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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教育局

邹平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全市创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

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教委、县直各学校:

根据滨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全市创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滨卫监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县开展创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活动。

为保障此项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全市创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邹平县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全市创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面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推动学校积极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广大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按照市卫生局提出的“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决定在全市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为确保这次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根本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行动目标,以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卫生监督机构与全市各学校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落实各项学校卫生措施,全面提升学校的自身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学校带动作用,积极推广示范学校的先进管理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自身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为学生创造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创建形式

全员参与,学校申报,县区推荐,统一考核。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现场考核达到85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的,被授予“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四、创建内容

涵盖学校以及托幼机构的食堂卫生(包括校内餐饮单位)、自备水及二次供水卫生(包括学生饮水供应)、公共场所卫生、教室卫生、医疗机构及传染病防治等。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校内传染病防控管理,建立相关组织,严格执行疫情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晨检和因病缺课学生登记上报制度。

及时组织开展学生健康查体,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务(保健)室并配备医务(保健)人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做好学生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及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等工作。

(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表1和附表5)

(二)学校食品安全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食品留样及餐饮具消毒记录规范,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并建立台帐,100%符合采购索证登记要求。

(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表2)

(三)学校公共场所卫生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洗浴场所卫生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校内宾馆、图书馆、理发店、澡堂等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各项卫生指标符合有关要求。

(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表6)

(四)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桶装水卫生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对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及管道的防护和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

定期对供水设施(含桶装饮水机、水处理装置)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表4)

(五)学校教室卫生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规定,认真落实教室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表3)

(六)消毒效果检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托幼机构健全和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它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表1)

五、工作步骤

本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宣传动员和学校自查。

时间为3月25日至4月30日

为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各县区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对校内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教室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分别上报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

集中检查和学校申报阶段。

时间为5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围绕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教室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等开展重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利用暑假期间督促整改,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对本县区提出申报示范单位的学校,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卫生监督所。

第三阶段:

考核验收阶段。

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0日

市卫生监督所将组成联合检查考核组,依照“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对全市所有申报学校进行综合考核、量化评分。

对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暴发流行等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以及其它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予以加分。

检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整改的学校,市卫生监督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请于10月15日前将本县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材料及有关报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

第四阶段:

评比表彰阶段。

时间为11-12月份。

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各县活动开展情况和联合检查组考核情况,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和规范化管理示范学校命名大会。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以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强化监督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及时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爆发以及其它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指导,注重宣传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完善、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学校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卫生自身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学校卫生长效监管机制。

在创建活动中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3321300

电子邮箱:

联系人:

郑青青

附件:

1、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2、学校(托幼机构)餐饮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3、学校(托幼机构)教室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4、学校二次供水、自备水源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5、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校医院)依法执业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6、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附表1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具体内容

结果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分值

得分

组织

机构

(10分)

高等学校的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小学及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托幼机构日托100人以下,全托50以下,设专兼职保健人员1人,每增加100人,设专职保健医师(护士)1-2名。

是□否□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

5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老师应接受学校卫生知识培训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是□否□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责令改正

5分

工作

制度

(25分)

建立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并有记录

是□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责令改正

10分

建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是□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责令改正

5分

患传染病学生返校复课索要医院机构证明

是□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责令改正

5分

教室、宿舍通风和定期消毒制度,并有记录

是□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责令改正

5分

健康

教育

(5分)

开展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是□否□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责令改正

5分

消毒

产品

(10分)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是□否□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分

疫情

报告

(35分)

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符合要求

是□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10分

是否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卡

是□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5分

传染病疫情登记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

5分

主管人员是否知晓传染病上报程序(内容及时限、报告方式)

是□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责令改正

5分

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

是□否□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0分

预防

接种

(10分)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

是□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分

健康

体检

(5分)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符合要求

是□否□

《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

5分

消毒措施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是□否□

《消毒管理办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一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以5000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5分

合计8项

16条

110分

卫生监督员:

陪检人员:

检查时间:

得分:

 

附表2学校(托幼机构)餐饮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具体内容

结果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分值

得分

卫生管理(40分)

有无卫生管理组织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5分

有无卫生管理制度

有□无□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5分

有无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有□无□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5分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

责令改正

10分

食品卫生卫生管理员有无培训合格证明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

责令改正

5分

食品从业人员有无培训记录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

5分

有无日常卫生检查管理档案并有记录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5分

记录管理(培训、健康检查、餐饮具消毒、留样、专间消毒等记录)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

5分

卫生

许可证

(25分)

有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

有□无□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分

有无超许可范围经营

无□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同上

10分

是否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无□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同上

10分

是否亮证经营

是□否□

《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

5分

建筑与布局(10分)

食品处理区是否设置在室内,并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是□否□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同上

10分

食品采购与贮存(80分)

有无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

有□无□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

(二)项,第(五)项;《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0分

食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10cm以上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5分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分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存放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5分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有无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内容

有□无□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两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分

有无使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

无□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两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分

有无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无□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同上

10分

食品库房内有无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无□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0分

加工操作(45分)

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是否分池清洗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5分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是否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

5分

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直接置于地上

否□是□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分

使用的添加剂有无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

无□有□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两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分

凉菜间是否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分

专间内温度大于25℃

否□是□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七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

5分

餐具消毒

(20分)

有无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餐饮具、容器是否经彻底清洗、消毒

有□无□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同上

10分

有无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

同上

10分

环境卫生

(45分)

墙壁、天花板、门窗是否洁净(有无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

同上

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是否充足有效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二)项;《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

同上

10分

有无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5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是□否□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0分

从业人员有无更衣场所,更衣场所是否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有□无□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七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分

厕所是否设在食品处理区外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四)项;《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同上

10分

个人卫生

(30分)

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是否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

(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

同上

10分

食品加工人员有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手饰

无□有□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

(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同上

10分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

无□有□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分

食品留样(5分)

食品是否按要求留样

是□否□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

5分

合计9项

41条

335分

卫生监督员:

陪检人员:

检查时间:

得分:

附表3学校(托幼机构)教室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具体内容

结果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分值

得分

教室(20分)

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符合□不符合□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5分

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

符合□不符合□

5分

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行走道

符合□不符合□

5分

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符合□不符合□

5分

课桌椅(10分)

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符合□不符合□

同上

同上

5分

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符合□不符合□

5分

黑板

(15分)

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符合□不符合□

同上

同上

5分

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

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

符合□不符合□

5分

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符合□不符合□

5分

教室采光

(15分)

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符合□不符合□

同上

同上

5分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符合□不符合□

5分

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

6

符合□不符合□

5分

 

教室照明

(20分)

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

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符合□不符合□

 

同上

 

同上

5分

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符合□不符合□

5分

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

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符合□不符合□

5分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符合□不符合□

5分

教室微小气候

(10分)

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符合□不符合□

同上

同上

5分

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符合□不符合□

5分

合计6项

18条

90分

卫生监督员:

陪检人员:

检查时间:

得分:

 

附表4学校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具体内容

结果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分值

得分

卫生许可证

(10分)

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分

卫生

管理

(25分)

有卫生管理制度

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

5分

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

5分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分

从业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

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5分

设施的卫生要求

(5分)

设施运转正常、周围环境整洁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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