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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办发〔20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局、建设局、文化局、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初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滨河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得分

合计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2分)

未落实的,扣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工商、建设、文化等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4分)

对于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工商、质监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

(1分)

未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的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分)

未建立机制的扣1分,未开展专项治理的扣1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分)

未制定规划的扣1分。

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

(3分)

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进行挂牌督办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1分)

未及时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为止。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各地按照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严格消防安全标准,落实监管措施,并建立工作台账。

(1分)

未按要求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工作台账的扣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2分)

未开展评估的扣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

消防管理

3分

建设、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分)

未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检查的扣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1分)

未按要求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整治的扣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

(2分)

未制定年度计划的扣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清真寺、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2分)

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六进”工作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1分)

未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的扣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1分)

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的,每少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2分)

未纳入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2分)

未落实岗前消防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得分

合计

消防安全基础(24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各地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2分)

未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的扣2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

(3分)

未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的扣3分。

公共消防设施

10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2分)

县级以上城市按照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的县级以上城市数量占总数的比例打分,建制镇按照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的建制镇数量占总数的比例打分。

未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的扣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

(4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定期维护保养,不能够正常使用。

的扣4分。

新建市政消火栓达到目标数量,并确保原有消火栓完好有效率达到100%。

(4分)

新建市政消火栓达到目标数量的,本项打满分;每少建1%扣0.5分,扣完为止。

对损坏的消火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的,本项打满分;完好率每少建1%扣0.1分,扣完为止。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各地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1分)

未严格落实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扣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3分)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扣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

(1分)

未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的扣1分。

灭火应急救援

4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分)

未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扣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

(2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不健全,预案不完善,未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充足的扣1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1分)

消防装备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扣1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得分

合计

消防安全

责任

(46分)

政府领导责任

16分

县(市)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分)

县(市)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和本年度实施计划的,本项打满分;否则,不得分。

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4分)

县(市)区政府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召开会议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火灾隐患的,本项打满分;未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扣2分;建立但未定期召开会议的,每少一次会议,扣0.5分。

县(市)区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3分)

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一次督查或者考核的,本项打满分;每半年少一次扣0.5分。

县(市)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2分)

县(市)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3分)

抽查1个街道及其所属的1个社区,1个乡镇及其所属的1个村队建立消防安全领导管理组织或者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本项打满分;少一个扣0.5分,扣完为止。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1分)

未制定制度的,扣1分,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2分)

未明确职责、不健全制度的扣1分

治安、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

(4分)

未部署的,扣2分,未开展专项整治的,扣2分。

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以及燃气的安全监管。

(2分)

年内未开展检查的,扣2分

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与市场监管、资质监管、工程监管、征信管理等挂钩,落实不良行为公布制度(2分)

未落实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扣1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分)

工作报告少一次扣0.2分,监督检查开展不力的,一个所(室)扣0.1分

单位主体责任

9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

(3分)

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且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60%达标的,本项打满分;重点单位数量每少1%扣0.2分,一般单位达标每少10%的扣0.1分,扣完为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分)

抽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制度的扣1分,不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扣0.5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0.5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1分)

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发现一项扣0.2分

深入开展户籍化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3分)

未开展户籍化标准管理的扣2分,未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的扣1分。

经费保障

5分

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管理办法》(宁财预发〔2012〕782号),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4分)

县(市)区政府将消防业务及装备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并给予足额保证的,本项打满分;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

县(市)区财政要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1分)

县(市)区财政未支持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扣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分)

未建立制度的扣2分,制度落实不严的扣2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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