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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附件17)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1.多氯三联苯(PCTs)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50mg/kg(质量分数计0.005%)。

 

2.氯乙烯

CAS号75-01-4

EC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3.根据第1999/45/EC号指令或满足(EC)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危险分类2.1~2.4,2.6,2.7,2.8A型和B型,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危险分类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c)危险分类4.1

(d)危险分类5.1

 

1.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不符合第1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如果它们: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a)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

“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不迟于2014年6月1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69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H304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2011年12月1日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以替代标记为R65或H304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号126-72-7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段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5.苯

CAS号71-43-2

EC号200-753-7

1.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于5mg/kg(0.00005%)的玩具或玩具零件投放市场。

2.不符合第1段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零件不得投放市场。

3.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

4.第3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98/70/EC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6.石棉纤维

(a)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直闪石

CAS号77536-67-5

(d)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温石棉

CAS号12001-29-5

CAS号132207-32-0

1.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年6月1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

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2005年1月1日前,允许第1段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

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

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记。

7.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号545-55-1

EC号208-892-5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8.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号59536-65-1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9.(a)肥皂树粉(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号68990-67-0

EC273-620-4

(b)Helleboresviridis和helleboresniger根茎粉

(c)Veratrumalbum和Veratrumnigrum根茎粉

(d)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号92-87-5

EC号202-199-1

(e)邻-硝基苯甲醛

CAS号552-89-6

EC号209-025-3

(f)木材粉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1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然而,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10.(a)硫化铵

CAS号12135-76-1

EC号235-223-4

(b)硫氢化铵

CAS号12124-99-1

EC号235-184-3

(c)多硫化铵

CAS号9080-17-5

EC号232-989-1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1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然而,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溴乙酸甲酯

CAS号96-32-2

EC号202-499-2

(b)溴乙酸乙酯

CAS号105-36-2

EC号203-290-9

(c)溴乙酸丙酯

CAS号35223-80-4

(d)溴乙酸丁酯

CAS号18991-98-5

EC号242-729-9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1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然而,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12.2-萘胺

CAS号91-59-8

EC号202-080-4及其盐类

13.对二氨基联苯

CAS号92-87-5

EC号202-199-1及其盐类

14.4-硝基联苯

CAS号92-93-3

EinecsEC号202-204-7

15.4-氨基联苯

CAS号92-67-1

EinecsEC号202-177-1及其盐类

以下条件适用于12~15: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0.1%的物质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6.铅的碳化物:

(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号598-63-0

EC号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号1319-46-6

EC号215-290-6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铅的硫化物:

(a)PbSO4

CAS号7446-14-2

EC号231-198-9

(b)PbxSO4

CAS号15739-80-7

EC号239-831-0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汞化合物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以下用途: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木材防腐。

c)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改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8a.汞

CAS号7439-97-6

EC号231-106-7

1.以下情况含有汞时不得投放市场:

(a)用于体温计

(b)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以外的温度计)。

2.第1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2009年4月3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

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

3.第1段(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截止2007年10月3日,测量仪器有50年之久;

(b)气压计(除了第1项((a))直到2009年10月3日。

4.2009年10月3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

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

19.砷化合物 

1.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作为不考虑其用途的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3.不可用于木材防腐。

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上出售。

4.对于第3项,以下内容不适用: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制备:

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泡木材的工业设施,且条件是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且根据98/8/EC指令第5

(1)条通过授权。

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

如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稍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防波堤。

——作为噪声屏障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土壤保持的构造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道枕木

(c)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置于市场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

“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

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

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

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核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上述(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用于装船运输中的水;

——除(ii)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根据第4段可以保持在原处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用CCA的C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根据第4条:

 

——与第4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与第4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年9月30日之前使用的经过CCA其他类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

——与第4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与第4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20.有机锡化合物 

1.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配置品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浊:

(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笼子,浮标,网及其它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4.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

(a)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化合物,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在物品中或作为物品中的一部分使用,以锡的重量计含量不得超过0.1%。

(b)2010年7月1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5.二丁基锡化合物:

(a)2012年1月1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丁基锡(DBT)的化合物,按锡的重量计,超过0.1%时不得使用。

(b)2012年1月1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和配置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c)截止至2015年1月1日,下列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物品及混合物:

对于(a)和(b)条款不做要求:

——单组分和双组分室温硫化密封胶(RTV-1和RTV-2密封胶)和粘合剂,

——应用在物品中时,油漆和涂料、涂层中含有的DBT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时,

——软聚氯乙烯(PVC)或与硬质PVC共同挤塑的型材

——户外应用的含DBT化合物的PVC织物涂层,

——室外雨水管,排水管装置,以及用于屋顶和墙面的覆盖材料,

(d)(a)和(b)条款不适用于(EC)No1935/2004规则管理下的物质和物品。

6.二辛基锡化合物:

(a)2012年1月1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或被广大一般公众使用的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辛基锡(DOT)的化合物,按照锡的重量计如超过0.1%时不得使用。

——直接接触到皮肤的纺织制品,

——手套,

——鞋类或鞋类接触到皮肤的部分,

——墙壁和地板覆盖物,

——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卫生用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成型套(RTV-2成型包)

(b)2012年1月1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21.二-μ-氧-二-正丁基锡烃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

烷(DBB)

CAS号75113-37-0

EC号401-040-5

当物质或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为成品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制品无效。

22.五氯苯酚

CAS号87-86-5

EC号201-778-6  及其盐类、酯类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1)作为物质;

(2)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1%。

23.镉

CAS号7440-43-9

EC号231-152-8  及其化合物 

为了便于登记,这些命名和编码是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No2658/87(*)中关税和统计学的命名法一致的。

1.不得用于由有机合成聚合物(下文以塑料称呼)生产的以下混合物或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10][390421]

——聚亚胺酯(PUR)[3909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豁免[390110]

——醋酸纤维素(CA)[3912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11]

——环氧树脂[3907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20]

——尿素甲醛(UF) 树脂[390910]

——不饱和聚酯(UP)[390791]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3907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一般用途聚苯乙烯[3903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3903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10]. 

混合物或者物品的塑料材料若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大于0.01%,不得投放市场。

 

作为例外,第2小段不适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1小段和第2小段在应用时不应违背94/62/EC(**)指令以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行动。

2.不得用于涂料[3208][3209].

若涂料中含有10%以上的锌,则涂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不得等于或者超过0.1%。

使用镉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超过0.1%涂料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作为例外,1、2条不适用于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含镉混合物着色的物品。

4.作为例外,第1条的第二小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由PVC废料生产的混合物,下文称为“回收PVC”

——含回收PVC且其含镉浓度以在塑料材料中的百分比计不超过0.1%的下列硬塑料的应用:

(a)建筑用型材和刚性薄板;

(b)门,窗,百叶窗,墙,窗帘,围墙以及屋檐;

(c)甲板和阶梯;

(d)电缆管道;

(e)非饮用水管道,若回收PVC用于多层管道的中层,并且外层采用符合第1条要求的新PVC。

供应商应确保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以及物品在首次投放市场之前,标识有清晰明了且不可磨灭的“含回收PVC”标记,或者采用如下图形标识:

按照本法规69款规定,第4条授予的豁免将复审,特别是减少镉限量值及本段(a)至(e)点应用的豁免将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讨论。

5.本法规中,镉电镀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制品或制品成分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制造:

[8210][841720][841981][842111][842122][8422][8435][8437][8438][847611]

——农业:

[841931][842481][8432][8433][8434][8436]

——冷藏和冷冻[8418]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8442][8443]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制品:

[7321][842112][8450][8509][8516]

——家具:

[8465][8466][9401][9402][9403][9404]

——卫生用具:

[7324]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镀铬制品或制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提及的领域/用途的制品不得投放市场。

6.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制造的制品时,第5段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制品或此制品的组分:

(a)用于制造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841932][8439][8441]

——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8448][8449][8451][8452]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8427][8428][8429][8430][8431]

——公路与农用车辆[第87章]

——铁路或汽车公司的运输工具[第86章]

——船舶[第89章]

7.但是,第5,6项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制品或制品组分;

——出于安全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8.钎焊填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得等于或者大于0.01%。

当钎焊填料中镉的浓度等于大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本条中钎焊指在450°C以上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

9.作为例外,第8条不适用于国防、航天用途以及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的钎焊填料。

10.镉的质量百分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1%的以下物品不得置于市场:

(i)用于制造珠宝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部件;

(ii)首饰、仿制首饰以及发饰,包括:

   ——手镯,项链,戒指;

   ——穿刺首饰;

   ——腕表,腕戴;

   ——胸针,袖扣。

11.第10条不适用于2012年1月10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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