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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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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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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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3.4.24【实施日期】2003.4.24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银行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

第十条银行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

第十一条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银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使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行长负主要责任,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二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内容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十三条银行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文本扉页刊登(但不限于)如下重要提示:

本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银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银行法定代表人。

(三)银行注册地址,银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银行国际互联网网址。

(四)银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备置地点。

(五)其他有关资料:

银行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银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银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财务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银行在披露“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还应同时说明调整的主要项目以及涉及金额。

第十六条银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银行前3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净利润、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等。

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年初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年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2]×100%

资本增值率=[(本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100%

第十七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资产质量和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的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3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

银行也应披露按四级分类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同时银行还应披露呆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比率和数额、各项准备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本年度呆账核销数额,以及本年已核销呆账的回收数额。

第十八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表内应收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额、本年收回数额和年末余额。

第十九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应付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应付利息具体提取方法、年初应付利息余额、本年提取应付利息、本年已付利息、年末应付利息余额,以及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

应付利息保有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年末应付利息余额/年末付息存款余额×100%

第二十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披露年度末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以及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应消化而尚未消化的各种历史包袱,包括(但不限于)未提足的应付利息、未冲销的表内应收利息、未核菹的呆账、未摊销的房改损失、待处理案件损失、待结安诉讼费、待摊销各种挂账费用、待处理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损失等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金额,预计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金额、户数、当年损益。

第二十五条银行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银行应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二)境内外、本外币业务合并反映。

(三)银行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他业务数据和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等,但需注明资料来源。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股东情况

第二十六条银行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银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三)对银行控股股东(包括银行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银行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银行董事会组成、左右银行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银行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5%以上(含5%)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机构情况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披露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及行级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行长,下同)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以及兼职情况。

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董事、内部监事如在银行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

现任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住房、汽车及通讯职位消费等)以及兼职报酬。

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银行应列明不在银行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内部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本银行的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员工情况,包括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长期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的数量,专业构成(如信贷人员、储蓄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行政及后勤人员等),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总额及银行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员工人数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机构情况,包括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县(市)级支行户数,境外机构(包括代表处和营业分支机构)户数,营业网点个数等。

第六节银行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银行应说明银行内部治理的实际状况和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二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对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七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监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

(三)选举、更换银行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银行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利润、资产质量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六条如果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银行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银行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银行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存、贷款的增加、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固定资产购建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第三十九条银行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资本或股本转增方案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股本转增方案。

第九节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内部监事会的工作的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

内部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银行依法运作情况。

银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董事、行长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银行章程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银行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银行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银行资产流失。

(四)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银行利益。

(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银行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发生在本年度的涉及银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

对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托管、合并、分立、新设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银行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银行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银行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四)存贷款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存贷款金额、利率政策、贷款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额占银行贷款业务的比例。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银行应披露年末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信用证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承兑汇票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

第四十六条银行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解聘原因。

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银行、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审计、中央银行、财税等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检查、处罚等情形,应当说明接受检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

如上述部门对银行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一节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八条银行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银行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银行,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银行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至少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说明。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一条银行应当披露以下备查文件: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银行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

当主管财政机关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银行章程要求查阅时,银行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银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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