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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第一篇、现场解决两证遗留问题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第二篇、上海注册公司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的操作问题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上海注册公司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的操作问题

  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正式实施。

企业登记手续又简化啦!

  什么是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五证合一”的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适用于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

  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的功能。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两证整合”的适用范围?

  “两证整合”适用于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实现“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如何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是否还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否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时,无需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其他市场主体办理“五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10.本次换照收费吗?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1“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除个体工商户外,暂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其他市场主体,其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1换发营业执照后,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1实行“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是否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实行“五证合一”后,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不变。

  1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1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

  何办理变更登记?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感谢您的阅读,有任何关于注册公司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上海企盈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第三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办事流程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办事流程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四篇、两证合一后外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三大矛盾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第五篇、当前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第六篇、考生两证问题处理方法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考生两证问题处理方法

  一、考生证件不全

  1.考生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和士兵证;港、澳、台地区考生可凭港、澳、台通行证或护照,外籍考生可凭护照参加考试)和准考证进入考室。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室。

  2.考生未携带准考证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证实身份,考点登录统考考务管理系统,在“数据管理子系统”下的“考生信息查询”中根据考生的姓名或者证件号查询到该考生后,点击“报考信息”,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打印准考证”,为该考生补齐准考证。

确认无误并由考点副主考以上人员签字后,考生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生准考证信息错误

  1.准考证基本信息与考生身份证件不符

  根据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网考办”)例会决议,自2008年开始,统考将不再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现场堪误和考后堪误,两证不符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考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级为18位视为信息相符)。

  2.准考证显示的报考科目与考生实际报考科目不符

  考生考试科目应为准考证显示的报考科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造成考试科目填报错误。

考生可以参加准考证显示的报考科目考试,亦可不参加该科目的考试(考点按“缺考”处理并记录),但不能参加准考证未显示的其他科目的考试。

  第七篇、上海个体户实施“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上海个体户实施“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上海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开展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3、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4、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市场主体“五证合一”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场主体(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原有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两证整合”有关要求进行。

  3、办理“五证合一”时不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4、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

  5、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市场主体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

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三、其他

  1、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其他市场主体,其原有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

  2、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可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市场主体开业、变更登记和换照均无须缴纳费用。

  第八篇、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两证整合工作存在问题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

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

  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取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

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

  充分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

  内运行。

“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

  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两证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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