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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霍邱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

(征求意见稿)

全民健身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地方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发展我县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全民健身计划(年)》(国发〔〕号)以及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民健身、健康霍邱”为主题,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全面推进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符合县情、可持续发展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全民健身生活化、体育设施便民化、健身指导科学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四个强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

到年,形成覆盖城乡、较为健全、功能完善的具有霍邱特色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全民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群众组织网络、科学健身指导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

(一)体育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

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进一步提高全民健身意识,加快构建并完善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二)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

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

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次、每次不少于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三)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基本要求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超过。

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四)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

形成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全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平方米以上;完成霍邱县体育中心(含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城区内布局建设高标准的全民健身步道,公园、绿地、广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设施,打造城区分钟健身圈;在乡镇、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提升各类设施的标准和规格;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以上。

(五)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

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人文、山水、历史、文化等资源,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县每年举行较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不少于次,各乡镇文化站(全民健身中心)每年举办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群众体育活动不少于次,极力打造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适合各类人群参与的品牌体育赛事。

(六)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

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进一步推动县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规范化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

结合乡镇文化站(全民健身中心)推动体育健身站(点)或晨晚练点建设,以上的村建有体育健身站(点)或晨晚练点。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健身场馆和设施。

(七)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

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人以上。

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和城乡各晨晚练点健身骨干开展义务健身培训辅导,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八)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

依托县国民体质监测站,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

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定期公布城乡居民体质监测状况。

(九)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

初步发展一定规模的健身休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用品、体育旅游等体育产业,健身产业从业人员明显增加,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全民健身事业投入。

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纳入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在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购买服务或政策扶植等多种形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新闻报导和专题讨论等,大力宣传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年)。

结合全民健身月(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积极开展健身讲座、体育摄影、送体育下乡等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健身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三)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制定各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县级体育场、笼式足球场、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类型的场地设施;结合本地实际,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个乡镇级全民健身广场、—个城市全民健身苑,重点扶持一批高水平晨晚练点。

鼓励场地设施公建民营的建设运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多样的运动场地设施;依托城区卧阳景观带、水门塘路景观带、城西湖生态走廊、环水门塘路建设—分钟健身圈;合理利用景区、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空置场所建设休闲健身场地设施。

积极推进营地、步道、绿道建设;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市空间的二次利用,推广季节性、可移动、可拆卸的健身设施;进一步盘活资源,做好已建成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与升级换代。

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

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平方米以上。

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乡政府要加大国家规定的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区体育设施配套情况的审查,保证配套体育设施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有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继续实施万千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城市体育行动计划,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要科学规划公共体育设施重点项目用地,并纳入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纳入县体育发展规划的重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

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建体育场地设施。

(四)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按照“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原则,组织城乡居民参加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推动群众健身活动的普遍化、经常化。

广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台球、网球等群众喜爱、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棋牌、龙舟、门球、舞龙舞狮等健身项目。

定期举办各类人群全民健身竞赛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县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与提高,激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

(五)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率。

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六)积极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

(三)改革体育社会组织,创新组织模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的购买比重。

、加快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向自生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民间组织转变,推动其向社会化、法治化、高效化方向发展,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推动全民健身组织“”模式建设。

优化、激活和发挥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的功能,创新体育健身赛事的组织开展模式,创新体育健身赛事的奖励激励机制。

、完成市、县两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的建立,并能为本区域人民进行体质监测服务。

、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大力培育、扶持和发展基层体育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形式的体育社会组织,鼓励、引导自发性的“草根”健身团队和站点依法依规转化为固定的健身组织。

、各乡镇(街道)要建有“综合文化站”或全民健身指导站并有专(兼)职体育工作者(体质测定指导员)。

各行政村(社区)普遍要有体育健身组织或队伍,并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或文体活动点。

形成依托现有健身场地开展健身活动的组织发展形态。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和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形成架构清晰、类型多样、服务多元、竞争有序的现代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

(七)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

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八)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县级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功能,增强国民体质监测能力,为群众提供个性化运动健身指导,建立国民体质监数据库,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

每年监测涵盖不同年龄且总数不少于人的样本量,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并向上级上报测试数据。

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技术健身指导。

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

(八)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农村体育。

将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各社区居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社团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提高体育服务能力。

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依托乡镇综合文化(体)站,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

(九)切实加强不同人群的健身工作。

各级各相关单位、各行业体协等社会团体各尽其能、各司其职,有针对性地推进全民健身活动。

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

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幼儿园幼儿体育活动时间和质量。

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小时体育锻炼,中学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办好青少年运动会。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办好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和开展工间(前)操、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举办健身运动会,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健身运动会。

广泛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健身活动,丰富妇女体育文化生活。

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办好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积极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方法。

加大投入,做好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计划在霍邱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文广新局(体育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

霍邱县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实施计划实施工作。

各乡镇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本实施计划。

县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文广新局(体育局)要经常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政府法制等部门,不定期对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化宣传教育。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加大“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活动的全民健身宣传,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风气,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化、社会化、生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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