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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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第1章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环境:

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2、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3、自然环境:

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4、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5、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原生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7、次生环境问题:

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8、环境破坏:

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9、环境污染:

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10、环境保护:

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简答题

1、简述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及其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环境法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物质条件和空间)。

区别:

环境科学上的各种环境要素并非全部或现在都能成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1)“环境”是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具体;

2)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客体是有限的

——限于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环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

——无力保护或对其认识有待深化的环境要素不能成为保护对象

3)环境保护法保护的环境具有价值取舍——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

3、简述环境法中“环境”的定义模式及其利弊。

(1)环境立法中的“环境”定义模式

各国以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为基础,根据立法要求界定“环境”概念。

1)抽象定义——囊括所有环境要素,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1991年颁布的《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是指相互关联并影响生态平衡、生活质量、人体健康,文化与历史遗产和景观的自然与人工因素的综合体。

2)具体列举——范围明确、具体,但难以穷竭所有环境要素

1990年颁布的《英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环境由下列媒体或之一组成,即空气、水和土地。

空气包括室内空气,底上或地下的自然或人工建筑物内的空气。

3)混合式——兼前两者所长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编第一条规定:

“环境是国家的各种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善国的环境的状态和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4、简述2014年《环境保护法》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概念的区别。

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定义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新《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5、简述人类环境观发展的阶段、各阶段的观念形态及其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发展和解决产生的影响。

(未找到)

6、简述环境问题的分类及其之间的联系

环境问题的基本分类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划分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

2、次生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

理论观点

次生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环境保护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环境保护应当包括对原生、次生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防灾、减灾法应当纳入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表现:

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洪灾、冰冻等

——态度:

事先预防,事后治理,避免、减少、消除不利影响

——理论观点:

仿灾减灾法应当成为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2、次生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1)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表现:

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实质:

人类从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超过了其恢复和再生能力

——态度:

在维护生态平衡的限度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2)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实质:

人类向环境排放的“废物”超过了环境容量,破坏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态度:

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在环境容量限度内排放“废物”

两类环境问题的联系: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具有复合效应

——人类不合理的行为可能诱发原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加剧其危害后果;

——原生环境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加剧次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危害后果;

7、简述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及其正确应对

(1)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表现:

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实质:

人类从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超过了其恢复和再生能力

——态度:

在维护生态平衡的限度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2)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实质:

人类向环境排放的“废物”超过了环境容量,破坏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态度:

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在环境容量限度内排放“废物”

两类环境问题的联系: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具有复合效应

——人类不合理的行为可能诱发原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加剧其危害后果;

——原生环境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加剧次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危害后果;

8、简述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及其主要表现

(一)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

(三)产业革命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

(四)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9、简述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

(1、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洪涝灾害

(2、土地短缺与土壤退化。

人地矛盾、水土流失、荒漠化

(3、大气污染。

城市空气质量问题、沙尘危害、酸雨

10、简述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主要观点

1、悲观论:

人口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造成公害,“人类正在走向地狱之门”,环境问题发展到最后“势必毁灭人类”,因此,必须放弃发展,实现人口和经济的“原点发展”,甚至“回到自然去”。

代表:

罗马俱乐部的发表的《增长的极限》提出“零增长”、“零排放”理论

2、盲目的乐观论:

人类在不讲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已生存了几百万年,今后仍会生存下去,“车到山前必有路”,大可不必为一点环境问题惊慌失措,杞人忧天。

代表:

美国未来研究所发表的《世界经济发展——令人兴奋的1978年至2000年》,指出资源能源不会产生枯竭性的危机,人类总会有办法对付未来出现的一切问题。

3、积极乐观论:

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

人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善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可以取得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

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发展中产生的,也是可以在人类发展中解决的。

11、简述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环境问题的实质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划分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

2、次生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

12、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容及其对环境保护立法与环境保护实践的影响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出发点:

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

核思想: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基本内容:

强调人类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统一。

当代人和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环境保护是发展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放弃传统发展的方式。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旗帜的《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并对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在污染控制战略上,由以往的“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移,;

(2)在环境保护内容上,坚持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并重的原则,改变以往重污染防治,轻自然保护的做法;

(3)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上,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协调人类同环境的关系,改变以往片面追求经济优先或环境优先的做法。

2002年9月,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宣言》,强调了代际公平、对可持续发展的广泛参与。

13、简述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

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1)环境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保护城乡环境,保持乡土景观、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的调节净化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保护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即环境自然资源,包括大气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旅游资源等。

——保护环境的中心任务是维持人类适宜的环境质量;保护、增殖可更新资源使其不断扩大,为人类永续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可更新资源使其免于浪费和被破坏并努力寻找替代品,使其为人类所充分利用。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4、简述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一)工业革命前的环境保护

人类社会初期。

人类从天然生态系统中取得天然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存,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低生产力水平上达到基本的和谐。

种植、养殖业社会。

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本上是畏惧和崇拜自然出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愿望,对自然的依赖由本能变为自觉,开始由顺应自然变为积极干预自然。

“天人合一”思想的朴素自然观已带有一些现代环境保护思想的色彩

(二)工业革命时期的环境保护

工业革命后,人类陷入可征服自然和主宰自然的误区,遭受了资源枯竭、环境破坏。

19世纪达尔文学说,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的理论。

地理学家提出了“环境论”(“决定论”或“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地理环境首先决定生产力水平而后决定生产关系,并逐层决定人类社会的发展。

“生产力方式决定论”的思想,对环境的作用采取了虚无主义的态度,强调人类的主体作用和中心地位。

在环境保护方面,大多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只是把各种污染当作彼此孤立的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并且把治理污染作为单纯的技术问题来对待,而没有将各种污染及污染治理与自然保护结合起来。

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强调和突出的只是治理污染的技术性措施。

(三)当今世界的环境保护

在20世纪中叶以前,已经运用技术、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但并没有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

目前,环境保护已被确定为各国的基本国策,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正向有利于可持续消费方面转变,环境道德观念正在形成。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4.环境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简答题

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同论述1)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环境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环境社会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①、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1)客观性

(2)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②、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主观性

(2)环境效益优先性

(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环境社会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客观存在

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互为中介、互为条件

法律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环境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

解释法律法规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利益、自然体的权利和人类保护自然的义务等问题

③、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

环境法是人协调或调整这一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途径、工具和手段;

(2)人的行为可以影响自然环境,环境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

人的任何有关环境资源的行为都有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或形成两个方面的联系:

——对自然或自然环境的影响,形成人与自然的联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对其他人的影响,形成人与人的联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3)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

2.简述环境法的本质。

A.环境法是社会法

B.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C.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D.环境法是以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3.简述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⑴、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体系综合性,法律措施综合性.

⑵、技术性

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⑶、社会性

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

⑷、共同性

当代的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各国的环境保护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4.简述环境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A.非独立的部门法

(1)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2)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B.正向独立部门法发展

C.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标志

(1)调整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2)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3)环境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5.简述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传统基本法的不足: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国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都必须有宪法依据。

传统的环境观和经济发展模式下,宪法是不可能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

(二)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

1、所有权理论(绝对所有权)无法保护环境2、契约自由原则不利于保护环境3、传统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不足以保护环境.

(三)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

传统行政法以约束政府权力为核心,以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为原则,不利于环境保护.

(四)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

1、立法指导思想不利于环境保护.2、犯罪构成不利于环境保护.3、多以人身刑为刑罚手段不利于环境保护

6、简述国外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及其特点。

(1)萌芽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时间:

从人类社会诞生起到工业革命前

特点:

不同于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法,只是零星的附在一些立法当中,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不能自成环境保护法体系,只是现代环境保护法的萌芽。

(2)形成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时间:

工业革命后到19世纪50年代

立法特点:

1、把污染当作孤立的、单纯的技术问题,自然保护与污染治理分别立法

2、立法内容上,强调和突出治理污染的技术性能措施,国家管理环境权力较小

3、立法形式上,主要是采用单行性的专门立法形式

4、调整方式上,大多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损害赔偿

5、在法律理论上,恪守传统法律理论

(3)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时间:

19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

特点:

1、立法形式上,更加注意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初步形成环境保护法体系

2、立法内容上,向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同时并举的综合环境整治发展,并扩大了国家管理环境的权力,加强了公民环境权利保护

3、调整方式上,方式多样

4、法律理论上,创立了许多诸如“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以及环境权等新的法律观念和理论

(4)完善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时间:

19世纪80年代后期

特点:

1、可持续发展成为立法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新的变化

2、立法目的和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7、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发展阶段。

(1)、环境保护法的产生阶段

时间: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

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了环境污染。

总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概念,环境立法还比较零散,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

(2)、环境保护法的发展阶段

时间:

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到1978年

环境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3)、环境保护法的蓬勃发展阶段

时间:

从1978年到1989年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初具规模,形成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并由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等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环境保护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时间:

1989年到2002年

环境保护法已初步完善

(5)、环境保护法的日益完善阶段

8、简述2014年《环境保护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保障公众健康

(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5)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9、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器

(二)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

(三)全面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强大法律武器

(四)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的极好教材

(五)加强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10、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3)、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

(4)、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5)、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7)、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定

(8)、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11、简述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立《环境保护法》基本地位

以法律形式规定环境保护是国家基本国策

规定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2)完善环境法立法目的

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3)完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制度

扩大监管部门执法权限

突出政府监管责任

(4)加强环境教育

(5)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6)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标准和监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

(8)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三、论述题

1.论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同简答1)

2.论述环境法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3.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以及国外立法实践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保障公众健康

(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5)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行展开)

4.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实践,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体系。

(一)转变立法思想、提高效力等级

《环境保护法》应产生新理念,从单纯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即以持续的方式使用资源,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改善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使人的发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载能力之内。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中公益诉讼立法

 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详细规定公益诉讼内容,以保障诉权的行使。

同时,也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

2、污染源普查制度。

3、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其次,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

再次,政府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应召开多种形式的环境论证会、听证会、保证公众对有关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权。

4、限期治理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

(四)推行环保责任保险、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环保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机制,从而改变每次环境事故中涉及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局面。

(五)完善环保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环境资源

  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

完善环保刑事责任,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

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

5.运用法学基本理论,结合环境保护法的特殊性,评“环境保护法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观点。

(1)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

环境法是人协调或调整这一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途径、工具和手段;

(2)人的行为可以影响自然环境,环境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

人的任何有关环境资源的行为都有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或形成两个方面的联系:

——对自然或自然环境的影响,形成人与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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