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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法学复习资料
1、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2、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3、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4、汉代规定: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5、法律答问是指秦代官府针对司法施行中各级官吏对法律条文的疑问所做的法律解释。
6、在汉代,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再审,也称“乞鞠”。
7、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
8、清廷颁布了由xx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9、清代又把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为“三法司”。
10、1928年10月3日xx党中常会召开172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训政纲领》六条。
1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夏。
12.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
13.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14.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的中心内容是保护私有财产。
15.《封诊式》以案例的形式反映了秦代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以及文书程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和要求。
1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
17、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谋反。
18.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恶逆。
19、《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通过。
20、中国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1、“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是并非刑罚不及“大夫”,而是尽可能减免因刑而打来的侮辱性因素。
22、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
23、唐律中无罪之人被判罪,谓之“入罪”;有罪之人被放纵,谓之“出罪”。
24、在宋代,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书面立契,且得到官府承认,就可以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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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宋徽宗时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凡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利者,多以“大不恭”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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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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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在西周,周天子是最高审判机关和审判官。
28、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作刑书。
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29、在秦朝赀刑和赎刑,属于剥夺犯人的一部分个人所有财产的刑罚。
30、汉武帝时期是自汉初又一次立法高峰,至此,《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总计60篇,统称汉律。
31、汉代以来买卖关系成立,一般要订立“券书”,由买卖双方各执其一。
32、缘坐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使之连带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有此类规定。
33、《开皇律》正式确立了新五刑体例。
34、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35、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史称《宋刑統》。
36、《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
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7、西周婚姻制度的规定:
“六礼”“三不去”“七出”。
38、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改制变法中,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秦律。
39、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有关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单行法规。
40、汉高祖时制定的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规《傍张律》。
41、在行记、寄托方面,宋时的“牙行”即今天民法之行记,“牙税”即今天的营业税。
42、《唐六典》可以称作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包括了较系统的行政性法规的法典。
43、凌迟始于五代,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
44、《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45、清朝继承了明时的朝审制度,朝审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10日进行。
46、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
47、夏朝的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就是说宁肯不依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
48、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数个案例,都是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
49、汉初,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为“三公”。
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掌管监察。
50、《唐律疏议》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步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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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在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实效问题,已有较详细的规定。
52、元代的中央司法结构中央设刑部、大宗府、御史台和宣政院。
各长官皆由蒙古人担任。
不设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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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西周的法律思想较之夏商有了新的发展。
其主要表现是:
在“以德配天”的新观念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54、公元前445年,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制定和颁行《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性法典。
55、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以及其他历史资料看,在秦代“廷行事”常常被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56、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命贾充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历时4年完成,史称《泰始律》。
57、隋代以《开皇律》为主的法律制度,上承汉晋法律之源流,下开唐以后历代法制之先河。
58、宋太祖建隆四年,依照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的建议,编纂了宋朝的第一步刑事法典《宋刑统》。
59、为裁抑臣僚,强化君主专制集权,明律始废除自魏晋以来完备于唐律的“官当、减赎及荫法。
对官吏犯罪行“重罪加重”原则。
60、清代对于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加“枷号”,即将犯人伽铐后置于衙门门口或闹事示众,以示警戒。
61、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定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62、“自由心证”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行判断。
63、西周已降,传统婚姻制度渐次形成,有所谓“六礼”“七出”“三不去”之说。
64、古书上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65、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变成刑书,可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66、汉承秦制,仍以律作为基本法律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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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困”商,即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
汉代用以“困”商的方式有三:
官营禁榷、重征商税、改变币制。
68、经过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律形式的发展,至唐代,最终形成了影响后世深远的四种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69、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称为编敇。
70、在宋代,随着买卖契约成立,卖主将出卖物之所有权无条件地给予买方,称为绝卖。
71、“鱼鳞图册”是明代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田亩清册,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清查土地,确立税制的办法。
72、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认辩护制度,规定:
“凡律师俱准在各公堂为人辨案”。
73、制、诏是皇帝针对具体问题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规定皇帝的“命”称为“制”,“令”称为“诏”。
74、“皆有法式”与“轻罪重刑”是秦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75、亲属相犯,依据伦常宗法关系,卑幼犯尊长,处刑重于常人,反之则轻。
76、《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率》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77、《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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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
“参汉”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则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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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请”:
是指一定范围内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2、“八议”:
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制定了“八议制度”,即下列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3、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在统治基础尚未稳定的情况下,为了扩大政治影响,笼络人心,他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窃罪,余俱去秦法”,这可以看做是西汉王朝立法的开端。
4、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自兼任陇东分庭的庭长后,经办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从中总结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这是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5、圜土:
夏商两代的监狱称为圜土,圜土就是在地上挖成的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用来拘禁罪人。
6、《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了秦代竹简一千余支,共有四万多字,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秦的法律及文书。
它是我国已发现的最古老的、内容比较系统、丰富的法律条文。
7、“公室告”:
秦律据犯罪性质及诉讼当事人身份,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
“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向官府提出诉讼。
8、九卿会审: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正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以判决但囚犯扔翻供不服之案。
9、朝审:
指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时间晚于秋审,于霜降后时十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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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11、“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继郑国之后“铸刑鼎”。
执政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2、服制定罪: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务,则恰恰相反。
13、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三、赦宥原则。
四、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五、宽严适中。
14、两宋的刑事政策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二、限制“请”、“减”、“当”、“赎”法
三、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
四、肆行“恩宥”
15、根据唐律的规定,十恶罪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大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
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16、简述明代的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二、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三、“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17、论述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
一、唐律“一准乎礼”,“以礼为出入”
二、用刑持平
三、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一、唐律是一部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
二、唐律是一部对中国后事各朝法律产生深刻影响的法典
三、唐律是一部有广泛世界影响的法典
18、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四、成文法的公布导致了西周以血缘身份为标准的“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过度。
19、简述《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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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刑罚制度
二、扩大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
三、创设“十恶”之条
四、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整
20、简述宋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构成;宋朝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县三级。
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御笔断罪二、证据与现场勘验三、务限法
21、简述《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56条。
一、《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二、《临时约法》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三、《临时约法》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私有财产权。
22、如何理解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
首先,礼和刑构成西周法的基本方面。
礼侧重于典章制度、礼仪、道德规范的规定,是西周法的重要内容。
刑侧重于制裁性禁止性规定,主要职能在于对已然犯罪的惩办。
因此,礼和刑在西周法中是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其次,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在推崇礼的预防犯罪职能和强化精神统治作用的西周时期,礼不仅仅是法的重要构成,而且是法的指导原则。
礼与刑相比,礼显然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
刑与礼相比,刑必然以礼为指导,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礼虽然占据支配地位,但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相反,礼必须借助刑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因此,礼和刑都包括在法的范畴中,同时又是西周时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两种方法手段。
2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官当”的出现。
二、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三、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
四、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五、关于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的增多。
24、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它的主要内容是: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故名曰:
“领事裁判权”。
25、简述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二、以法为本,“乐以刑杀为威”三、治到运行,皆有法式四、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五、“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26、简述清末商律的基本特点?
一、在法律渊源上,它主要模仿德、日、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也吸收了一些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