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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知识点整理

单选20(1.5)

民词解释5(4)

简答4(5)

论述1(10)

案例分析3(20)---课件里强调的重点

环境的概念

1、环境的一般定义,是指环绕着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2、《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造成有害影响和危害的现象

1、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

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

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

2、第二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

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

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

①一是环境污染:

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

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②二是环境破坏:

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而引起的生态环境

的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从而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如:

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等。

(选)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就开始了,它着重表现在过度捕猎、过度耕作和过度拥挤这三个方面。

3、现在人类正面临诸多全球环境问题: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8)物种加速灭绝;

(9)垃圾成灾;(10)有毒化学品污染。

环境保护的内容:

①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②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③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①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环境压力大;

②我国的环境已受到严重破坏;

③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可持续发展:

1、1983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任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展开长达4年的调查研究,形成了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在此报告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形成了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导思想的《21世纪议程》。

具体表现:

1、在污染控制上,由“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移;

2、在环保内容上,由污染防治向自然保护扩展;

3、在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强调有机结合

第二章:

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环境法是社会法

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

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环境法的目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具有两元性,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

我国环境法的目的具体体现于五个方面: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作用:

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

环境法是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律武器

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

环境法是增强全面环境意识的精神准则

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环境法的演变

现代环境法: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

斯:

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其特征:

1.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明显;

2.立法呈综合化趋势;

3.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政府机构出现;

4.环境标准与环境规划成为环境法的组成部分

可:

以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其特征:

1.立法指导思想发生新的变化——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典化(法国、瑞典)

3.环境法综合调整机制基本形成;

4.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大提高;

5.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趋同化

6.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正在崛起

中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

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特征: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环境法规定确认或体现。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应是环境法基本特点的体现。

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

环境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一、协调发展原则

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又称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选)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宣言》中得到确认而形成。

内涵:

1、反映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2、反映了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实质要求。

3、体现了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平衡了国家间、世代间的利益,体现了国际公平和代际公平。

5、体现了谋求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

贯彻:

1、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进行综合决策,把环境及资源保护真正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之中,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综合平衡。

2、贯彻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中。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该原则已有贯彻。

3、贯彻于整个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

二、预防为主原则

是对危害作充分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形成:

得益于国内外生态保护事业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由生态问题的特点决定的

内涵: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1、强调在预测人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之内。

2、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与治理”的关系,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恢复被破坏的环境。

贯彻: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3)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4)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三、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在我国也被叫做(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在国内外都有一个逐渐认识和发展的过程。

内涵: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其核心内容: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意义:

第一,明确了开发利用者的责任,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第三,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贯彻: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3、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四、环境民主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又称为公众参与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形成:

环境民主原则得以发展的两大理由: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和民主思想的结合;

二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民主运动的结合。

(选)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立法上确认了该原则。

随后该原则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1980年的《世界自然资源的保护大纲》、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都有体现。

1998年欧盟还签署了《奥尔胡斯公约》即《关于在环境事务中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并获得公正的协定》。

内涵:

1、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位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

2、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给予每个公民参加环境政策决策的机会;

3、环境或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贯彻:

1、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使广大公民了解环境资源的状况和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2、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4、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使民间环保成为一支积极力量。

5、媒体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且把媒体报道的焦点地方化。

第五章环境权

如何理解: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并公认为最经典的环境权定义。

即“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并且负有保障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法律性质:

是一项基本人权

是第三代人权

人格权说

财产权说(公共信托理论)

人类权说

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

2、公众参与权

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3、环境侵害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环境侵害请求权,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的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

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凡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内容:

第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单位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调查与评价,并提出建议,作出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结论

程序:

1.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批准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二节后果{——简单了解-

第三节“三同时”制度

环境法中的“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时间顺序中仅次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先于其他制度。

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实施要求

1、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

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

**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后果

1、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以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节环境许可制度

环境许可制度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类型:

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

如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

二是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

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三是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称为许可证明书、批准证书、注册证书、批件等。

实施程序

1、申请(20日内受理)

2、审查(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决定(10日内发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2年。

4、监督管理(对排污情况的监测、对排污数据的报送、对持证单位排污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等。

5、处理(中止或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排污权交易制度

含义:

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已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

第五节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分类:

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保部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标准体系是由环境质量标准(含国家和地方两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含国家和地方两级)、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这四类标准组成的。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并且具有不同的效力

环境标准体系的作用

1、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决定。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3、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一种针对环境标准的技术规定,所以只有国家标准。

环保基础标准在环境标准体系中处于指导地位,是制订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也只有国家标准}

第六节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排污者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对象:

1、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2009年9月1日施行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2、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地域环境,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在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特别保护价值,按照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注意:

①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②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

③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主管机关:

第六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一、清洁生产

二、循环经济了解

第七节排污收费制度

概念:

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意义表现在:

(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3)扩大污染治理的资金渠道,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排污费征收的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的类别

一是废气排污费。

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即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三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八节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概念:

又称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意义:

(1)可以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可以使受到污染、破坏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

环境法治

第二节环境行政

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个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并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级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程序:

在环境行政决定程序中,根据其环节的繁简程度,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环境行政程序中最完整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和裁决三个环节。

其中的听证程序,是环境行政程序中的核心。

简易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环境行政事务,当场给予行政处理的程序。

环境司法: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个人和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遭受损害或者存在遭受损害危险的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向法院起诉,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行为。

特征——了解

集体诉讼(了解)

第八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特征:

主体方面的特征(当事人地位上的不平等;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

客体方面的特征(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与复合性;损害后果严重)

内容方面的特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环境侵害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

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但它仍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论据,依然不能摆脱过错责任的局限性。

2、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损害的事实(人身、财产、环境享受)

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包括: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战争行为

第九章:

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

防治水污染的三项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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