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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硫酸验收报告

盐酸、硫酸储存项目

限责任公司位于村。

法定代表人,万元。

硫酸存储能力为万吨,盐酸存储能力为万吨。

定员人,专职管理人员人1安全评价概述

安全评价范围项目地址址、总图布置、厂房、存储设备、设施、原辅材料、安全管理、公用工程。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职工人。

项目定员人,包括厂部后勤人员和生产人员。

2.1.2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成立了安全部,由于企业涉及多种行业,安全部配备2名危化品生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资格证名称

姓名

证书编号

种类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负责人

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危化品生产

(2)应急救援预案

《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2.2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用地面积、总图及平面布置

(1)项目地理位置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理坐标位置为北纬、东经,

周边关系一览表

名称

相邻村庄或单位

方位

与储罐距离(m)

人数

储存库

东侧

南侧

西侧

西北侧

北侧

北侧

(4)占地面积生产规模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

储存硫酸吨,储存盐酸吨。

(5)总平面布置

储存库区设置出入口,便于人流和物流分开。

2.2.3主要建、构筑物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序号

建筑物名称

长×宽×高(m)

层数

结构形式

火灾危险类别

备注

体积M³

1

低压配电室

丁类

2

变压器室

丁类

3

杂品库房

戊类

4

事故水池

戊类

5

沉淀池

戊类

6

盐酸酸罐

戊类

7

酸罐围堰

戊类

8

戊类

9

戊类

10

戊类

11

丁类

12

丙类

13

戊类

14

15

戊类

16

戊类

17

主要建、构筑物间距表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火灾类别

相邻建筑(构)物

火灾类别

实际距离(m)

规范条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4.1条

2

3

4

7

8

9

2.2.4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名称、数量,储存规模情况

主要储存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台)

操作参数

材质

介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2)供电

现有kVA(变压器各一台。

项目用电总装机容量kW,总运行功率为1065.5kW,视在为1065.5kVA。

(3)灭火设施

在库房、配电室配备灭火器。

 

建设项目的外部情况

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1)防雷装置经检测正常;

(2)气体探测器经检测合格;

(3)各转动设备防护罩运行正常;

(4)防护栏杆、平台符合要求;

(5)酸罐周围建筑围堰符合要求;

(6)对主要的常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对运转设备的防护罩、登高作业的防护栏、爬梯,安全警示标识等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

(2)生产装置设备、管道、仪表安装完后进行了管道吹扫、设备水联动试车,气密试验,各种仪表表进行了校验。

(7)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7.4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建构筑物采用(取)的安全设施

(1)建筑物防火

本工程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主要为戊类、丁类,且建筑面积都不大,建筑物耐火等级均为二级。

门窗向外开启。

与安设要求一致。

(2)建构筑物防腐蚀、防渗漏

对接触腐蚀气体、液体的建(构)筑物、设备基础做防腐处理,地面按弱腐蚀性等级进行防腐设计,梁、柱、墙面、顶棚、钢构件表面等涂(刷)防腐蚀涂料。

成(3)主要建构筑物结构、耐火等级

②现场安装温度计(沸腾炉、文氏管进出口、电除雾进出口、填泡塔进出口、干吸塔进出口、转化器各段进出口)。

③循环水泵现场安装压力表,转化控制室设压力水柱指示。

④干燥塔、一级吸收塔、二级吸收塔循环酸槽设置酸位下限报警,报警器设在转化控制室。

检测、报警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安装位置

实际安装数量

气体探测器

1

气体探测器

车间现场

2

气体探测器

车间现场

压力指示

1

压力指示

车间各处

温度指示

1

温度指示

现场

液位报警设施

1

循环酸槽高、低位报警

现场

分析仪表

1

氧分析仪

操作室

2

二氧化硫分析仪

操作室

3

超声波酸浓分析仪

操作室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传动部位有防护罩或防护屏障。

②防静电设施:

本工程采用联合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等共用一套接地装置,接地电阻≤4Ω。

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及构支架均与PE保护线可靠连接。

管线及铠装电缆金属外壳在进户处,应与接地网连接。

各建筑物内分别作总等电位联结。

③防雷

低压配电室按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设防。

建筑物防直击雷采用屋顶避雷带保护,采用φ8镀锌圆钢屋顶避雷带保护,在屋顶做成不大于20×20m的网格,屋顶设备、管道均与避雷带连接。

其引下线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厂区室外设备、储罐顶板及壁厚均≥4mm,防直击雷均采用自身直接作为接闪器。

接地点不少于两处以上。

接地点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大于30m。

并与厂区接地网连接。

电源进线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室外接地装置中接地干线采用40×4镀锌扁钢,接设备的支线采用25×4镀锌扁钢;垂直接地极采用∠50×50×5,L=2500镀锌角钢,间距大于5m。

均埋深室外地坪下1m。

封闭的坑、池周围设置防护墙或防护栏杆。

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安装位置

安设要求

实际采用

符合性

防护罩

1

防护罩

2

防护罩

3

防护罩

4

防护罩

5

防护罩、防护屏障

防雷、防静电接地

1

建构筑物防雷

低压配电

三类防雷

按二类防雷检测合格

2

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及构支架均应与PE保护线可靠连接。

管线及铠装电缆金属外壳在进户处,应与接地网连接。

各建筑物内分别作总等电位联结。

厂区内设备及管线、电缆金属外皮

接地

接地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防止有毒气体HCl泄漏。

(4)安全警示标志

盐酸、硫酸储罐区、配电室等场所设置各种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

序号

警示标志

安装位置

实际情况

符合性

1

注意坠落物

2

注意防尘

3

当心灼伤

4

注意防安全

5

当心触电

6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控制事故设施

①设高位位报警

(7)紧急处理设施

②在罐区南侧事故槽,盐酸、硫酸储罐大量泄漏后,收集泄漏硫酸,

(8)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①围堰:

在酸罐区设置围堰

②地罐:

防止酸泄漏后漫延

(9)灭火设施

主要建筑物灭火器配置一览表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灭火器型号

灭火器数量

1

配电室

MF/ABC2

2

库房

MF/ABC2

3

MF/ABC2

4

MF/ABC2

5

MF/ABC2

应急救援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①应急救援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安放位置

实际情况

1

通讯电话

值班室

2

办公室

3

照明装置(手电筒)

车间、值班室

4

耐酸手套

库房

5

安全帽

库房

6

耐酸服

库房

7

防毒面具

8

全身防酸服

逃生避难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位置

实际情况

符合性

1

疏散口

配电室

2

3

4

6

③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存放位置

备注

1

耐酸工作服

2

安全帽

3

防尘帽

4

手套

5

防尘眼镜

6

耐酸手套

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酸槽高位报警装置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备注

1

工作服

一年

2

耐酸工作服

有关岗位、一年

3

防尘帽

有关岗位、半年

4

安全帽

一年

5

防尘眼镜

有关岗位、一年

6

防尘罩

有关岗位、一个月

7

手套

一个月

8

耐酸手套

有关岗位、一个月

9

电焊手套

电焊工、一个月

7.4.6作业场所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情况

(3)作业现场的法定职业危害检测、监控情况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

该公司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

该方案已经总经理批准发布,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人员的配备情况

公司成立事故救援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设通讯联络组、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

 

附表:

厂址、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项目情况

结论

厂址、周边环境

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条

合格

2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5条

合格

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

源及电源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6条

合格

4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7条

合格

5

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3.1.11条

合格

6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

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

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

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4条

合格

平面布置布置

8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1.4条

9

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1.13条

10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2.2条

11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或仓储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在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7条

12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2.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5.7.4条

13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2条

建、构筑物

14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1条

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

16

耐火等级一、二级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与耐火等级一、二级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19

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

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

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2条

企业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组织

符合要求

20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

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4条

21

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证明;

◆公司关于成立安全部的文件;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防雷中心检测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

◆3气体探测器校准证书;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河北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证书;

◆设立评价单位——保定平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资质证书;

◆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周边关系图;

◆防雷接地平面图;

◆消防总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图;

◆设备布置图;

◆总平面布置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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