:

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其权力)、听取义务(听取意见、复核)。

概念:

当场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条件:

1事实确凿,2处罚有据,3对公民50以下,对法人组织1000以下。

决定程序:

程序:

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告知权力,4给予陈述申辩,5制作笔录,6填写处罚书,7备案,8执行。

概念:

国家机关做决定前,给利害关系人质证、辩驳的程序。

申请才听证原则。

条件: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

(没收不采取)

有当事人听证请求。

2听证程序:

程序:

 

1收缴罚款程序:

1)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外:

20元以下,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有困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执行程序:

2)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不得返还。

1)到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

2强制执行罚款程序:

2)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将冻结存款划拨。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概念:

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裁决的活动。

1一级复议原则:

申请复议机关只能申一次。

对复议不服的仍可再申的情况:

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机关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裁决是终极决定。

国务院不能作为复议部门、只能复议不服裁决部门。

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对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对具体、抽象都可审查。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复议不加重原则:

 

1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范围:

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3可一并申请复议机关审查的抽象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由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地方政府不服,由上一级政府管辖。

3对国务院部门、省自直政府不服,向该国务院部门、省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管辖:

4对垂直机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不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5对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不服,由该政府管辖。

6对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服,由该机构/本级政府管辖。

7对2个以上机关不服,由共同上级机关管辖;对2个以上国务院部门不服,可向其一部门提出复议。

8对于被撤销的机关,由继续行使职权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1申请:

1)时间:

60日,知道行政行为起算。

复议程序:

2)书面、口头、电子。

2受理与撤回:

1)受理时间:

复议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撤回后果:

申请人撤回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出复议。

复议审理:

人员:

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

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即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行为,但不影响审理,任然审理之前行为)

时间:

60+30天,从受理之日起算。

复议决定:

种类:

 

1赔偿主体:

主体是国家,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是侵权行政主体;民事主体。

2发生基础:

与公权运作有关。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区别:

3归责原则:

国家机关及人员违法为前提;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前期。

4赔偿程序:

经过前置程序,赔偿机关承担举证;无需前置,谁主张谁举证。

5赔偿范围:

仅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赔,只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都可赔偿。

6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新法修改自2010.12.1执行:

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侵权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及人员、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受委托的组织个人。

2国家机关及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故意违法、过失违法。

构成要件:

3存在损害事实:

物质损害、人身损害(健康、生命、自由、尊严)、

4因果关系:

国家机关及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

 

1行政赔偿范围:

赔偿种类及范围:

2刑事赔偿范围:

 

1先向赔义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60+30天,许可20+10天。

赔偿程序:

3赔义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请求人。

4赔义机关在期限内未做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限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5请求人对决议不服,可在自赔义机关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6证明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请求人和赔义机关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限人身自由而死亡的赔义机关应提供无因果关系证据。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主体可以是许可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1行许是依申请的行为。

特征:

2行许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许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

4行许是外部行为。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3禁止转让原则。

(如卫生许可证不能转让)

1设定范围:

一般了解

行许的设定:

1)法律

2设定权:

2)行政法规与行政处罚设定权比

3)地方性法规可以

4)规章不可以设定,省级政府规章例外可设临时许可。

1申请:

申请方式多样性;申请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2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需要许可证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错误、申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告知)

行许的实施程序:

3审查与决定:

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

4期限:

一般许可20+10日作决定,联合许可45+15日作决定。

自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启动听证的3情况:

依法律法规、依申请听证、依行政机关认为。

与行政处罚比

听证告知时间:

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有权听证;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5天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听证:

费用负责: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

 

许可撤销:

可以撤销:

1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作出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3违法法定程序,4不具备申请资格。

行许撤销与注销:

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欺骗、贿赂所得。

但对公共利益重大损害除外。

许可注销:

应当注销:

1许可有效期满,2该资格人死亡/丧失行为力,3法人组织依法终止,4许可证被撤销吊销,5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证明、澄清等。

特点是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法律事实,只是一种认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法

概念:

是公民、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人员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时,向法院请求裁决的诉讼活动。

1主体:

当事人诉讼地位恒定性。

被申请人肯定是行政机关及人员。

特征:

2客体:

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

3性质: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是审查合法性、不合法性。

4是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

1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2依据事实法律。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基本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辩论原则。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7检察院监督原则。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行为。

可以受理的:

4行政许可行为。

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6没有依法给抚恤金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只能复议。

不能复议的均不可诉讼。

受案范围: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行为。

1国防、外交、发布的决定命令。

2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不予受理的:

4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民事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行政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管辖的含义:

一审法院受理的权限和分工。

1基层法院:

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则上均受理。

【大多】

a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级别管辖:

2中级法院:

b海关处理的案件。

(纵向)c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的行为。

d本辖区重大案件:

被告为县级上政府案件,但办理不动产登记除外;社会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及港澳台案件。

3高级法院:

全省重大案件。

4最高法院:

全国重大案件。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

复议未改变的仍原机关法院管辖;复议改变的,由原机关法院or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a限人身自由的起诉,由被告地or原告地法院管辖。

原告地: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人自由所在地。

(横向)b因不动产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其一起诉。

对于原告都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是最先立案的管辖)

*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

如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林业法院。

1移送管辖:

‘只能移一次,不得退还’。

受移送法院7日内处理:

a自己受理,b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裁定管辖:

2指定管辖:

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可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区域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公民、法人、组织。

原告资格:

2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资格转移:

1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起诉(以近亲属本人名义)。

2对被限人身自由的,其近亲属可起诉(以该公民名义)。

1原告是法人:

由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2合伙企业起诉:

企业字号为原告。

3合伙组织起诉: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4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起诉:

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起诉。

原告的确定:

5原告为5人以上起诉:

推选1-5人为代表人。

6联营、合资、合作企业起诉:

任何一方有单独起诉权,可为企业利益or自身利益。

7土地使用权人起诉:

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8被撤销、兼并的非国有企业起诉:

该企业or法定代表人都可起诉。

9股份制企业起诉:

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起诉。

被告资格: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

1直接起诉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维持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改变的案件:

复议机关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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