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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地方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措施,经由县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监督检查国家及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贯彻实施。

办公室、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2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3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国家及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对污染治理设备运转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4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没和生态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

并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指导全县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5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办公室、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临城县环境监察大队

6

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负责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负责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预审工作。

行政审批股、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7

负责落实全县减排工作

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污染减排计划制定及对应削减量的测算工作;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8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9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县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办公室

临城县环境监测站

10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室内环境监测办法,并监督实施;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11

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12

负责人事及职工培训

教育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统一组织管理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办公室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东边,常年存栏3000头。

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动作,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

周边农户和单位打举报电话。

农业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

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业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

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农业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县域内有废水非法排放发生。

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

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水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水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

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591号)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临城县临城镇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工商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

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

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

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的资格认定。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

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

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

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县城区某一烧烤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并在烧烤店使用高噪声设备,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群众投诉到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该烧烤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行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后的部门职责规定,该烧烤店内使用高噪声设备造成扰民的行为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环保部门要对其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检查该酒吧是否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形成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公安局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

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生的噪声。

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

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

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相关公共场所内的商业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查处。

负责查处以下几种建筑施工噪声:

一是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

二是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夜间作业证明。

三是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内容、方式进行施工。

四是不按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

五是未按照规定,在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交通局

 

负责对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环保局接到信访投诉,我县某乡镇一家废塑料加工点存在将清洗废水排放村中小溪,造粒废气严重影响村民。

环保局对该加点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也无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抄送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对该加工点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

6

放射源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办字〔2004〕80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查。

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

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县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7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公安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商务局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1

“世界环境日”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社会各界在增强环保意识、落实环保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活动载体包括开设环保讲座、开放市民体验环保活动、发放环保相关资料、举行环保演出等。

环境管理股

(污染控制股)

7182318

2

监督投诉

通过网上信访投诉、网上留言、投诉电话12369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监督。

办公室

7182316、

临城县环境监察

大队12369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二)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4)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县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

(2)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3)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规范案件查处

部门名称: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一、立案标准

临城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填写《立案登记表》,报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

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有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行。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

案件调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局法制机构(办公室)。

(三)告知。

局法制机构(办公室)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局法制机构应当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环保执法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法制机构(办公室)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五)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机构成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

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局法制机构应认真复核。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局法制机构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局长批准签发。

(七)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保执法机构应于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八)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

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临城县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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