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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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考试手册

(2016年4月在内地举行)

 

代办考试机构主办考试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5楼510室

邮政编码:

100032

网址﹕

网址:

一般查询﹕(852)31206100

咨询电话:

传真﹕(852)28992611

电子信箱:

电子邮箱﹕

2016年1月

页次

1.引言2

2.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下的资格相互认可2

3.香港及国际认可3

4.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4

4.1.考试日期及时间4

4.2.考试地点4

4.3.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4

4.4.考试纲要4

4.5.考试费用4

5.报考手续4

5.1.报考资格4

5.2.考试报名及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5

5.2.1.更改已报考的考试5

5.3.准考证5

6.更改个人资料5

7.考试5

7.1.考试规则5

7.2.出席考试6

7.3.缺席考试6

8.考试成绩6

8.1.成绩及表现分析报告6

8.2.考试成绩上诉6

8.3.考试成绩通知书遗失或损毁7

9.备试途径7

9.1.自修7

9.2.考试温习手册7

9.3.考试温习手册更新资料7

9.4.历届试卷7

10.关于个人资料之处理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7

11.修改8

12.查询8

 

附录一香港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附录二內地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

(2016年4月于内地举行)考试规则

附录三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稳)条例》须知

本手册的内容只针对在内地举行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卷一、二、六及十六)的考试信息。

如欲获取香港资格考试其他试卷的考试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资格考试考试手册。

1.引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内地经济逐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随着的生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落实简化两地专业人员在异地申请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内地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可获香港证监会视作符合香港的行业资格–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2.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

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跟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

该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如下:

类别

受规管活动

1

证券交易

2

期货合约交易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

提供资产管理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2015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有关改革前及改革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衔接的详情可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

#此資格已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理,詳情請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页。

内地专业人员可參考以下表列,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

负责人员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卷一及卷二

负责人员

资产管理

卷一及卷六

代表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资产管理

卷一

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的有关考核为香港资格考试卷十六。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根据香港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

根据上表,内地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亦需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

 

3.香港及国际认可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推出「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共有十四张试卷,以配合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制度。

香港资格考试可作下列用途:

i.领取牌照

如要取得香港证监会的牌照,考生须就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完成指定组合的试卷。

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ii.获取学会的资格证书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生须于三年内考获指定组合的试卷,以获取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年期限由考生首张考获合格的试卷之考试日期起计算。

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可于学会网页下载)内的第2.3项。

iii.香港及国际认可

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监处)已认可资格考试。

此外,资格考试亦获多个国际专业团体认可。

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4.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为了配合的实施及境内人士到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不同牌照的需求日益增加,学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双方合作在国内举行香港资格考试供内地专业人员参加。

2016年4月考试的有关详情如下:

4.1.考试日期及时间

考试试卷

考试时间日期

考试时间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4:

00-15:

30

卷二

证券规例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6:

00-17:

00

卷六

资产管理规例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6:

00-17:

00

卷十六

保荐人(代表)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6:

00-17:

00

 

4.2.考试地点

北京、上海、深圳、西安、武汉,具体地点将打印于考生的准考证(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上。

4.3.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

考试试卷

考试形式

问题数目

时间(分钟)

合格分数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计算机考试

60

90

70%

卷二

证券规例

计算机考试

40

60

70%

卷六

资产管理规例

计算机考试

40

60

70%

卷十六

保荐人(代表)

计算机考试

40

60

70%

4.4.考试纲要

考试纲要可于学会网页下载。

4.5.考试费用

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费用已包括考试《温习手册》。

 

5.报考手续

5.1.报考资格

报考人士必须为内地专业人员(即拥有有效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是指报考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中国公民必须拥有由: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之有效证券执业资格;或

2.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出之有效期货执业资格;或

3.中国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发出之有效执业资格;或

 

•只持有内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并不符合报考资格。

•报考人士需对其所提交的报考资料及是否符合报考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5.2.考试报名及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

∙报考日期及详情:

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符合报考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时间缴纳报名费用。

∙报考人士可透过在线或邮局汇款方式支付考试费用。

∙报考人士所填报的资料如被发现为不正确或不完整,在其缴妥考试费用后仍有可能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学会拒绝该报考申请。

∙未填妥或未缴妥考试费用的內地香港资格考试报考申请将不获处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保留随时更改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的权利。

如有任何更改,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协会网页公布。

5.2.1.更改已报考的考试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

疾病、工作或旅游的相关安排或任何其他原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学会概不接纳考生更改已报考的考试、试卷、考试模式及/或考试试期的要求。

5.3.准考证

∙考生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查阅及打印其已报考试卷的准考证。

∙准考证之开放日期:

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准考证必须印在两面绝对空白之白色A4纸上。

若电子准考证多于一页,考生必须以一页一张的形式,在符合上述规格的A4纸上打印,并于考试时出示所有页数。

 

6.更改个人资料

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

 

7.考试

7.1.考试规则

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在参加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前详细阅读本手册附录二所刊载的考试规则。

考生如未能遵守任何考试规则,均有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

学会并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报告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

此外,学会不会向涉嫌违反任何考试规则的考生发放考试成绩,直至学会完成整个处理涉嫌不当行为个案的程序,且相关考生未有被取消考试资格。

7.2.出席考试

学会建议考生于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考场。

监考员将于考生抵达考场时检查考生的有效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打印件。

除非获监考员批准,考生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就座。

7.3.缺席考试

考生如在考试当日未能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

缺考的考生一概不会获安排于其他试期应考,其已缴付之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8.考试成绩

8.1.成绩及表现分析报告

∙考试成绩将被评级为:

(即通过考试)或

(即未能通过考试)或

(即缺考)。

∙考生可于考试后约十四个完整工作天透过学会网页查阅其考试评级、实际分数及个人表现分析报告,而有关资料只会于指定期限内显示。

有关考试分数及表现分析报告的显示日期,请参阅学会网页。

∙表现分析报告以百分比幅度显示该考生在各部份题目及整体的表现。

∙学会通常会于考试后二十个完整工作天内寄发考试成绩通知书予考生,考生的考试评级及实际分数会列明于该通知书上。

如考生在考试后两个月内仍未收到,应立即与学会考试服务组联络。

∙只通过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二、六及十六)之考生,并不会获学会颁发资格证书。

考生请小心保存该成绩通知书以作考试成绩的证明。

∙考生如欲获取表现分析报告的正本,可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学会于收到考生申请后七个完整工作天内,会向该考生提供该报告,而考生须就每张试卷每个考试模式每个考试试期的每份分析报告缴付港币200元的手续费。

表现分析报告仅会以邮递方式寄发予相关考生。

相关的分析报告只于各考试的考试日期起计算三年内提供。

所有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学会可随时调整上述手续费。

若有任何调整,学会将于学会接待处及/或网页公布。

∙基于保密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学会均不会透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考生其考试评级、实际分数及个人表现分析报告内容。

8.2.考试成绩上诉

学会在任何情况下概不接纳或考虑考生对考试成绩的上诉。

8.3.考试成绩通知书遗失或损毁

∙学会只会颁发考试成绩通知书一次。

遗失或损毁考试成绩通知书的考生可于相关考试的考试日期起计算六年内向学会书面申请成绩证明书。

学会会向申请人收取港币200元(每份)的行政费。

∙学会可随时调整上述行政费。

若有任何调整,学会将于学会接待处及/或网页公布。

∙所有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9.备试途径

9.1.自修

考生须以自修形式备试。

9.2.考试温习手册

∙成功报考的考生可获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相关《温习手册》一本。

∙下列估计准备考试的自修时数只用作参考,所需要的自修时数会因应个别考生的工作经验及教育程度而有所增减。

-规例试卷:

每张试卷约需五十五至八十五小时的自修时数。

-应用试卷:

每张试卷约需四十至七十小时的自修时数。

-保荐人试卷:

每张试卷约需五十至八十小时的自修时数。

9.3.考试温习手册更新资料

为反映行业及规则的转变,温习手册会定期或在适当时作出更新。

考生在考试前应先查看学会网页以取得最新的资料。

9.4.历届试卷

考生可从学会网页下载香港资格考试部份试卷之《历届试题及答案﹙2006年12月﹚》。

 

10.关于个人资料之处理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

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资料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收集及处理。

考生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在提供个人资料予中国证券业协会时所负的责任及权利。

考生须留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会于考试结束后十四个工作天内,销毁作答记录(可能载有考生资料),并于考试后一个月内,销毁所有考生资料。

考生应细阅「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见附录三),以了解他们在提供个人资料予学会时所负的责任及权利,以及学会如何使用或处理考生资料的方式。

考生须在报名前详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

考生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确认递交报名申请时,則表示已阅读并同意接纳及清楚明白相关条款。

 

11.修改

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学会将应情况所需,保留修改任何费用、考试手册内容、考试规则、考试时间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及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的权利。

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学会无须就修改任何费用、考试手册内容、考试规则、考试时间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及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而对考生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2.查询

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

网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邮政编码:

100032)

 

附录一

香港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香港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卷一至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至卷十二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胜任能力的指引》中有关所有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除外)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

代表

受规管活动

认可行业资格

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第1类

证券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十一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负责人员

受规管活动

认可行业资格

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第1类

证券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二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三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二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三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十一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五

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二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六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卷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卷四

*不适用于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已持牌代表。

注意:

上述资料乃摘录自香港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

考生须参阅香港证监会公布之最新资料,请浏览香港证监会网址()。

②学会并不提供任何与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有关的考试,因此上表并不包括该类受规管活动。

③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并没有额外胜任能力之要求。

卷十五及十六

资格考试卷十五及十六已获香港证监会属下的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批准,成为保荐人的资格准则下的考试如下:

•资格考试卷十五(保荐人(主要人员))—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主要人员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道德操守、保荐人工作及规管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特设考试;及

•资格考试卷十六(保荐人(代表))—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考核。

 

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监处)

学会会颁发“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从业员资格证书”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员资格证书”予完成指定组合试卷的资格考试考生,而两类证书均获香港保监处认可。

凡持有上述任何一类证书之人士可获豁免考取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下的投资相连长期保险试卷。

 

报考人士在报考前,应先向相关监管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牌照/注册的要求。

 

国际认可

国际财富管理协会(())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已获国际财富管理协会()承认,可取代注册国际财富经理((®))期终考试之卷四(即本地法律、规例及道德标准)。

(国际金融保险管理协会)

已认可香港资格考试的卷一、二、三、六、七、八、九及十二为该会,()下的()。

 

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已获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承认,可取代该会()之规例单元。

考生若完成三个单元可获颁授。

完成香港资格考试(卷一)的学会个人会员或市场从业员只须通过两个单元便可取得相关证书。

 

附录二

内地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

(2016年4月于内地举行)

考试规则

考生于应考资格考试前应小心阅读以下“一般规则”、“身份证明文件”及“不当行为”中的所有规则。

考生如未能遵守及/或违反任何考试规则,除非另行指明,否则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并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报告任何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

时刻遵守考试规则,绝对是考生的个人责任。

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的考生,以被他人(包括监考人员)误导为辩解,提出免受纪律处分的要求。

 

一般规则

1.考生必须于指定时间前往指定考场应考资格考试。

学会建议考生于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资格考试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

迟到考生不会获额外考试时间作补偿。

2.考试会尽量按照已公布的考试时间开考。

若出现任何因操作问题、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主考员或监考员均无权给予任何考生额外时间作答。

4.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准考证上所列明的正确考场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

任何考生于原定开考时间十五分钟后概不会获准进入考场,而该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

原定开考十五分钟内未能在考场内之指定计算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5.考生在进入考场后,须严格遵守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直至离开该考场为止;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

6.请留意现时会以普通话作出有关资格考试之宣布。

所有考生在应考任何资格考试的试卷前,须熟读考试规则。

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普通话有困难,务请加以留意。

若该等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遇到任何问题,应向主考员或监考员求助。

主考员或监考员会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协助。

然而,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之考生,以语言问题为辩解,该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7.考生于应考所有资格考试时,必须自备所需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刨等,但不包括任何纸张)作草稿之用。

除了用作草稿之演算草稿纸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会在考场提供任何文具。

所有带入考场的物品须经主考员或监考员检查。

8.任何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一槪不会用作评分。

9.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之间严禁共享、传递、交换、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进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具和电子计算器)。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0.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任何通讯仪器。

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须关掉所有通讯仪器,如手提电话、蓝牙耳机和传呼机等,以及任何会发出声响的仪器,如响闹手表等。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该等仪器之电源须已截断(包括关掉响闹功能)。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1.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个人数码助理(即,)或任何设有下列功能的仪器:

-输入/输出及/或传递资料(如数据、文字、影像)等功能;

-数据、文字或影像的储存/显示功能(例如电子记事簿、电子字典、可储存数据的手表及/或任何类似仪器等);

-以任何有线、红外线传输或无线技术连接计算机的功能;

-无线数据通讯功能,如蓝牙(®)无线技术、红外线传输、无线局部局域网络();

-声音/视像播放及/或录取(例如:

3、光驱等)功能;

-对讲机(即无线电收发)功能;

-文字/图像扫描功能;

-拍摄影像功能。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2.将设有上述功能之仪器带入考场的考生,若其仪器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发出声响,主考员/监考员会要求该等考生展示其通话记录/短讯(,)记录/多媒体讯息服务(,)记录/响闹设定,并于呈交学会的主考员报告内记录有关资料,以便学会评估事件有否涉及作弊。

若该考生拒绝主考员/监考员的要求,主考员亦会将之记录在报告内;拒绝主考员/监考员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取消该考生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的理据。

13.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

-在考场内乱抛垃圾;

-饮食(包括嚼口香糖)或吸烟;

-使用任何电子或摄影器材拍照;

-向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人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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