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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纳税指导手册

现代企业纳税指导手册

纳税指南1

第一篇税务登记3

一、开业税务登记3

二、变更税务登记4

三、注销税务登记4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5

五、税务登记换证5

六、税务登记年检6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7

第二篇税务治理8

一、适用税种8

二、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认定8

三、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9

四、纳税申报9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11

六、定期定额治理11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12

八、票据治理13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治理18

十、金税工程19

第三篇税收征收22

一、流转税22

二、所得税27

三、地点税33

四、车辆购置税37

五、农税38

六、规费征收41

七、其他42

第四篇税收优待47

一、各种税收优待政策47

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56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57

第五篇税收检查59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59

二、税务稽查59

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60

第六篇税收政务63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和义务63

二、税务机关的权益和义务64

三、廉政规定65

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及涉税业务监督69

第七篇税务救济71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71

二、税务行政复议71

三、税务行政诉讼73

第一篇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截了当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截了当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截了当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治理费。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地点:

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时刻: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专门规定的除外〕

   上午 9:

00—11:

00     下午1:

00—4:

00

   :

63767199   63185500×1203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截了当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截了当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截了当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治理费。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宅、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宅、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那么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五、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

   4、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差不多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治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市级报纸上公布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六、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差不多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治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

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以下企业必须办理退〔免〕税登记: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托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一〕出口企业将以下资料分别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发放«办理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及企业差不多信息登记盘片。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待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托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托付出口企业用〕;

   8、出口企业开设的差不多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合同、企业章程;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差不多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三〕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附: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等情形

   ①受理部门名称:

第三分局

   地址:

中山南路865号17楼 :

200011

   :

63689900*1721

   受理范畴和职责:

本市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刻:

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法定假日和专门规定除外〕

   上午8:

30—11:

00,下午1:

00—3:

30

   ②受理部门名称:

第四分局

   地址:

中山南路865号12楼 :

200011:

63650299

   受理范畴和职责:

本市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刻:

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法定假日和专门规定除外〕

   上午8:

30—11:

00,下午1:

00—3:

30 

第二篇税务治理

一、适用税种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目前,我国开征24种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市爱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都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本市自2002年3月1日起全面停征〕、筵席税〔本市尚未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要紧有11种: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以上税收差不多上由地点税务局征收和治理。

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治理。

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目前暂停征收〕;

   ◇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都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二、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认定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那么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物资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物资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物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物资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对新办企业,一样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依照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形,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样纳税人。

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估量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依照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凡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的,可连续认定为一样纳税人;不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的,取消一样纳税人资格。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三、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刻内参加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样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形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样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样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样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四、纳税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依照不同情形相应报送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

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直截了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能够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申请«电子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己直截了当采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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