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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

李__,男,白族,__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____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

532901______X,联系电话138872____。

  申请事项:

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__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__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

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

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__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在起诉状中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申请人处购买_______________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_____________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______________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____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

  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____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____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第二个条件,____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

______________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典》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

在该车买卖过程中,____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_____________,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______。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案情简介】原告李彦军诉称:

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

20__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

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

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

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

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

20__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

武喜军”。

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

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

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

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

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

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

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

20__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

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

双方另约定:

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

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

武喜军”。

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

安徽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董事长

  被申请人:

安徽省__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总经理

  申请人就安徽省__建筑工程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__年6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院正在审理,案号为(20__)合民一初字第03__号,此案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诉申请人的案件均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并予移送。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安徽__有限责任公司

  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____________。

  贵院受理的20__年朝民初字_______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25日结婚后,20__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__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20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

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__年3月31日公布),__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__]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

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异议人:

李__,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镇__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x.

  异议人李__于20__年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20__)汨民初字第__x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李__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__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__与王x20__年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20__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20__年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__、小儿子李__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__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__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__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

张锦屏

  民族:

  性别:

  年龄:

51

  委托代理人:

徐__

  职业:

律师

  住所地:

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

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

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锦屏

  20__年4月5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______。

  被申请人: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______。

  贵院受理的20__年朝民初字___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25日结婚后,20__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

__x,住所地:

__x

  法定代表人:

__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__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__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x

  法定代表人:

__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

______住所:

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被申请人:

______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____X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移送到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的住所地在______X,系______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____区,而不在____区,为此,__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__市__X区____路____号,被申请人应向__X区人民法院起诉,__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____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__市__X区人民法院。

  此致

  ______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X月__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

申请人:

  申请人因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

  根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

  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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