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证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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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证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证件发放

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

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

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

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

“13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2)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1)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

(1)农业;

(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

(1)实现就业;

(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

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

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

(1)个体经营;

(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

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

(1)登记失业;

(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

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

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其他)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

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

包括:

(1)公益性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

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

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

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自选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

(1)职业介绍;

(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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