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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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运输合同
文物运输合同
篇一:
文物艺术品拍卖竞买协议
公司竞买协议
拍卖会名称:
竞买人:
中文名称(请用正楷)英文名
国家证件种类号码
手持电话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职务
单位地址电话传真付款方式预交保证金
拍卖人:
地址:
_____电话邮编___
竞买人与拍卖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1、本竞买协议背面之公司拍卖规则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
竞买人已认真阅读该拍卖规则,并同意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拍卖规则中的一切条款,如拍卖成交,同意自拍卖成交日起日内向公司一次付清相当于成交价(RMB)的佣金等全部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
(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自理)。
2、竞买人知悉,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
责任。
拍卖人通过拍卖图录、状态报告等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
保。
竞买人承诺自行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委托人已告知的拍卖标的瑕疵,并合法披露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
3、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应先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后参加。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拍卖人在拍卖日前公布。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抵作购买价款的尾款。
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
若竞买人未履行任何一件拍卖标的交易中规定的义务,则保证金不予返还。
4、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买号牌,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
否则,竞买人须对他人使用其竞买号牌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
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竞买人竞得拍卖标的并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
的的所有权,双方按照拍卖规则之规定办理拍卖标的交接。
7、竞买人知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拍
卖图录中凡有“”标记之拍卖标的以及拍卖前公布禁止处境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将不办理出境手续。
8、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
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9、本协议签署于年月日,并自双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竞买人(签字)
拍卖人(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篇二:
借展协议书
《》协议书甲方(展品借出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展品借入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决定在20年期间合作举办展览,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件(套)展品(以实际文物点交清单为准)到乙方展馆展出《》,并同时提供上述展品的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
文物名称、年代、数量、尺寸、质地、完残情况,以及重点文物的图片等。
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展品在双方约定的展出期间,仅限乙方展览之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
需要改变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不得将上述展品转借第三方。
第四条展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暂定)。
乙方需延长展期的,应于展期结束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由甲方按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展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借展经费人民币元)整,在展览开幕前通过银行划账一次
性付清,甲方提供乙方正式发票。
甲方负责从赴市参加开幕式的领导、布展、撤展工
作人员共人的往返差旅费用和在期间的住宿费用;乙方承担展览设计制作、布展、宣传
费用,以及甲方人员在期间的接待和参观费用。
第七条自甲方将文物点交给乙方之时起,至展览结束展品归还甲方止,乙方全力承担
所借文物的安全保护义务,发现所借文物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双方协商相
关责任事宜。
若没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对展出文物本体实施修补、取样或装饰等行为。
甲方可随时
对所借文物进行检查、巡视,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八条展出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文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
情况告知乙方。
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甲方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未采取相应
措施,致使文物毁损的,乙方应承担毁损责任。
第十条展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
方协商相关事宜:
(一)双方协商同意提前撤回展出文物的;
(二)因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拨等形式行政权,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
(三)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文物点交清单作为本
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均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签名:
法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借展借展/展销合同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第1条
1.1乙方为举办活动,决定邀请甲方参展,向甲方商借作品,并负责甲方
参展作品的宣传、推介及销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著作权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
该协议,共同遵守。
1.2本协议所称作品,是指由甲方独立创作的、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书法、
绘画等作品。
第2条甲方授权乙方在(国家、省、市)区域内(非)独家代理甲方(说
明是全部作品还是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销售事宜。
第3条
3.1本次展销活动的期限为年月日,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条
件下,有权解除本合同。
3.2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依据本协议保管的全部作品立即返还甲方。
第4条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
作品运回甲方的包装、保险、运
输费用由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由乙方负责。
第5条
5.1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由方提
供并由方承担费用。
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方所有。
5.2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甲方/乙方预计金额广告和公关费
邀请函邮资费
印刷费
开展费和招待费
目录制作费
摄影费
其他
一、代理范围
一.借展作品幅(详见《附录-作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借展作品种类:
;
三.借展用途:
仅供画展展出之用;
四.展出地点:
;
五.借展期间
1.提供作品日期:
20年月日。
由甲方前往乙方指定地点提取作品,办理借
展作品清点移交手续,并负责安排专车运往展出目的地。
2.展期: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3.作品归还日期:
20年月日。
由甲方派专车将作品送回乙方指定地点,并
进行清点归还手续。
六.借展费用
1.
金额:
甲方应支付借展费用元人民币。
2.
付时间:
甲方应于本协议第五-1条所述提供作品日期之前将借展费用一次性支付给
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作品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安全保障
1.所有作品均由甲方负责安全保管工作。
甲方必须保证所有作品的绝对安全,保证期间
以清单的签字确认为准。
2.若有作品损坏/遗失的,均由甲方按清单所列相应金额的倍进行赔偿。
3.在作品由展出地点至乙方指定归还交接地点的往返途中,甲方应安排经乙方确认同意
的专门人员负责押送工作。
4.展出及布/撤展期间,甲方应聘请经乙方确认同意的第三方专业保安公司二十四小时
监控作品,保证作品万无一失。
八.保证条款及约定条款
1.有关展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出版作品专集,作品装框/往返运输/聘请保安/展出场地
费用等﹚均由甲方负担。
除甲方应付之借展费用外,甲乙双方不存在其他相关形式的回报,
甲方亦不得因乙方作品而以画展门票以外的任何形式谋利。
2.甲方需向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提供展出期间的住宿、交通等服务。
3.乙方出席由甲方主办的展出及相关的系列活动。
4.甲方需保证画展的主题、级别与乙方作品的品级相符,具体陈列位置可与乙方协商后
确定。
5.甲方不得拖延作品的返还,否则按元/天支付迟延归还损失赔偿金;延期返
还超过10天的,乙方可选择按元/天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归还损失赔偿金或要求甲方
按清单所列相应金额的倍认购相应作品。
6.除获得乙方同意外,甲方不得强行索取或要求以低于清单所列相应金额的倍购买
任一作品。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十.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一方可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附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及确认《附录-作品清单》后生效。
【以下空白,无正文】甲方:
乙方:
(公章)(签字)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附录-作品清单》(略)篇三:
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协议书
编号:
第一条:
本协议为编号借款合同(下称本合同)的借款延期偿还协议书。
第二条:
借款人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借款到期未能如期归还,特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展期理由:
第四条:
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五条:
展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
展期借款利率及利息:
利息为月息。
贷款人按月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第七条:
原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展期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还款方式及要求:
借款到期借款人主动归还借款,到期不还,不再办理展期,
按逾期贷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展期后借贷双方及保证人或抵(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
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份,借款人份,出借人份,保证人份,抵(质)
押人份。
借款人(签字/盖章):
出借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抵(质)押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篇四:
借款展期协议书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
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因原因,不能如期偿还于年月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
借款人申请展期,出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
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借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人申请展期,展期为年月
第二条
出借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展期所借金额仍和原借款金额一样,还本
付息方式依照《还款计划书》执行。
第三条
借款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手续费:
依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借款期限内
的月利率为。
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为支付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标的额的,
即人民币元整(¥:
0,000.00),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号。
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于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
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
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
出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于渭南篇五:
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协议书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第一条本协议为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年月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
的借款展期偿还协议书。
第二条展期原因:
。
第三条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展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四条原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展期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方、贷款方、协议展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第六条本协议与原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除本协议变动的有关条款外,原合同各条款
仍然有效。
第七条展期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应主动归还借款。
到期不还,除贷款方、借款方、(担保
方)再有展期协议外,贷款方按逾期贷款向借款方按日计收的利息。
第八条保证贷款的保证方确认对本协议担保展期的借款,负有经济上的连带责任。
当借款方不能按协议期限清偿贷款方的款项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
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借款方或抵押物所有权人)确认,原合同的抵押
物继续作为偿还本协议展期借款本息的抵押。
当借款方不能按协议期限清偿贷款方的款项时,
贷款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理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九条本协议经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
人办妥抵押物的续保险、登记和本协议的公正手续,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履行该协议,按逾期
贷款加收罚息或强制收回贷款。
第十条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亦可向当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篇三:
价值百万古董托运
价值百万古董托运损坏无法照价赔偿
书法家李先生于2021年1月16日,乘坐CA1222航班从兰州到北京,在兰州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柜台共托运8件行李,总重75公斤,在兰州交付了1000元人民币的逾重行李费。
到北京提取行李时,发现其中两件行李内装物品发生严重破损(见图),损失的重量为13.9公斤,破损物品为马家窑陶器,李先生提供了印有“本件陶器为新石器时代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的古文化遗存,距今约4500年,极具收藏价值”和“本件陶器为新石器时代四坝(火烧沟)类型的古文化遗存,距今3800年,极具收藏价值”的两个证书复印件,李先生讲,两件已碎的陶器古董估价人民币120万元至20万元。
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旅客提出索赔要求:
一将破损的陶器送故宫博物院进行修复,修复价格约为20万元人民币;二要求承运人以每幅1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先生的30幅书画作品,并表示,陶器碎片暂存航空公司的库房,在得到满意赔偿前,不会将破碎的陶片取走,如果承运人处理结果不能使其满意,李先生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旅客申报的物品损失数额很大,其提出的索赔要求与国内现行行李损失每公斤100元人民币限额规定有天壤之别,经过与工作人员之间几次接触收效甚微,李先生不断催促并提到,如果不能解决,将很快提起法律诉讼。
接到转来的案子,处理人员没有轻易下结论或急于处臵,而是详细调查和了解事实,发现损坏物品的外包装,是一个贡缎面打底的工艺品包装箱,感到很奇怪,这样的箱子本不应该当成普通行李托运,可为何栓挂的确实是普通行李牌呢?
按照常规,这样明显的行李外包装办理托运手续时,应该引起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同时与旅客协商办理特殊行李交运手续。
接过本案,处理人员对整个案情进行再次梳理和查证,发现李先生在兰州交运行李时,确实另有隐情。
通过给驻兰州航站站长打电话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得知,原来,李先生在兰州机场交运行李时,工作人员确曾寻问旅客行李内装物品是什么,也曾告知旅客工艺品不能托运,但是旅客回答行李内装物品是羊肉,这样工作人员才接收了行李。
还有一个蹊跷的地方,旅客内装羊肉的行李上,却挂有“免除责任行
李标签”,太奇怪了,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呢?
旅客的答复是“机场的工作人员搞错了”,处理人员只得再次询问站长,站长说旅客在兰州机场交运行李的录像已经被截取下来,事实证明旅客确实回答工作人员行李内装有羊肉,这样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工作人员才栓挂了普通行李标签。
按照旅客的说法,过去也曾经用这种方法多次携带类似文物进京,从没有出现过这种事情,此次是专门为儿童基金会募集资金挑选的两个文物到京捐献,没曾想发生这种事情,如果不能得到赔偿,将会辜负书法家李先生的一片赤诚之心。
多次电话沟通后,双方都没有让步的意思,因为李先生经常乘坐航班往来于全国各地,可以采用直接与李先生面谈的方式,奥运前夕李先生刚从外地回京,处理人员在机场的行李提取大厅开始了又一轮诚挚的商谈,虽然旅客仍不能完全接受赔偿建议,但是对航空公司的赔偿规定和此规定的出处有了一个明确而深刻的认识,这是双方达成共识的初步条件。
此后处理人员又利用旅客经常往返机场的条件,或者通过电子邮箱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多次与旅客协商,明确告诉旅客行李运输规定中的贵重物品、易碎物品等不得夹带在托运行李内,如果发生破损,航空公司只能按照一般托运行李的重量进行赔偿。
因为过于悬殊的赔偿额差异,旅客仍难以接受赔偿建议,李先生通过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的由来等,带着李先生的问题和法律条款,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指出民航的相关法规对社会的宣传不到位,致使很多旅客由于对民航运输缺乏必要了解,从而引发很多本可以避免的事件,提醒承运人应该加强对外宣传,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民航运输的规则和限制条件,减少旅客损失。
经过与律师长达近两个小时电话沟通,李先生的律师答应“回去后会好好和李先生谈一谈,把精力尽量从这件事中转到更有用的地方”。
处理人员再次将航空公司给予李先生的赔偿建议告诉律师:
破损物品重量为13.9公斤,可赔偿其人民币1400元整,另退还旅客已经交付的逾重行李费人民币1000元整,共计人民币2400元整。
旅客经过考虑,可能因为损失过大,赔偿数额难以达到预期等原因,仍迟迟难以接受赔偿意见,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旅客于2021年
底正式委托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仍坚持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旅客损失20万元人民币。
并且在给处理人员的手机短信中写道:
你好,我是书法家李,你们航空公司给我赔偿摔坏我马家窑文化彩陶的款请汇到我的账号中。
卡号是。
而且旅客一旦旅行经过北京首都机场,无论周末还是什么时间,都会与处理人员电话联系,试图充分利用每次的沟通机会争取自己的利益。
直到2021年初,旅客李先生终于同意考虑并接受了航空公司的赔偿建议,经过一年多双方不断的沟通和必要的解释与协商,最终本案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给予旅客2400元的赔偿。
本案问题及解决要点:
1、旅客交运的物品价值很高,从包装上能看出来行李内装物品不
属于一般用于旅行中穿着、使用、舒适和方便而携带的个人物品,因此,办理登机手续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对行李内装物品进行询问,并将规定告知旅客。
2、在向旅客说明行李交运的规定时,应该同时提示旅客此类物品
应该当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或单独为行李购买占座机票,如果想办理行李托运,需要栓挂“免责行李标签”同时在免责相应的条款内做标记,同时请旅客认证并在“免责的行李标签”上签字,还要向旅客说明签字的意义。
3、对于这种物品,尽量不办理托运,以免给航空公司带来不必要
的麻烦。
4、与旅客协商的过程中,不要急于给旅客办理赔偿手续,要让旅
客对航空公司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达到自愿接受赔偿的目的。
5、对律师解释比对旅客解释更有效,要积极利用律师学法、懂法
的特点,通过与律师的沟通,全面介绍《航空法》中行李运输限额赔偿规定的出处,争取让旅客起到工作人员无法起到的对旅客解释的作用。
6、使用的法律条款要得当、准确,本案中采用了民航局20年3
月1日实施的164号令: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
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7、旅客如果在托运行李之前,购买了商业保险,也能有效减轻由
于行李破损产生的损失。
总之,承运人有责任将旅客的托运行李安全、正点运到目的站,但是旅客同样应该遵守承运人的相关规定,毕竟行李运输规则作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在约束承运人的同时,也对旅客有所限制,一个好的合作,是需要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和维护的。
中国航协杨芳
20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