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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仓库讲义

工业仓库讲义

 

 

1、仓库定义与分类

1.1工业仓库定义

工业仓库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来存放生产所需的各种材料,或工厂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消耗品等,以及在生产后期中,用来存放产品、保护产品、调节供需等的工业建筑物之一。

本项目工业仓库是指非危险化学品仓库。

1.2工业仓库的分类

(1)按建筑结构分类:

 1.彩钢结构

  2.钢混结构

  3.砖混结构

  4.框架结构

(2)按储存条件分类:

  1.标准库房

  2.立体库房

  3.冷库

  4.恒温库

  5.危险品库房

  6.保税监管库

(3)按火灾危险类别分类

1、甲类仓库

2、乙类仓库

3、丙类仓库

4、丁类仓库

5、戊类仓库

2、仓库的选址与规划

在选择仓库地址时必须考虑以下条件。

(1)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2)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3)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4)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5)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库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3、仓库的平面布局

3.1功能分区

仓库一般分为仓库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行政生活区。

(1)仓库作业区包括库房、货场、码头和铁路专用线作业站台等。

仓库作业区按工作性质又可进一步分为装卸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和货场等。

储存作业区应布置在库内主要干道与装卸作业区之间,使得装卸作业区与储存作业区的联系快捷、密切,保证储存区的物资出入库方便顺畅。

不过储存区的周转性库房与储备性库房应分组均衡布置,避免周转性库房过分集中造成车辆阻塞和相互干扰。

(2)辅助生产区包括停车库(场)、检修车间和充电间等辅助生产用房。

(3)行政、生活区包括办公场所、文娱场所、食堂、浴室、锅炉房和集体宿舍等办公生活福利用房。

办公场所是仓库工作人员办公的地方,包括各种办公室、化验室、警卫室等。

办公场所是仓库生产管理的中心,应布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并与作业区用围墙隔开,这样既方便工作人员与作业区的联系,又避免一般接洽业务的人员进入作业区。

仓库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行政生活区应分区布置设计。

规模较大的有条件的仓库,应用实体围墙隔开。

职工住宅必须与库区分开,或用围墙分隔,并应有单独的出人口,不得通过库区。

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2.1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

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独立建造的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3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4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5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6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7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8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2仓库的平面布置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

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项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

甲类仓库

2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它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

20

12

15

三级耐火等级

20

25

15

20

四级耐火等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10

12

14

10

12

14

13

12

三级

12

14

16

12

14

16

15

14

四级

14

16

18

14

16

18

17

16

高层仓库

一、二级

13

15

17

13

15

17

13

13

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14

6

7

9

13

25

三级

12

14

16

7

8

10

15

四级

14

16

18

9

10

12

17

注: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表第3.2-1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2-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2.3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布置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2运输线路的布置设计

道路布置时应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库房所存物资的周转快慢和储量大小的要求;

(2)库内货流组织要合理,尽可能减少货流的混杂、交叉、迂回,不同的货流最好组织在不同的道路上运行;

(3)充分利用地形;

(4)满足卫生要求;第五,满足防火要求。

进入库区的道路不宜少于两条,以便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和尽快扑灭。

3.3绿化布置设计

仓库平面布置时,要考虑库区的绿化,在库区内,除道路、作业场外凡适于绿化的地方,应大量种植树木,覆盖草皮,有些见土的地方,不能种植也该用一层小砾石盖上,以避免扬土。

4、仓库的配套设施

4.1消防设施

4.1.1消火栓

仓库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1)室外消火栓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二、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

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

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8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2)室内消火栓

一、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层仓库、高架仓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6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层数超过4层的仓库,不应小于10m;高层仓库、高架仓库不应小于13.0m;

8高层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11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二、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仓库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仓库,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4.1.2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4.1.3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池

一、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应设置消防水池:

二、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2)防水泵房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4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5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6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7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1.3灭火器

仓库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4.2电气设施

4.2.1电源及其配电

(1)电源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其它仓库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8多层库及高架库应设置单独的配电间,单独库房应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

(2)配电线路

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二、其它配电线路

1多层库及高架库宜采用铜芯橡皮或塑料绝缘电线。

2化工轻工屋子库内的线路应穿管敷设。

3库房内不得使用软电线。

4.2.2照明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及高压氖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禁止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4.2.3防雷与接地

(1)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确定仓库的防雷设施类别。

(2)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11]20号)规定,对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每一年检测一次。

5、仓库安全管理

5.1相关政府批文或备案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仓库应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及定期检测报告。

5.2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5.2.1组织管理

(1)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2)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3)仓库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5.2.2储存管理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仓库储存物品的进行火灾危险类别进行分类。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8)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9)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10)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2.3装卸管理

(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3)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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