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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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2、保险:

《保险法》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4、基本险:

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5、附加险:

不能独立存在,只有购买基本险后才能购买的。

6、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8、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公估人:

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10、保险责任:

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是机动车辆投保人和机动车辆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1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所发生的施救等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1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以发生意外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4、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1、风险要素有哪些?

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风险三要素:

风险事故、风险因素、风险损失

联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可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是风险事故;在其他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成为风险因素。

2、投保人不履行或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种类有哪些?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1)投保单:

是由投保人填写的,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2)保险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

(3)保险凭证:

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

其作用是便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

(4)批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批单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当天签订的合同以第2天零点为起点至1年后24点为终止。

(6)保险价值:

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体现为不定植保险。

(7)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则只能协商确定。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6、发生怎样的情形,主要保险公司都规定要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试举出五种情形。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7、通常情况下发生怎样的情形,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试举出五种情形。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维护期间

(4)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保险车辆肇事逃匿

(8)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责: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杉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吴代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吴代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吴传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但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损坏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8、试指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含义。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是“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财产都属于“第三者”。

但机动车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含义更加复杂。

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就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和财产都包括在内,此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

9、具有怎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以上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具有怎样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了解一下)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11、理赔的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本地出险:

报案→查勘定损→客户提交索赔资料→缮制赔案→审批→领款或划款

(2)异地出险:

代查勘

一份规范的理算报告。

一是要简述承保情况;如承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有效期、特别约定等保险要素。

二是要对出险的经过、原因及相关的证据作理论分析和阐述,并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保险有效期内;三是要对损失确认方式、损失项目和对应的承保情况作出说明,并列明损失的具体清单或明细,以数学计算公式的方式进行损失确定;四是要对本案理算总金额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单证使用的规范。

一个完整的保险赔案必定会有大量的内部理赔单证和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和证据等单证。

对内部使用的单证,如保单抄件、查勘报告、理算报告、损失确认书、单证粘贴纸等,应使用保险系统的统一格式和规格的单证。

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赔案的要求进行统一规格处理,从而使整个赔案达到整齐、统一的规范要求。

第三是装订的规范。

赔案缮制的最后一个工序就是赔案装订,要按档案装订的要求,做到每一个赔案整齐划一、结实美观。

(赔案缮制:

赔案缮制工作包括索赔单证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出具理算报告、送审、结案后的案卷装订和归档等环节。

12、互碰自赔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协会下发的《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交通事故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案例题

案例1弟弟算不算第三者?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

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他弟弟工作的工厂门口。

恰好张某的弟弟出门,一眼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办事。

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来,张某虽然紧急刹车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身上。

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疗费近20万元。

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撞伤的是他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赔。

本案该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张某弟弟是否属于第三者?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属于责任免除。

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

这里有一个原则——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

也就是说,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

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判断驾驶车辆撞伤自己的家庭成员和撞毁自有财产是否存在故意,是否骗保,虽然认定当事人是否有骗保行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时间长,手续复杂,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开列出排除名单。

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

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经济上各自独立,因此,其弟弟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

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某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哥哥为生,那他就不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

案例2车上还是车下?

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不久前,李某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

到达目的地后,几个朋友都下了车,李某将车开进停车场。

在李某倒车的时候,不慎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

李某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4万余元。

后来,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

李某对这个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由于李某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的责任。

李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就向法院提出起诉。

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

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当其在李某车上时,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李某赔偿。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

因为乘客其实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乘客。

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

因为,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

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伤者是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三者险赔偿的范围了。

案例3读懂“特别约定”

10月中旬,车友温女士找到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欲购买商业车险。

由于是早已熟识的朋友关系,温女士提前将保费交给对方,对方次日为她打印出保单。

拿到保单后,温女士仔细阅读后发现,保单上有一栏“特别约定”项,上面注明本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为什么有限制行驶区域范围的条款呢?

之前为何没有告诉我?

”温女士质问对方,对方解释称指定行驶区域的保险保费较低,所以私下为温女士选择了这一类型的保险。

对于这类保单客户,他们公司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车辆在区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核定标准赔偿,而如果车辆在区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核定标准的90%赔偿损失,车主则自行承担10%的损失。

温女士称,她购买保险前并不知道有行驶区域的限制。

她查看了该公司的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细则,上面注明: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温女士认为,上面只注明了增加10%的免赔率,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会赔偿90%的损失。

点评:

南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锡称,温女士的保单上已经注明了车辆行驶区域为广西,那么如果车辆在区外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赔偿核定损失的90%。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曾海山律师认为,保单上注明车辆的“行驶区域为广西”,与保险条款上“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实际上是有冲突的。

前者意味着车辆如超出行驶区域,车辆发生事故时就得不到赔偿,但后者又标明车辆在超出行驶区域范围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得到一定赔偿的。

因此,不排除车辆超出行驶区域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

一旦打起官司,就要看法院如何判决了。

案例4及时履行“约定事项”

今年上半年,刚购买了新车的杨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全车盗抢险在内的几个商业险种。

不久后,他到有关部门办理好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等。

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曾交待他,上好号牌后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因此,他办好车辆号牌后就及时通知了对方。

办理这项批改手续,需要提供行驶证的复印件,杨先生当时因忙于出差,没来得及把行驶证复印件提供给对方。

后来,保险业务员称,不需要行驶证复印件也可以在他们公司内部的网络上批改。

杨先生出差返回南宁后,曾致电这位保险业务员,询问对方是否已经为自己办理了批改手续,是否需要将保单拿到保险公司批改。

对方答复称,已经为杨先生办理了批改手续,杨先生本人不需要拿保单到保险公司批改了,因为“每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都是固定的”。

杨先生认为,既然车辆已经上了牌,而且手中又有了保单,就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然而,两个月后他的车辆被盗,当他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他的保单根本就没有办理过批改手续。

而按照保单上的约定,新车没有办理批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杨先生就此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点评:

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应认真阅读上面的“特别约定”。

有些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中强调:

“车辆应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行驶证、号牌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新车主投保时如果还没有办理上牌手续的,上牌后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以免被拒赔而因小失大。

案例5车损险保费也为购置税“埋单”?

今年9月中旬,车友徐先生花5.2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办理入户手续时他交了2000多元的车辆购置税。

随后,他在购买商业车险时,车损险这一项的保费,被要求以车辆实际价值加上车辆购置税为保额进行投保。

对此,他感到非常疑惑:

“我的车明明就值5.2万元,凭什么保险公司却要求我以5.46万元的保额进行投保?

”他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以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保额进行投保,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保费。

更让徐先生难以接受的是,他购买的全车盗抢险这一项,保险公司却要求他以车辆的实际价值5.2万元为保险金额交保费。

“也就是说,如果我的车被盗抢了,只能从保险公司拿回5.2万元的赔偿。

”徐先生认为,既然保险公司要求车损险金额包含购置税的成本,那么盗抢险这一项,也理应包含购置税成本。

点评:

车辆投保车损险时的保险金额定价分不同的三种方式:

一是按新车购置价,即新车的车价加上购置税的费用,因为购置税也是算入新车价值的,因此新车在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都要将购置税成本纳入其中。

当然,如果新车投保车损险后,发生了不可修复的损失,得到的赔偿将是包含购置税成本在内的保险金额。

比方说,如果徐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可修复的,就可以得到5.46万元的赔偿,而非5.2万元。

二是现车价,指一年以上车辆按照一定的折损比率计算现在的车价,作为保险金额。

三是双方协商定价,在特殊的情况下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车辆的保险金额。

新车按新车价加上购置税为保险金额是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局审批的保险条款里注明的,因此该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违规。

至于全车盗抢险这一项,各个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并不一样。

案例6免赔范围要知晓

案例:

11月1日早上,车友鲁先生到自家楼下取车时,发现车辆的右前门被撞出了一个大凹坑,而肇事车辆已经逃逸。

因为事情发生在半夜,小区保安也没有发现肇事车辆。

保险公司定损员为车辆损失定损为3000元。

鲁先生说,因为自己的爱车价格不低,为了能把损坏处修复得更好些,他希望到4S店维修。

然而,定损员却称如果到他介绍的修理厂维修,鲁先生可以获得全赔,而如果到4S店维修的,保险公司就免赔30%的损失。

对此,鲁先生感到很气愤。

点评:

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为车主指定车辆修理厂的。

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赔鲁先生30%的损失,但定损员所说的“到4S店修车免赔30%,到指定修理厂修车全赔”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另外,在不少理赔案例中,往往出现定损员定出的损失金额,不够支付车主的车辆在修理厂尤其是在4S店维修的费用的情况。

保险公司对此应该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维修工时费后,还要核对维修企业的配件成本。

案例7未缴足保险费如何赔偿?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200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的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强制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某收费时,高某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缴足,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高某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直到2009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该如何做?

1.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否是投保人的义务?

•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全额缴纳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的,支付方式按预定履行。

4.违反缴纳保险费义务(未全额或者未支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5.本案中保险人是否有过错?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采取:

书面形式的催收;催收无效的,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

法院处理

法院按混合过错处理,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人有未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过错。

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

启示:

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根据民法通则中有价有偿的原则,高某交纳了1000元的保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高某履行保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8等南方省份遭遇强暴雨天气袭击,很多车库里的轿车都被水淹,例如5月10日,广州中海康城小区两层地下停车场内,经过近4天的排水,370多辆车陆续从车库中被拖出来。

这些车全身泥土,车内也被“黄泥汤”灌满,不论车外壁、内饰、座椅还是中控台,到处斑驳破旧。

车被水浸后价值大幅度缩水,价格降两到三成。

据广东保监局统计,5月7日开始的暴雨,使广州有35个停车场遭受水淹,1400多辆车被浸受损。

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仅仅两天就接到水浸车车险报案超过1.3万例,预计暴雨造成的损失赔付将达到1.39亿元,其中车险赔付占了近90%,超过1.25亿元”。

5月19日,广州又迎来新一轮强降雨,豆大密集的雨点夹杂着电闪雷鸣从天而降。

对不少有车市民来说,砸在地上的暴雨,仿佛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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