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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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订明了10种類别的受规管活动,并就各類受规管活动加以
定义:
-
第1類证券交易
第2類期货合约交易
第3類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類就证券提供意見
第5類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
第6類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
第7類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類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類提供资产管理
第10類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9号牌照:
提供资产管理
企业架构:
独资经营或合伙是不会获得接纳的业务架构
1.你以个人身分为你的主事人(其为持牌法团)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你所隸属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3)及(4)条)。
2.如果你是该法团的执行董事,你亦需要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5
(1)(a)条)
3.就注册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的有关人士(例如在证券交易部门工作的银行职员),均毋须向证监会領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
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拟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其必须是名列于金管局备存的纪錄册的人士。
4.每家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这是一项法定的注册条件。
为确保这项条件得以遵行,所有有关人士除须遵守其他条件外,亦须符合等同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胜任能力规定
5.短期牌照持有人不得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注册成立
你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胜任能力
你必须使证监会信纳你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
人员,足以确保当你在进行详述于业务计划书中的拟进行业务时,能够适当地
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这方面的详情,可以參阅由证监会发出的下列文
件:
-
《胜任能力的指引》;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
监控指引》
负责人员
1.就每類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委任最少兩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你
拟进行的有关活动。
2.就每類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有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
有关业务。
只要被委任者是适当的人选及有关安排不会造成角色冲突,同一个
人可以获委任成为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3.你拟委任的负责人员当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
董事
4.你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以成为隸属于你(身为法团)的
负责人员
5.你须在递交你的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递交所有拟成为你的负责人员的核
准申请,以供证监会考虑。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你的大股东(请參阅第9.13段)、高级人员、就或将会就你的申请所关乎的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该類活动与你有聯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适当人选的资格
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注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
-
财政狀况及偿付能力;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财政资源
你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就你所申请获发牌照的受规管活动類别,将你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指明的有关金额。
假如你就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你应该维持的最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你所申请的有关受规管活动的规定金额中的较高者或最高者为准。
表1是持牌法团就每類受规管活动所须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數额
的摘要。
若你要申请成为持牌代表及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充分授权
1.你必须在你将会隸属的持牌法团内具有充分的权限,以监督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的业务。
2.你不一定要是该持牌法团的董事。
然而,假如你是该法团的董事,并积极參与
或直接监督该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你必须就有关受规管活动申请成为该
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胜任能力
你必须具备合适的能力、技能、知識及经验,从而恰当地管理及监督有关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基本上,你需要符合表2所列的四项要求,方会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表2:
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
若你要申請成為持牌代表(非負責人員)
勝任能力
你必須證明你對將會投身的市場以及適用於該行業的法例和監管規定具有必需的基本認識。
證監會在評核你是否符合作為持牌代表的勝任能力時,將會考慮
表3列出的三項基本要求。
申請程序
填寫申請表格
1.有意申请牌照或注册的人士,必须填妥适当的申请表格及所需的补充文件。
我们强烈建议你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https:
//portal.sfc.hk)递交申请,此举不单减低邮政及/或邮寄延误,还可能加快申请程序。
有关使用指引,可上网浏览用户指南,网上
示范及常見问题。
2.另外,如果你有意以纸张形式递交申请,可以从证监会的网站牌照申请及具报表格一欄下载申请表格
遞交申請
在网上(或以纸张形式)递交申请之前,请检查清楚你已提供了本会用以处理你的申
请的所有资料。
尤其是,你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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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申请表格及补充文件上的每条问题(除非另有指示);及
根据申请表格及补充文件的指示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建议,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
网站将夹附的电子文件递交);
如果是网上递交,当我们接纳了你的申请后,你便会收到一个电子信息,要求你缴付
所需的申请费用,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提供网上缴费功能。
如果是以纸张形式递交,
请附上(連同申请文件)一张填上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为收款人、金额
为有关申请费用的支票
由拟获发牌成为代表及/或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的个人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请,是由该
名个人与其现时所隸属或拟隸属的持牌法团共同向证监会提出。
这是因为虽然个人申
请人有责任确保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供的资料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但就此作出正式核
实及认可有关申请乃属持牌法团的责任。
由于要求获发牌成为代表或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的申请是与负责核实有关证明资料是
否准确的持牌法团共同提出,因此证监会要求与持牌法团之间就任何该等申请进行直
接沟通。
此举是为了确保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來自单一及固定的來源,以及避免个人
申请人提供持牌法团并不知悉及没有机会核实或认可的资料。
因此,持牌法团有责任
令个人申请人能够及时和充分地知悉有关其申请各方面的资料。
这表示持牌法团必须
与个人申请人紧密合作,以确保他们全面知悉与证监会的所有通信内容,以及为支持
该等申请而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例如当涉及属刑事或规管性质的事宜,而个人申请人有法
律责任或权利将之保密,不向其现时所隸属或拟隸属的持牌法团作出披露,证监会才
会与该名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你可透过下列方式以纸张形式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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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前往证监会办事处,或
邮寄予证监会发牌科。
退回申请
假如出现下列的情况,你的申请将会被退回:
-
你在递交的表格上未有回答所有问题或未在适当的地方注明不适用;
你未有在相关表格(例如网上申请的声明表格及以纸张形式递交的申请表格)上签
署及注明日期;
你未有呈交所需的证明文件;或
你未有缴付全部申请费用(就网上递交而言,你可以在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查阅申
请一旦获得接纳后,你需缴付的费用总额及相关的每项收费;就以纸张形式递交而
言,由于费用金额如有出入可能导致申请被退回,所以请确保费用金额计算正
确)。
撤回申请
你可以在证监会核准或拒绝你的申请前选择撤回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已缴付的申请
费用将不会退还。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
本会处理一宗新加入行业參与者的申请,一般需时约:
-
7个营业日(适用于臨时持牌代表的申请);
8个星期(适用于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请);
10个星期(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申请);或
15个星期(适用于持牌法团的申请)。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受下列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改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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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否通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
申请人拟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類别;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在适用情况下)其他监管机关对本会就申请人提出的审查要求而作出响应的所需
时间;
在本会的评核过程中,申请人就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而作出响应的所需时间;及
本会收到的申请的數量。
申請被拒絕
假如你未能符合法定的规定,或无法使证监会信纳你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
注册,本会将会拒绝你的申请。
本会在拒绝你的申请前,会给予你陈词的机会(《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140条),并且在我们做出最后决定前,会仔细考虑你可能作出的
任何陈述。
假如本会拒绝你的申请,你仍可以在21日内,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
处就本会的决定提出复核(《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7条)。
请将有关复核的文件寄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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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樓38樓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秘书收
批給牌照或授予註冊
核准申請
当申请人符合所有的规定及使证监会信纳其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后,本会会向申请人
批给牌照或注册(视属何情况而定)。
申请人将会收到有关核准事宜的书面通知,并
会收到以挂号邮件方式寄出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
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将会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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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名称/姓名;
你的中央编号18;
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的生效日期;
你获发牌或注册可以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類别;及
证监会对你的牌照或注册所施加的条件(如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