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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正确的实施奖惩,全面保障公司经营管理业绩的不断提升,结合公司各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奖惩实施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纪律,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因素,是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保证。

维护和巩固公司纪律,必须坚持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企业文化的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管理干部的模范作用和员工的监督,使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奖励和惩罚是执行规定的重要手段。

对遵守和维护规定表现突出者,应依照本条例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规定的,应依据本条例给予惩罚,做到赏罚分明。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按照各项管理规定执行。

本人违反规定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违反规定时,应主动劝阻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六条员工必须做到:

按时上班,遵规守章;服从安排,令行禁止;

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着装规范,合乎要求;

姿态端正,形象良好;服务周到,热情礼貌;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安全隐患,高度警惕;

遇有火情,挺身而出;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拾金不昧,遵守公德;忠于公司,保守秘密。

第二章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奖励的目的:

在于维护规定的严肃性,鼓励先进,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弘扬正气,保证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奖励的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的类型及奖金标准

第九条个人类:

●嘉奖:

用于对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的临时性奖励,每人/次奖励奖金30—50元;

●优秀奖:

各事业部、后勤部按照员工人数的2%每月评选,每人/次奖励奖金50元;

●明星奖:

各事业部、后勤部按照员工人数的2%每年评选,每人/次奖励奖金200元,另奖励带薪假7天;

●金星奖:

用于对公司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员工的临时性奖励,每人/次奖励奖金1000元。

第十条集体类:

●嘉奖:

用于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的临时性奖励,视情节每次奖励奖金100—500元;

●优秀团队奖:

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为500—800元;

●先进单位奖:

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为500—800元;

优秀团队奖和先进单位奖的评选名额及奖金标准明细每年度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

三、奖励条款:

个人类: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嘉奖:

1.遵规守纪,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规定,无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表现突出,对完成任务有较突出贡献的;

2.服务态度热情周到,受到顾客的来信、留言表扬,对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有较好影响的;

3.执行上级指示,不折不扣,服从安排,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4.公司组织的业务比武或业务技能考核竞赛中,成绩突出的;

5.公司建设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提升业绩,促进公司建设有较大贡献的;

6.日常采购、供应、保障等任务中,科学管理,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不牟私利,公道正派,及时准确,保质保量,成绩突出的;

7.日常工作中,爱护公物,修旧利废,勤俭节约,表现突出的;

8.与外部协调关系中,始终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表现突出的;

9.在顾客无理取闹,受到谩骂撕打仍能礼貌对待,耐心说服,维护公司形象的;

10.在拾到顾客的钱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主动上缴的;

11.为预防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能够及时发现,果断处理,挺身而出,维护公司利益和顾客利益表现突出的;

12.领导有方,带领所属员工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13.保守公司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二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优秀奖:

1.日常销售工作中,积极肯干,处处模范带头且月度任务指标超额5%完成的;

2.在公司组织的业务比武或业务考核中,取得第一名的;

3.在日常工作中,为公司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的;

4.拾金不昧价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5.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时,果断处理,挽回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6.领导有方,带领所属员工努力完成毛利任务指标且所属单位月度超额10%完成的;

第十三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明星奖:

1.所在单位年度销售及毛利任务完成突出的;

2.热爱公司,热爱本职岗位,公道正派,原则性强,廉洁奉公,勤学肯钻,吃苦耐劳,奉献精神强,工作有创意,业绩突出者;

3.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工作纪律,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任务坚决,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效率显著者;

4.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思想先进,以身作则,示表作用好,榜样作用强,团结普遍,群众基础好,有礼貌,讲礼节,服务热情,待人诚肯。

第十四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金星奖:

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群众和领导正面反映集中的或在某一事件中对公司做出巨大贡献的,给予金星奖。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分别给予嘉奖、优秀奖、明星奖、金星奖。

集体类:

第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嘉奖:

单位在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中,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对公司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群众和领导反映集中的。

第十六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给予优秀团队奖或先进单位奖:

1.年度销售和毛利任务及其它各项任务完成突出;

2.单位总体思想建设工作做得好,员工思想稳定,团结协作;

3.规章制度落实好,组织观念强,服从上级,无严重违法乱纪;

4.管理工作严谨,凝聚力强,心齐风正,单位建设及各项工作较往年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5.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好,无火灾、无亡人、无案件、无工伤等重大责任事故。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述各项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分别给予嘉奖、优秀团队奖、先进单位奖。

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对实习期管理人员只实施嘉奖;对入司不满一年的员工只实施嘉奖和优秀奖,有特殊事迹者例外。

第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在晨会上或员工大会上宣布。

特殊情况下可口头下达,但事后应补充书面决定,并入员工档案。

四、奖励权限:

第十九条对员工实施奖励的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部门经理、各店长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下属有实施嘉奖的权力;

2.各部门经理、各事业部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对下属有实施嘉奖和优秀奖的权力;

3.公司总经理对下属有实施嘉奖、优秀奖、明星奖的权力;

4.金星奖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对单位的嘉奖、优秀团队奖、先进单位奖均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在某一突出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五、奖励流程:

第二十二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基层单位根据考核情况提名,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员工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2.依据本条例奖励的权限,属于本级决定的,本级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并视情况在适当场合宣布,奖励名额须在月度和年度奖励总比例控制范围内;

3.在上报明星奖以上奖励之前,呈报单位应向批准权限单位呈报相关材料,经批准权限单位审核批准后,再行宣布;

4.各级按权限实施奖励前,应对受奖个人和单位按奖项填写《奖惩审批表》,依据本条例所规定权限按级审批后实施奖励,并将《奖惩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个人《奖惩审批表》报员工档案管理部门进入员工档案,单位《奖惩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奖项标准逐级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按财务规定领取奖金,向受奖人和单位发放奖金。

第三章惩罚制度

一、惩罚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三条惩罚的目的在于加强管理,提升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教育违规者和员工。

第二十四条惩罚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2.依据条例、恰当惩处;

3.批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二、惩罚的类型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实施惩罚,执行下列类型及标准:

1.批评指正;

2.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

3.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4.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5.记过并处以100—2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

6.记大过并降职或者降档(岗级工资档次);

7.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予赔偿)。

上述规定的惩罚类型,依次以批评指正为最低惩罚,开除为最高惩罚。

三、惩罚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施惩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楼层、各门店签发《员工过失单》,经过失人确认后留存办公室,作为考核的依据。

2.各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督导,对所有员工的过失,签发《员工过失单》,过错人确认后,留本人及办公室各1份。

3.员工涉及罚款的过失单,由过失人在当天向其所属单位缴纳罚款。

4.各级管理人员的过失单,由其主管上级签发,过失人持过失单在当天至财务部出纳室缴纳罚款。

5.所有罚款若未能按时交纳者,须处以两倍罚款,并在工资或服务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6.各级管理干部对违纪人员的惩罚属于本级权限的,本级实施;超过本级惩罚权限的,写出书面材料报上级有权限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30天内累计接到两张批评指正单者,即给予一次警告,并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90天内累计被惩罚三次及以上者(含两次指正所累计的惩罚),需参加公司的服务规范矫正培训。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90天内累计被惩罚六次,或两次因服务质量被顾客投诉,给予辞退处理,并不得重新聘用。

第三十条因员工的过失,导致公司损失的,员工除应受到相应处罚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惩罚权限: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对各级员工的处罚均由其主管上级执行;

第三十二条批评指正、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由各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督导、百货事业部楼层区域领班、主任、量贩事业部各店商品部经理、助理以及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员工记过以上的惩罚需由员工所属部门填写《奖惩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五、惩罚条款:

仪容仪表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指正:

1.上岗未按要求着装的,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相关标准的;

2.在卖场站姿、站位不符合要求,有掏耳剔牙、双手抱肩、插兜、抱水杯、靠柜、趴柜、蹲柜、脚踩货架、卖场脱鞋等影响卖场形象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

1.着工装上下班的;

2.上岗期间未戴工牌或佩带过期工牌的;

3.上岗期间口腔有异味的,双手不洁的;

4.销售食品人员佩戴饰品、指甲长度超过0.3厘米或涂有指甲油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上岗期间乱戴工牌;

2.私自涂改工牌的;

劳动纪律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指正;

1.未按要求迎送宾的;

2.工作期间做照镜子、整理头发、整理衣服、哼唱歌曲、吹口哨、打响指、高声喧哗、疾步奔跑、与顾客抢道等不符合卖场规定行为的;

3.私自代顾客或他人保存钱款或物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会议、培训、考试期间,手机未按要求调至震动状态;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考勤卡的;

2.未按规定进退场的;

3.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的;

4.用餐超时或未在规定时间用餐的;

5.未参加晨会,晨会前进入柜组,不做班前(后)准备、聚堆聊天、观看试穿(用)他柜商品,坐柜的;

6.着工装在卖场化妆、补妆、梳头的;

7.工作期间玩手机、谝闲、修剪指甲、化妆的;

8.着工装乘坐自动扶梯、柜内存放私人物品、食物带入卖场的;

9.在卖场、库房、试衣间、步行梯、卫生间内脱换工服的;

10.不使用或不如实使用离岗签到本、晨会记录本的、不按规定填写报表和工作记录的;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

2.空岗10分钟以内的;

3.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

4.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或活动,无故缺勤的;

5.遇检查通风报信,或不配合检查的;

6.工作期间未定岗定位、窜岗、聚堆谝闲的;

7.着工装在卖场浏览商品、打私人电话、会客、追逐打闹的;

8.着便装进入库房、私自让便装人员进入库房的;

9.接班者未到,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柜组的;

10.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

11.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或会议内容未及时传达(含给供应商的相关事项),造成工作拖延的;

12.对损害公司行为不制止(如吸烟、推拉货物柜台等)的;

13.未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文件,未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1.代打卡的双方当事人;

2.空岗10分钟至30分钟的;

3.工作期间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乱写乱画、试穿(试用)商品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4.营业期间着工装坐柜、在水房、卫生间、库房、试衣间等处休息的;

5.销售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较轻的;

6.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欺瞒、顶撞管理人员的;

7.在营业场员工之间吵架的;

8.未经批准,私自上岗、私自调班、代班的;

9.着工装言行举止有损公司形象,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并处以100—5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

1.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物料;

2.在营业场员工之间打架的(视情节处理);

3.辱骂、威胁管理人员,阻碍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

环境卫生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指正;

1.营业中未将纸箱等放至指定地点的;

2.POP过期、脏旧,乱贴乱挂POP,单面悬挂、POP超字的;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

1.柜组卫生检查不合格的;

2.营业中柜面有尘土污迹、柜内地面脏乱、柜内乱堆商品的;

3.私自涂改、填写POP的;

4.迎送宾前将柜组垃圾堆至通道的;

5.试衣间内脏、乱、堆放杂物的;

服务质量类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对顾客不耐烦、语气生硬、脸色难看或冷淡顾客,受到顾客投诉,给予处罚并向顾客道歉;

2.因业务不熟、交接班、做帐、整理商品等支走顾客的;

3.毕店铃响但仍有顾客的情况下,拒绝接待、拒绝销售的;

4.接待顾客不及时、不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误导顾客、口头向顾客做不符合制度的承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顾客品头论足,议论顾客,情节轻微的;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1.对顾客品头论足,引起纠纷,影响较坏的;

2.员工不按公司制度办理退换货,威胁、辱骂营业员,情节轻微的;

3.误导顾客,随意向顾客做不符合制度的承诺,导致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

4.与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

5.私收营业款的;(处罚过低)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

1.员工自己或帮熟人购物或退换商品,不按公司制度办理,威胁、辱骂营业员,情节严重的;

2.误导顾客,随意向顾客做不符合制度的承诺,导致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3.在销售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恶劣的;

4.与顾客打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工作失误致顾客投诉至媒体,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处以500元罚款;

柜组帐务类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指正;

1.备查簿、小票未按规定填写的;

2.账务报错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

1.未及时申请代码或混用其它商品代码的责任人;

2.混用个人销售代码的;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账务核对超出2天(含2天),未进行核对纠正的区域领班及专柜员工;

2.各柜组账务核对超出2天(含2天)未进行核对的区域主任;

商品质量类

第五十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并处以10元罚款;

1.不符合价签使用规定的、乱扔价签、货签不对位的;

2.实行三包的商品在售出时,未按规定给顾客开具三包卡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商品出现无标识或内外标识不相符、同一货品标识不一致等现象的,对专柜责任领班、责任员工进行处罚;

2.货签不对位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商品上柜,未及时申请并配挂标价签的;

4.打印价签与商品吊牌内容不相符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1.商品未经审批,私自上柜销售的责任人;

2.商品三次出现因质量问题发生的售后纠纷,则该批次商品必须下柜,未下柜的责任人;

3.价签带到外面使用的责任人;

工作过失及职业道德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工作未尽职责,导致工作过失或工作延误;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1.着便装参与销售、私自打折优惠、私自提高售价或降价、高扣率商品混用低扣率商品代码的;

2.藏匿顾客遗留物品的;

3.利用工作之便,私拿商品的;

4.私自复制公司文件、泄漏秘密情节较轻的;

5.管理不当,造成200元以下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并处以100—5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

1.有盗窃、贪污等行为的;

2.私自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泄漏公司秘密,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降职或者降档(岗级工资档次);

1.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涉及金额在100元—500元的;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予赔偿)。

1.伪造出库凭证,骗取公司物料的;

2.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上的;

3.与供应商勾结伪造购销合同或者伪造其他证据骗取公司资金的;

4.与供应商勾结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故意抬高进货价格的;

5.将从公司领取的物料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谋取个人利益的;

6.给专柜领取物料故意不下专柜资金帐,从中谋取好处的;

7.采购的物料质次价高或者验收物料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消防安全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1.未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检查中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的;

2.未及时安排消防设备责任人,导致消防设备无人负责的相关责任人;

3.营业结束后未及时切断用电设备电源的;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并处以100—5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

1.损坏消防安全设备的,照价赔偿外给予处罚;

2.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或阻挡消防设施的;

3.在库房、卖场等禁烟地吸烟的;

供应商相关事项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需由导购人员告知专柜供应商,并在对方实施时进行制止,否则,公司将视情节对导购人员和供应商同时进行处罚。

1.厂方人员在处理完相关工作后,立即离开柜台,不得与专柜员工谝闲,否则对专柜员工处以20元罚款,对厂方人员处以50元罚款。

2.未经许可,在营业时间内,私自拆装货架、私自装修施工、私自撤柜(货)的,对导购处以50元罚款,对供应商处以200元罚款;

3.在公司正门口上货,擅自用客用电梯、扶梯上货、运送杂物,不听制止的,对供应商处以200元罚款;

4.未经楼层批准,私自调货、退货的,对导购处以50元罚款,对供应商处以200元罚款;

5.未经企划部批准,在卖场、门口,使用、摆放宣传广告等物品,视情节对导购处以20—50元罚款,对供应商处以50—200元罚款;

6.擅自在楼梯口、水房等处存放闲置柜台、杂物的,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收取罚款;

7.卖场内放置废弃货架、柜台的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收取罚款;

8.装修期间,不挂帏布,影响卖场环境的,对供应商处以每天200元的罚款;

9.厂方在卖场拍摄其它专柜商品展台的,视情节给予50-500元惩罚;

10.夜间装修人员私自动用其它专柜物品或消防设施的,给予200元罚款;

11.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吸烟的,给予200元罚款;因此造成火灾事件的,除由专柜和施工方赔偿全部损失外,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12.施工人员破坏公司设施,视情节给予100元以上罚款。

上述对供应商的罚款款项从结算款中扣除。

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处以50元罚款,并记旷工一天。

第六十二条空岗30分钟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并记旷工一天。

第六十三条在公司内,凡着工装者一律按公司相关行为标准要求,视为上岗,其违规惩处等同上岗。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极坏、经济损失巨大的。

由公司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罚:

1.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2.主动检举其他违纪者,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惩罚:

3.隐瞒或者拒不承认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4.包庇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5.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六、惩罚异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员工有权对公司所做的惩罚提出异议,进行申诉,申诉经惩罚部门、人力资源部逐级申诉。

具体流程:

1.员工对惩罚如有异议,由员工本人直接向开具过失单人员的直接上级提出申诉,由直接上级给予明确答复;

2.员工对于答复有异议,员工本人可持过失单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若人力资源部对其申诉理由予以认可,过失单由开具部门收回;若人力资源部对其申诉理由不予认可,对该员工处以原处罚金额的两倍罚款。

3.除员工本人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员工惩罚提出异议,否则按违纪处理。

上述异议处理流程建立的目的是希望员工及时合理的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给予批评或者惩罚;对带头违反规定的,从重给予惩罚。

第七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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