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企业因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被厦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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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达厦门工业有限企业因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被厦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doc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因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被厦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原告: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材攀,董事长。

被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吴子琳,局长。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是1990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

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

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在原告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批复:

“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工厂兴建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生产。

……”。

1990年下半年,原告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原告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

该院师生不断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原告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厦门市、开元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

1992年7月1日,被告作出厦环保字(1992)055号决定,责令原告自1992年7月5日起在集美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树脂壳模浇铸工艺。

但原告并未完全执行该项决定。

同年9月,被告在查实原告集美分厂仍继续使用树脂壳模铸铜之后,又对原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此后,原告虽提出了治污措施和计划,但仍没有消除恶臭污染。

体育学院师生仍强烈要求立即彻底解决该污染问题。

据此,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两个。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

1993年3月23日,省环保局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仍不服,于1993年4月8日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将铸造车间并入集美分厂后,经被告所属的厦门环境监测站对该车间的粉尘、噪音、废气进行实地监测,认为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同意正式投产后,原告才正式投产。

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仅凭体育学院师生反映强烈,就认定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排放的气体污染了大气环境,影响了福建体院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没有科学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同时,责令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前停产,没有给原告迁建厂房一个合理的期限,必然使原告整个生产工序停滞瘫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依法撤销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

被告辩称:

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有福建体育学院师生数十次向被告和上级领导部门投诉,各级人大、政协提案,被告现场检测结果及原告多次向被告行文汇报污染处理方案、计划等证据证实。

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责令原告在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产已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困难和要求,使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执行市环保局处理决定,请求判决维持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

「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按国内有关环境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办法,恶臭污染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

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大气环境,严重侵害了省体育学院师生身体健康,干扰了教学、生活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要求延长生产时间,撤销被告处理决定,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4月26日判决:

维持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

原告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上诉人将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是经被上诉人审核批准的,手续完整,程序合法。

且在生产中,在被上诉人的监测和帮助下,上诉人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铸造车间没有向外排放恶臭气体。

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因此,被上诉人适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厦门市环保局仍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于相毗邻的省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6月2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恶臭污染事实,是本案争议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尚没有恶臭气体排放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也难于通过仪器检测查明恶臭气体的具体成分。

在审理中,经开元区人民法院同意,厦门市环保局就如何判断恶臭污染请示国家环保局。

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司答复:

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恶臭物质监测规范和标准,在国内有关的环境管理实践中并借鉴国外办法,恶臭污染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

本案中,原告所属的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从投产起,与其仅一路之隔的福建体院师生就不断向被告和上级领导部门反映该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问题,并提供了该院卫生所的疾病患者统计资料。

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议案反映该车间的污染问题,在被告和一审法院调查时,现场闻到了恶臭气味。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工厂恶臭污染的事实存在并危害了周围环境。

(二)被告适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责令原告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本相同,即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本案,原告的集美分厂黄铜铸造车间虽设置了环保设施,但该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中又未能有效地防止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其行为既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规定,厦门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三)厦门市环保局在责令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停止生产的同时,一方面考虑到如果没有给原告迁建厂房一段合理的期限,会使原告生产停滞,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台商在华投资积极性,而且工人无事可干,也可能引起劳资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另一方面,考虑到福建体院师生确实深受恶臭污染之苦,如果不对原告工厂排放臭气不加限制,则该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就难以维持。

因此,该局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可规定过渡性排放限额指标”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之规定,作出责令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在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用炉数不得超过两个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路灯安装施工程序和主要施工方法7

第六章施工程序和主要施工方法

  第一节电气总体程序要求

  

  1、应按规定的施工及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以及标准图集施工。

  

  2、电气系统,按土建施工顺序,做好暗设电缆预埋线管,同时做好防预埋管堵塞的工作。

  

  3、灯基础浇注,路灯安装,电气系统穿电缆,控制柜安装,系统调试,通电实验。

  

  第二节各工序流程及主要施工方法

  

  一、工序流程

  

  施工中采用以下流程:

  

  定灯位→挖沟→埋管→浇注路灯基础→敷设电缆→绝缘测试→路灯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实验、调试→自检→竣工验收

二、施工方法

  

  1、定灯位:

按照施工图及现场情况,以灯位间距为35米为基准确定路灯安装位置

  

  2、挖沟及埋管:

以距路基石50cm为中心,开挖宽30cm深50cm电缆管预埋沟,按照施工图纸预埋相应的电缆管

  

  3、浇注路灯基础浇注:

按甲方提供路灯基础图纸预制金属构件开挖相应尺寸的基坑,金属构件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

(GB/T970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

  

  4、敷设电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

全、正确、清晰;

  

  2)电缆的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3)电缆接头良好,绝缘应符合规定;

  

  4)电缆沟应符合要求,沟内无杂物;

  

  5)保护管的连接、防腐应符合规定;

  

  5、路灯安装规定

  

  1)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2)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础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50mm。

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

  

  3)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

  

  4)灯头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6)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970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

  

  7)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

紧固后螺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5、备安装(路灯控制箱安装)

  

  a)材料到场后经开箱检验,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b)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应接触紧密;

  

  c)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d)箱内照明应齐全。

  

  e)配电柜(箱、盘)的漆层(镀层)应完整无损伤。

固定电器的支架应刷漆。

  

  f)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动作应准确、可靠。

  

  6、有隐蔽工程,应提前通知业主,经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7、用调试设备、仪表、仪器必须经国家认可有计量资格的有关单位检验合格,并由专人使用、保管。

调试时应有详细记录。

  

  8、施工前作好技术交底,吃透图纸,领会设计意图,配合其它专业工作,要作好成品保护及各专业协调。

  

  9、缆敷设前,应进行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电缆敷设应根据其走向、规格合理安排顺序、一般不应有交叉。

  

  10、需开孔的配电箱(柜),必须用开孔机开孔,严禁气焊等切割开孔。

电线进入配电箱、接线盒等应有护管帽。

穿线前应有防止外物落入措施。

  

  11、线在管内或经槽内不允许有接头和缠绕。

导线在出口处应装有护线套,并用500V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同时作好记录。

  

  12、有配电箱(柜)接地及各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应接入原大楼接地网上,完善整个接地系统。

  

  13、安装完成后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分项调试,并作好调试记录。

  

  14、各分项调试完成后,可进行系统调试,联动调试,试运行并作好记录。

  

  15、其它部分电气设备安装应严格按图纸标高、部位进行。

  第七章安全保证措施

  

  为了确保整个工程顺利而安全地完成,工程施工达到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且轻伤频率控制在0.6‰以内的目标,除了严格遵照国家颁布的“一标三规范”:

新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建筑施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和中山市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外,我们还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如下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安装企业的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大,劳动力密集度大、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和劳动强度大、高处作业多、环境复杂多变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的安全难度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多,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

  

  1、公司安全监察机构成员: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廖泽明

  

  公司安全第二责任人:

欧阳坤

  

  公司安全监护人:

李展乐、黄彦文、欧斌、武晖林、夏爱国

  

  工地安全监护人:

陈森

  

  2、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是防止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形成了人人注意安全、人人管安全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宣传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以增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消除安全隐患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而安全检查则是消除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之一。

在工程施工中,将进行日常检、定期检、综合检、专业检等四种形式的检查。

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检查内容包括:

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教育培训、查安全设施、查机械设备、查安全纪律以及劳保用品的使用。

  

  第二节安全技术措施

  

  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是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有效途径。

我们针对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基本注意事项

  

  1、加工用的台钻、无齿锯、切割机等和电动工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使用前应试机检查,操作者应戴好防护眼镜。

  

  2、树脂胶、油漆存放处,应杜绝火源,并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喷漆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连续操作2h应休息一下进行通见换气。

每日下班后要用水嗽口。

  

  3、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经检查验收后方准使用。

使用荷载不得集中,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雨雪天气应停止一切高空作业。

  

  5、进行空中作业除遵守以上各条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二、临时用电和施工机具

  

  1、使用电动工具(手电钻、切割机等)前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漏电保护,使用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2、电焊机上应设防雨盖,下设防潮垫,一、二次电源接头处要有防护装置,二次线使用接线柱,且长弃不超过30m,一次电源采用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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