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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企业信用等级

省食品工业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

实施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境获得《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省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接受省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由省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是为了促进省食品工业的行业自律和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部信用、外部信用的信誉度,增强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推动省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严格执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真实的原则。

充分考虑诸多方面所关注的各种风险要素和诚信度,力求科学、简便、透明、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制,食品安全信用评分标准满分1000分。

第七条A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优秀企业,评价计分为1000—850分。

第八条B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良好企业,评价计分为849—650分。

第九条C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一般企业,评价计分为649—470分。

第十条D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差企业,评价计分为470分以下(不含470)。

第三章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基本指标和权重设置

(一)食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力求科学、客观、公正,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体现全面性和必要性、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指标

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的基本素质和管理状况、经营效益和发展趋势、食品安全部信用、食品安全外部信用四大基本指标构成。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设置

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指标在评级总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是:

“基本素质和管理状况”10%、“经营效益和发展趋势”10%、“食品安全部信用”70%、“食品安全外部信用”10%。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指标的评分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分值

评分依据

一、基本素质和管理状况(100分)

1

主要机构设置健全﹛设有信用(人员)、食品安全(人员)、技术、财会、品管、营销等管理部门﹜

部门设置健全20分

缺一项减3分

核查企业机构设置

2

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有无信用缺失记录

无信用缺失10分

有信用缺失0分

核查企业填报的材料

3

信用、食品安全、技术和财会管理部门主管人员的受教育情况

全部有相关资质证书以上20分,50%资质证书以下0-10分

4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法规,全员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完全达到相应要求20分,大于80%10分,低于80%的0—9分

核查相应的合同

5

有健全的信用、食品安全、技术、财会、管理等规定及制度并认真执行

达到相应要求20分

缺一项减4分

核查企业填报材料

6

生产经营合同采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

采用10分

未采用0分

核查企业合同文本

二、经营规模和效益(100分)

7

产品销售收入

≥1亿元10分

≥5千万元5分

≥1千万元4分

<1千万元3分

核实相应报表

8

利润总额

≥1千万元10分

≥8百万元8分

≥5百万元5分

<5百万元4分

亏损0分

同上

9

税收总额

≥2干万元30分

≥1干万元15分

≥5百万元10分

≥3百万元8分

<3百万元5分

同上

10

固定资产净值

≥3干万元10分

≥8百万8分

≥5百万元5分

≥3百万元4分

<3百万元3分

同上

11

知识产权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核心技术专利一项25分,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保护标志、外观专利等一项5分,满分20分

同上

12

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l千万元15分

≥5百万元10分

≥l百万元8分

<1百万元5分

同上

三、食品安全信用(800分)

(一)食品安全信用部信用(670分)

13

建立企生产经营档案(390分)

13—1采购(120分)

采购制度

生产所用物料的购进、储存、发放、使用、不合格原料处置等建有管理制度

制度健全20分

缺一项减4分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具备采购计划、清单、合同、原辅料、包装物技术标准及验收要求

文件健全13分

缺一项减2分

供方

选择

对供方规定资质要求并进行审核.建市《供方资格审查表》

建立13分

未建立0分

复审评定

定期对供方进行复审评价,建立《供方年季度复审表》

建立14分

未建立0分

质量检验

原辅料与包装器材均建立《入厂验证记录》、《质量检验报告单》、《原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抽检质量检验》

建立40分

缺一项减9分

原料库

建有具备防护设施、专人管理、存放物标识明显和《原辅料及包装器材出入台帐》的专用贮存库

建立20分

未建立0分

13—2生产(130分)

厂房设计

符合相关食品行业标准和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符合QS准入要求。

符合8分

不符合0分

环境要求

厂区绿化良好、路面良好、排污达标、防护得当等要求

符合4分

不符合0分

排污不达标零分

技能要求

规定各类人员上岗前的资质要求,建立经常性的《职工培训台帐》和《员工情况档案》

建立10分

有一项未建立减4分

职工卫生

明确各类人员所必需的健康条件、健康检查周期等要求,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符合食品行业要求

建立6分

未建立0分

出现无健康证上岗零分

 

生产车间

车间三防、布局、车间温湿度、洁净度、照明要求及防护等符合QS要求

全部符台要求20分

缺一项减4分

生产设备

l、根据工艺流程需要,配置合适的生产设备,建立《生产设备档案》;2、规定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建立《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经常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符合QS要求

全部建立12分

缺一项减6分

产品加工

l、制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

对各工序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2、逐批抽取样品送检;3、执行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并保存记录归档,符合QS要求。

全部符合20分

缺一项减6分

包装与标识

1、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符合其产品真实属性;2、包装车间的跌落品不得包装出厂;3、在成品包装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作好记录

全部符合15分

缺一项减5分

计量管理

l、设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2、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在有效期使用;3、计量器具上应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

全部符合15分

缺一项减5分

产品检验

1、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验能力,根据实验室标准落实实验室管理;2、制定符合国家相应检验标准的产品检验规,检验报告数据齐全;3、合格品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准出厂

全部符合20分

缺一项减6分

13—3流通(130分)

成品库

1、存放环境符合相关规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发货;2、规成品出入库程序,建立《成品出入库记录》

全部符合36分

缺一项减18分

产品运输

车辆、工具和运输状况等符合作业规,保证产品及包装不受损坏和污染

符合36分

不符合0分

市场营销

1、销售程序具有相应规,建立《顾客档案台帐》;2、广告宣传、市场推销等行为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全部符合18分

缺一项减9分

流通服务

1、建立《顾客档案台账》;2、建立《投诉记录》;3、建立《顾客投诉处理书》;4、建立《退换货管理规定》、《召回规定及程序》,减轻不安全危害和弥补顾客的损失;5、调查汇集消费者的需求,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进行研发或改进

全部符合40分

缺一项减8分

14

通过国家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认证(如HACCP、ISO9001、ISO14000等)

每获得一个10分(合计最多可得30分)

审查所获证书

15

通过国家及省级有关政府部门、国家及省级行业组织认定的相关证书

每获得一个10分(合计最多可得50分)

同上

16

企业广告宣传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产品广告宣传与产品说明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者等。

全部符合70分

有一项不符合减20分

根据专家判定

17

是否取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资质

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资质培训证书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获取食品安全师资质1O分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获取助理食品安全师及以上资质2O分

审查相关证书

18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并予以实施

全部建立100分

缺一项减50分,无实施零分

获取文本或实地考察

(二)食品安全外部信用(130分)

19

政府监管(有无政府责令召回或产品各级职能部门抽检不合格等记录)、(政府认定偷漏税、虚假广告、环评不合格等)

有一项记录反扣100—200分

无一项记录满分70分

查询核实国家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质检部门有关记录

20

行业自律(有无违背行约记录,例如:

违背企业对行业、社会和企业间的承诺等)

有一次违约0分

无违约30分

查询核实中国食协、所属专业协会、有关企业等有无记录

21

社会监督(顾客对产品质量直接提出的或消费者协会转达的或有关媒体报道披露的问题和意见,是否做出了令顾客满意的整改和正确的处理)

满意30分

基本满意20分不满意O分

查询核实社会消费者、有关媒体、有关级别的消费者协会、有关信用信息网等有无记录

第四章评价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评价原则

以独立、审慎、统一、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评价管理机构

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及其下设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专家评价委员会(简称评价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负责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

评价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信用专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报

参加省食品工业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是具备有效期的合法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境注册的商标等法定许可证照,签署《食品安全诚信承诺书》的企业。

提供完整准确的申报资料。

(二)申报复核

企业须按照省食品工业协会指定的申报方式进行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申报工作;填报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的申报资料,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实。

(三)实地调查

对推荐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食品企业,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将在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之后,带着需要向其质询的事项,访问申报企业,听取其解释说明,并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真实可靠的资料,作为复核申报资料的依据。

(四)征信查询

向交易关联方查询履约情况,向银行、税务、质检、海关、工商行政等部门查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向有关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查询履行行业约定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充分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获取相关信息。

(五)汇总初评

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将运用企业提供的资料、实地调查和征信查询获得的全部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和比对,计算出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的初评得分。

(六)复审

由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价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

并以书面方式向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提交复审结果的复审报告。

(七)复审公示

复审结果在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指定的等各种媒体上发布,公示十五天。

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以书面方式提出,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和处理。

(八)表彰发布

对于获得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省食品工业协会将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表彰发布会,颁发省食品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级企业”的奖牌和证书。

(九)动态评价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

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可在有效期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上调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围公布。

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五章信息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信息征集原则

信息征集坚持客观(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公正(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全面(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及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等原则。

第十六条信息征集容

本办法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所规定的全部评价指标和企业的全部申报资料都是信息征集的容。

涉及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企业的各类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征集渠道

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依据本办法,需向评价企业信用所涉及的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委托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征集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信息征集方式

食协信用办公室借助行文通知、媒体公告、征询函件和受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并汇总各方面的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保存

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自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在评价周期的三年持续公开。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

信用信息披露包括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处理和披露时限。

(一)信用信息的公示容包括: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本办法涉及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企业申请披露或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查询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均可以登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系统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三)信息的异议处理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评价程序(六)复审公示的规定处理。

(四)信息的披露时限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定期披露:

每年第一季度末公布上一年度省食品工业协会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的等级评价结果;不定期披露:

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将根据企业信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要求,不定期分批披露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理

(一)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虚假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二)审核机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有关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的企业信息、变更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因工作差错提供错误信息,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害的,将取消其信息提供资格。

第六章企业信用和食品安全信用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食品安全信用等级B级及B级以上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年检、抽检、报关、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食品安全信用D级企业给以警示,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法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得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如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质量事故、重大环保事故和违纪行为,食协食品安全信用办公室将区别不同情况给以警示、不良记录公示、撤消其企业信用等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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