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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工程资料模板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监理

技术规程制定

课题领导组:

组 长:

邢承国

成 员:

牛魁斌  袁 辉

    苏文海  张景玉

课题研究组:

组 长:

刘树明

副组长:

李志祥 刘国珍

成 员:

郭增祥 牟连营 张文宇 赵丽华

唐守普 赵焕居 张 婷 甄立军 

丁伟贞 董 恒 王 涛 李丽颖赵淑芹 智素平

 

承担单位:

河北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

目 录

 

1、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单位(业主):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单位。

施工单位:

有相应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任务且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或经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可将其一部分工程按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该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分包合同。

监理机构:

指监理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权,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名并报经业主同意后委派,其本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根据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监理员:

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具体监理辅助、服务或现场一般性工作的人员。

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包括合同书、建设监理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补充与修改文件。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细则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依据监理规划,责成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具有操作性监理文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管理及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尺寸、功能、施工工艺流程、品种、规格以及技术指标、工程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更改。

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单位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作量进行核验,以确认其数量的工作。

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巡视与旁站:

巡视与旁站是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基本方式。

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旁站: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施工的某些关键部位或工序进行全过程连续监控的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争端:

业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之间因合同或工程施工出现分歧,并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接受而产生的争议。

费用索赔:

指为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由权益方向违约方或应承担责任方提出费用补偿要求的合同行为。

工程质量检验: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随工程项目施工进展,采用度量、调试或采用抽样试验分析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间产品与成品是否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和验证工作。

工程验收:

包括由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

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对已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分包:

施工单位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批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或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其他方的合同行为。

指定分包:

业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施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将部分特定的工程或工作,指定由其选择的有相关资质的另一方承担的合同行为。

工程交工证书:

工程全部完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后签发的一种证明。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向业主移交之后,施工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修补直至合格的合同责任期限。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具体期限也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总则

2.1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

a)守法:

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b)诚信:

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公正:

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d)科学:

以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2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2.3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河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国家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d)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2.4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

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和有效的工作制度。

2.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

2.5.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

a)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b)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本着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有关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5.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

a)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b)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施工单位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工程款支付凭证,要求部分暂停施工,建议施工单位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施工单位。

2.6监理职业准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维护本监理单位及整个监理行业的声誉。

2.7监理工作一般程序

a)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

b)以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目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

c)按照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进行监理;

d)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

e)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8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

a)不得与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b)监理机构成员不得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在职人员;

c)承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其在一个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

3、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中进行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理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

4、监理机构

4.1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

监理单位应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工地设置监理机构,完善监理规划,建立监理质量体系,明确各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与工程建设各方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和联系渠道。

4.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到位,并随工程施工进展逐步调整充实。

监理人员的派遣必须符合监理计划和工程进展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资质与素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其它人员可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调整,但也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3建设单位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4.4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以及办公设备。

应由业主提供的监理设备设施或部分设备设施,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在监理机构进场前提供或随工作进展逐步提供,以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

由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并在监理服务期满后造册向业主移交。

4.5监理机构的职权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并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

a)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b)设计文件核查权;

c)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d)对工程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

e)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f)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g)工程项目承包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h)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i)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j)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k)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

l)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m)费用支付计量权,费用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

n)合同争端调解权;

o)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

p)施工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

4.6监理人员职责

4.6.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a)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明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b)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c)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d)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e)检查、监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f)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指令;

g)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开工报告;

h)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i)参与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j)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k)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l)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验收工程进行质量预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m)主持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4.6.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a)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b)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a)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b)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c)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d)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e)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6.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a)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b)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c)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申请、方案、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d)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e)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f)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做好本专业监理日志;

g)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实物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i)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资料和原始凭证;

4.6.4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

b)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c)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资料、并签署原始凭证;

d)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e)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f)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g)协调处理管理范围内各承包方之间的有关工程方面的矛盾。

5、监理前期工作

5.1监理准备工作

5.1.1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熟悉工程标准,熟悉合同工期目标。

通过阅读与分析,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载与查证,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5.1.2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完善监理质量体系的组建和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并报业主批准。

5.1.3施工环境与开工条件调查

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由业主提供的工程用地、施工营地、施工准备和技术供应条件进行调查,对可能阻碍工程按期开工的影响因素提出评价意见和处理措施报业主决策。

5.2监理规划的编制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详细的项目监理实施基础文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

5.2.1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应立即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规划内容要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对监理工作实施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监理规划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2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a)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b)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c)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d)委托监理合同及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2.3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5.2.3.1工程项目概况

a)工程名称、地点及规模;

b)工程类型、工程特点;

c)工程质量要求;

d)工程参建单位名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5.2.3.2监理工作范围:

指监理单位所承担监理任务的工程范围。

5.2.3.3监理工作内容: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安全监督、信息管理。

5.2.3.4监理工作目标: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工作按照国家、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达到的目标。

5.2.3.5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

5.2.3.6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制计划。

5.2.3.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5.2.3.8监理工作程序。

5.2.3.9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主要包括:

投资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进度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质量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措施、信息管理的方法及安全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5.2.3.10监理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工程旁站制度、工程材料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单位工程总监验收制度、设计变更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技术经济鉴证制度、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工程索赔签审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工作会议制度、监理工作日志制度、监理月报制度、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5.2.3.11监理设施

监理机构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的配备情况。

5.2.4安全监理方案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是监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具有较高危险系数的工程的监理,安全监理方案应从监理规划中单列出来,必须认真详细地编制。

5.2.4.1安全监理方案编制的依据

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

5.2.4.2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要求:

a)安全监理方案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置计划和职责等,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b)安全监理方案应与监理规划同步编制完成。

分阶段施工时,安全监理方案应动态跟进调整;

c)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5.2.4.3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a)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b)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c)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

d)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e)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f)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g)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

h)初步认定的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一览表;

i)其他与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安全监理措施。

5.3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编制

监理机构应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完成监理工作规程、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编制。

必须报请业主批准的,应报业主批准后下达执行。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5.3.1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的原则

a)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

b)应结合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3.2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的程序

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3.3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

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

c)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5.3.4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3.5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相应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人应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5.3.5.1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a)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b)已批准的安全监理方案;

c)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5.3.5.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相应工程概况;

b)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c)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d)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

e)检查记录表。

5.4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基准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与现场核查,为图纸会审做好充分准备。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组织、人力组合和管理体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首批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编报。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1参与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a)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的主导思想,整体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工程总体平面布局与设计要求;

b)对工程所使用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要求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c)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d)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c)与会各方应赴施工现场确认工程用地面积、现状及应注意保护的内容;

d)在设计交底会上确认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会签。

6.2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包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6.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6.3.1审查的程序

a)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然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b)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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