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制度概要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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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制度概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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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制度概要,电子版
篇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概要
1、《法经》(战国魏李悝)地位: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内容: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囚法,囚禁、审犯。
《捕法》追捕盗贼。
《杂法》关于“盗贼”外其他犯罪;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
“具其加减”属刑法总则。
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奴隶制残余,法家“轻罪重刑”。
反应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利益。
历史地位:
①战国政治变革重要成果,战国时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全面总结②体例、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2、春秋决狱:
是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常引用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一书,故又称为“春秋决狱”。
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理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
原则1.君亲无将,将而诛之2.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但危害皇权的罪行除外3.善善及子孙,恶恶止自身:
但是对危害皇权政权的犯罪要诛连4.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5.论心定罪。
评价:
1.促进法律儒家化2.与秦相比考虑更全面,量刑有所缓和3.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
3、五服以丧服为标志计算亲属间的亲疏远近,认定亲属间身份关系,明确家族内部的尊卑贵贱关系。
由亲到疏分为: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作为亲等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儒家化最明显标志。
作用:
1.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
a.结婚主婚权在祖父母、父母;b.无子立嗣应选择同宗有服近亲,应由近及远。
2.犯罪与量刑的依据:
a.卑幼杀尊长,关系愈亲则量刑愈重;b.亲属相盗,关系愈亲在量刑愈轻。
c.亲属相奸,关系越亲罪越重。
4、八议志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礼制与刑法进一步融合;法律儒家化加深。
定义:
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八种人物犯罪以后,须奏请皇帝,以决定减免处罚的制度。
内容:
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旧故)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
5、十恶:
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渊源为北齐律“重罪十条”,隋《开皇律》确立十恶制度。
内容:
1、危害封建政权、皇权:
谋反;谋大逆(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宫殿的行为)谋叛;大不敬(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2、危害社会秩序、封建伦常关系: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不孝;不睦(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控告丈夫或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与《重罪十条》区别:
1、从“十罪”改成“十恶”2、将“降”并入“叛”,增列“不睦”3、前三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谋”,维护皇权、政权。
适用:
量刑从重;决不待时;常赦不原,一般犯罪可以赦免,但十恶之罪不可原谅;不适用八议,请、减、官当等特权6、第九章的乱七八糟整理。
(1)隋的三次修律活动:
《开皇律》——《开皇律》修订版——《大业律》
(2)隋律因袭北朝法制的进步:
①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②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死、流、徒、杖、笞)③十恶制度最后确定④减少酷刑,降低刑罚⑤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⑥限制刑讯与重定流徒刑期⑦确定三复奏及直诉制度
(3)唐初治国理念:
①德刑并用②立法宽简③法须稳定④法贵公平
(4)唐律制定阶段: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注疏(是我国历史上首次颁布由官方正式撰定、附于律典正
文行用的法律注解)——《开元律疏》(5)唐律疏议:
1.制定:
a.唐高宗在《贞观律》基础上制定《永徽律》;b.疏议:
对律文的解释;c.当时叫“永徽律疏”元以后叫“唐律疏议”2.地位: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成文法典。
(6)唐法律形式:
律(国家基本刑事法典)、令(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格(形式特别法、补充法,关于重大公事的特别规制;效力高于律)、式(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敕、礼、六典(“理、教、礼、政、刑、事典”是官制典籍,非行政法典。
)
(7)唐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
1、八议2、上请(皇太子妃、八议之人近亲属、五品以上高官)3、例减(七品以上、上请之人近亲属)4、赎刑(应八议上请官当之人,九品以上官员,例减之人近亲属)5、官当6、免官、免所居官、除名(议请减赎当配套处罚)7、其他优遇:
①不得擅自拘禁和审问②允许“责保参对”③不得拷讯④散禁、锁禁而不必带枷杻。
(8)技术性刑法原则:
1、累犯加重处罚2、自首减轻处罚3、区分故意和过失4、共犯者重惩首犯5、数罪并罚从一重6、有限罪刑法定7、刑法类推适用8、从旧兼从轻9、疑罪从赦从赎10、保辜11、区分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12、区分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9)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私罪分为: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2、自首原则(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②谋反重罪或有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③自首可免罪,赃物如数偿还④自首不彻底、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犯罪按属人原则,不同国籍侨民犯罪按属地主义)
(10)唐律特点1.礼法合一:
①把大量违反道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律,定为犯罪②以儒家经义注释法条③法律程序尽量以礼为标准设置2.首创“疏议”:
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用刑持平:
死刑的执行方式:
绞、斩;一罪一刑;加役流的设立(可杀可不杀,加役流缓冲)4.立法技术完善:
法典体例、篇目结构严谨、排列有序。
总则1,分则2-12共11篇,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
法典内容广泛,文字简洁。
法律概念术语规范、律文与疏议配合。
5.内容简约
7、秋审和朝审的区别含义:
朝审:
每年霜降后10月,由中央九卿等重臣会审死刑监候案件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
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中央九卿等重臣会审全国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死刑复核制度。
相同之处:
性质相同,都是死刑复审制度。
参与人员相同,中央九卿,即六部尚书、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结果相同,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充军,或再监候。
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疑之处,可免死减为徒、流刑罚;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于申青留养条件者,按留,奏请裁决。
不同之处:
时间不同,朝审是霜降后;秋审是秋八月。
审理对象不同,朝审是京师附近的案件;秋审是全国上报的案件。
审理方式不同,朝审是提审,逐一过堂讯问;秋审是书面审,以案卷为主。
8、第十章的乱七八糟整理
(1)宋代的法制特色p268:
1、皇帝特别重视法制建设2、民商法制内容比唐代丰富(①《宋刑统》民商关系内容比唐增加②民事权利主体扩大③民事立法范围比唐有突破④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3、版权保护的实践在宋代首次出现4、士大夫积极入世广泛参与法律实践
(2)宋刑事法制的特色:
1、加重对盗贼罪的处罚2、官吏犯罪处罚先严后轻、逐步宽缓3、刑罚种类除唐律笞杖徒流死外增加刺配、安置等法。
(3)宋刑罚制度变化:
1、折杖法(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徒杖笞。
目的:
缓和社会矛盾)2、刺配(分为:
决杖、刺面、流配)3、编管(定义:
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针对朝廷命官而犯重罪者。
分类:
羁管、编置、安置)安置(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针对官吏犯罪)4、死刑除绞、斩外,增加凌迟、杖杀。
9、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明朝的刑事原则。
古人先礼教而后刑法,后世则重刑法而轻礼教。
内容:
轻罪(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及户婚田土方面的犯罪)重罪(谋反、谋大逆、盗窃、贪赃等。
处罚更重的有:
内乱、不孝、妻妾擅去及改嫁。
)
10、明代司法机关:
特征:
将重要司法审判权收归朝廷,中央司法机关空前扩张,体现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在司法制度上的加强。
(1)中央正式司法机关:
刑部(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职能:
1、审理中央百官案件与南北直隶地区重大刑案,复审各省上报徒刑以上案件2、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3、负责笞、杖以外刑罚的执行及监督全国监狱)大理寺(国家慎刑机关,对刑部判决进行复核机关。
对重大案件由审判职能——三法司会审、九卿会审)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监察百官并兼有部分审判权。
职能:
1、司法监督2、审判职能——会审重大案件)
(2)特务司法机关:
1、亲军司法机关——锦衣卫、镇抚司(锦衣卫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同时具有司法职能。
锦衣卫下属之镇抚司分为南北两部,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刑名等事,北镇抚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2、宦官司法机关:
①东厂:
负责侦缉和刑狱②西厂:
侦缉审讯部门。
主要打击对象是京内外官员③内行厂
评价:
特务司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
(3)地方司法体制:
1、省级司法(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2、府县司法(知州、知县兼理行政和狱讼)
11、明代会审制度:
是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适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件。
体现慎刑精神。
(1)三司会审:
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共同审理后报皇帝裁决。
(2)九卿会审: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的死刑案件。
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复审制度。
(3)朝审:
三法司长官与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死刑案件的联合复审。
(4)大审:
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囚徒,每五年一次。
(5)热审:
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审理在监囚犯的联合审判制度。
于仲夏(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举行。
12、租界制度:
《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通商口岸制度,外国人在通商口岸有居住权,产生划定地方租地建屋作为居留地的制度。
租界内设有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治外法权制度:
即领事裁判权,是列强根据与请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对其在华侨民实施司法管辖的制度。
即外国人在中国成为刑事被告时,由外国领事裁判。
13、清末礼法之争定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争执。
内容:
干名犯义(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存留养亲;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违背尊长意志命令);子孙能否对尊长使用正当防卫——“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礼教派)
结果:
二者相互妥协,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
实质:
法律移植中本土资源与外来法律调适问题。
14、民律草案的制定:
《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日本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债券、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开创了中国近代民法的形式和法典结构体例,基本继受了大陆法系民法原则与规范。
具有中西折衷主义的性
质。
15、工农苏维埃政权的土地立法(四个阶段)
(1)1927年-1929年,第一阶段。
《井冈山土地法》
①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没收一切土地。
②土地分配对象:
雇农、贫民、红军战士、富农、地主及其家属均有分配土地的权利。
③土地财产分配办法:
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
④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没收后土地归国家,农民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2)1929年-1931年,第二阶段。
《兴国土地法》
①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②土地分配对象:
雇农、贫民、红军战士、富农、地主及其家属均有分配土地的权利。
③土地财产分配办法:
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
④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没收后土地归国家,农民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3)1931年11月-1935年12月,第三阶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①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
②土地分配对象: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③土地财产分配办法:
按最有利于贫民、中农利益的方法。
④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土地实行国有,但不禁止土地出租与买卖,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4)1935年12月-1936年,第四阶段。
《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命令》《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纠正了土地没收与分配的左倾错误。
①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停止对富农土地的没收。
②土地分配对象:
取消了对富农的歧视。
③土地财产分配办法:
同(3)④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同(3)16、礼和刑的关系是西周法律的组成部分。
共同性:
1.对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2.本质相同;3.相互依存
区别:
1.作用不同:
“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范,“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2.适用的对象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表示出:
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设;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
刑的锋芒是针对庶人、奴隶、异族的;奴隶主、贵族犯罪在处理上有一定的特权。
第一,刑书上没有设定贵族犯罪的条款;第二,大夫犯罪,在量刑和程序上有特权。
篇二:
最新法学电子书下载目录
形成与变迁》
篇三:
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在20xx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在中国,土地问题历来都是一个基本问题。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是农业之本。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对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中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土地分类1、按土地性质分类
2、按土地用途分类(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名词解释
1、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农用地包括:
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建设用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等)。
(3)未利用地:
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等)、其他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2、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
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1)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实行分级审批。
编制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
规划期限为15年。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编制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
(3)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编制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方式:
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一级市场,有偿使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土地一级市场,有偿使用。
是在改革划拨土地使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过(中国法律制度概要,电子版)渡性形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