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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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设计变更原则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设计变更原则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设计变更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设计变更管理要求)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确需变更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第九条(公路设计变更分类)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经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同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高速公路大中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一条(变更立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

(审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初审后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可以合并进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审批材料目录)建设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四章航道工程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变更分类)航道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内河航道工程连续10公里以上线路调整的;

2、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内河航道工程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航道工程中服务区、锚地的建设规模,桥梁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船闸工程闸位布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航道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航道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组织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初审,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批;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审批材料目录)建设单位申请航道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2、设计变更说明书;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5、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港口工程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变更分类)港口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审批权限)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其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将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批;

3、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条(审批材料目录)建设单位申请港口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计变更说明书;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5、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征地拆迁变更和材料价格调整

第二十一条(征迁原则)建设单位取得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用地权之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依法用地。

征地拆迁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第二十二条(材差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切实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材料调差具体工作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材料调差费用管理)由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材料调差费用应当在原批复的概算预备费或者工程节余中列支。

原批复的概算不足以消化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调差费用的,应当对原批复的概算进行调整,公路工程、航道工程材料调差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港口材料调差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港口工程材料调差调概费用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十五条(管理要求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六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也可以择优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特殊说明)紧急抢险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办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紧急抢险证明文件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备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格式见附件三),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费用管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调整,应当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变更费用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由省公路、航道、港口管理机构以及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省内其他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1日省交通厅颁布的《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计〔2005〕31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编

原设计

单位

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编

项目基本情况

变更内容

变更理由

附送材料

备  注

申报单位: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附表二:

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表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编

设计单位

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编

项目基本情况

变更情况说明

变更申请批准文号

附送材料

备  注

申报单位: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附表三:

建设项目合同段设计变更情况汇总

序号

编号

变更事由简述

收到时间

完成时间

上报金额

(元)

批复金额

(元)

增减金额

(元)

设计变更申请表批准编号/设计变更报审表批准编号

备注

一、重大设计变更

1

2

3

重大设计变更小计

二、较大设计变更

1

2

3

较大设计变更小计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小计

涉及变更合计

上报单位: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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