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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QA02005  第3版签发:

戴志浩

福利体系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改良方案》和《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2004年改进和完善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与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目的

2.1福利作为“全面薪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旨在为员工提供多种社会和个人保障,并有效帮助员工平衡工作和生活的各种需求。

3原则

3.1平等为主,激励为辅。

4福利项目

4.1福利项目分为法定福利、核心福利、辅助福利等三类。

4.2法定福利

4.2.1法定福利是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并建立相关帐户。

主要包括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

4.2.2法定福利的具体操作办法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规定执行。

2004年7月5日发布          2004年7月15日实施

4.3核心福利

4.3.1核心福利主要包括员工补充养老金计划、特殊累积金计划、员工退休补贴计划、员工补充住房计划、商业意外综合保险、团体航空意外保险及带薪假期等。

4.3.2术语

4.3.2.1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

4.3.2.1a核心福利中提及的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按员工上一财政年度的实际薪资总收入计算,包括固定薪资和浮动薪资(不包括各种补贴及因特殊贡献的一次性奖励)。

4.3.2.1b离岗待退休、离岗退养、离岗休息员工的年实际薪资总收入按其待退休前五年平均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计算,员工离岗待退休、离岗退养或离岗休息时本细则实施不满五年的,按本细则实施后的年均实际薪资总收入作为年实际薪资总收入。

4.3.2.1c退休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的计算。

实施宽级绩效薪资体系后,员工退休前五年实际薪资总收入的平均值低于该员工离岗前五年实际薪资总收入的平均值,则取高值计算。

实施宽级绩效薪资体系后不满五年办理退休的员工,其年实际薪资总收入的平均值按实施新体系后实际年份的年度薪资总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4.3.2.2员工工龄指宝钢国际工龄(含原宝钢工龄)与减半折算的非宝钢国际工龄之和。

公式为:

员工工龄(G)=宝钢国际工龄(含原宝钢工龄)+非宝钢国际工龄÷2

4.3.3员工补充养老金计划

4.3.3.1新进员工是在实际工作连续满一年后参加本计划。

公司从其开始工作后的第13个月为其建立补充养老金帐户,如第13个月不是自然年的1月份,则延至次年的1月份建帐。

4.3.3.2计提基数与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和员工工龄挂钩。

4.3.3.3出资方法

4.3.3.3a与年实际薪资总收入挂钩部分采用两档式的出资比例,以收入a为分界线。

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在a以下的部分,公司的出资比例为3%,个人出资比例为1%;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在a以上的部分,公司的出资比例为1%,个人不出资。

4.3.3.3b与员工工龄挂钩部分,每一年工龄按每月10元折入。

公式为:

公司出资部分(元/年)=员工工龄(G)×10元×12月

4.3.3.4计算方法

具体见下表: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分界线收入(a)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分界线收入(a)

公司出资额(元/年)

s×3%+G×10×12

a×3%+(s-a)×1%+G×10×12

个人出资额(元/年)

s×1%

a×1%

注:

对在2004年12月底以前退休或在职死亡员工的企业补充养老金一次性补发按原办法执行。

4.3.3.5员工补充养老金按月记帐。

4.3.3.6提取办法

4.3.3.6a员工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补充养老金帐户的全部累积额一次性结算后支付给员工本人。

4.3.3.6b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去世的,其补充养老金帐户的全部累积额一次性结算后支付给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4.3.3.6c员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在办理完出国、出境定居手续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其补充养老金帐户中的全部累积额可

以提前支取。

4.3.3.6d员工在职时因病或意外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其补充养老金帐户中的全部累积额可以提前支取。

4.3.3.6e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补充养老金帐户中个人出资的累积额转入新单位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金帐户;新单位未建立补充养老金帐户的,由公司代为管理。

4.3.3.6f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补充养老金帐户中的全部累积额转入新单位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金帐户;新单位未建立补充养老金帐户的,由公司代为管理。

4.3.4特殊累积金计划

4.3.4.1实施对象。

宝钢国际核心人才(管理、贸易专家)和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

4.3.4.2实施标准。

每年进帐总额最高标准不超过其年固定薪酬,员工个人不出资。

4.3.4.3特殊累积金进入员工的补充养老金帐户。

提取办法同4.3.3.6。

4.3.5补充养老金结余额和运作收益的分配

4.3.5.1补充养老金基金实行“当年计提、全额分配”的原则。

4.3.5.1a分配时间。

每年在进行完当年度的补充养老金计划、特殊累积金计划分配后,对计提的补充养老金剩余额进行一次性再分配。

4.3.5.1b分配办法。

分配标准以次年员工补充养老金月标准(企业出资部分)为计发基数,同比例一次性按员工在当年度的实际记帐月份记入员工补充养老金帐户。

4.3.5.1c分配范围。

次年1月1日在宝钢国际统一建有补充养老金帐户的全体员工。

4.3.5.2补充养老金基金运作收益归员工所有。

4.3.5.2a分配办法。

宝钢国际补充养老金基金的实得运作收益将按员工个人帐户余额同比例记入员工补充养老金帐户

4.3.5.2b分配范围。

分配当年1月1日在宝钢国际统一建有补充养老金帐户的全体员工。

4.3.6为了加强监控力度,由宝钢国际工会设立补充养老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负责对补充养老金日常管理、资金运作及分配进行监督。

4.3.7员工退休补贴计划

4.3.7.1实施时间。

从实施宽级绩效薪资制度后,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

4.3.7.2补贴核定。

公司采用两档式核定,员工在退休前五年实际薪资总收入的平均值为年实际薪资总收入,以收入a为分界线。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在a以下的部分,核定比例为30%;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在a以上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

公司对退休员工实行补贴的部分为核定值与社会养老金之间的差额。

4.3.7.3计算方法

具体见下表: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分界线收入(a)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分界线收入(a)

公司补贴额(元/年)

s×30%-社保支付额

[a×30%+(s-a)×1%]-社保支付额

4.3.7.4在实施宽级绩效薪资体系前已办理离岗待退休人员,员工退休补贴按原办法执行。

4.3.7.5提取办法。

员工退休后与社会养老金同步按月领取。

4.3.8员工补充住房计划

4.3.8.1出资方式。

公司采用两档式出资比例,以收入a为分界线。

员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在a以下的部分,公司的出资比例为15%;员

工年实际薪资总收入在a以上的部分,公司的出资比例为1%。

公司按月进帐。

4.3.8.2计算方法

具体见下表: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分界线收入(a)

年实际薪资总收入(s)>分界线收入(a)

公司出资额(元/年)

s×15%

a×15%+(s-a)×1%

4.3.8.3新进员工第一年以当年的固定薪资为出资标准。

4.3.8.4对于原实行无房户住房补贴标准的员工,如果改良后的新标准低于原标准,则按原标准执行。

4.3.8.5提取办法

4.3.8.5a在职员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每年一次予以兑现。

4.3.8.5b员工在集团内调动的,调动当月将员工个人补充住房帐户的累积额转入新单位为员工设立的补充住房帐户,新单位未建立补充住房帐户的,则予以结算、提兑。

4.3.8.5c员工退休后满五年或不满五年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每年一次予以提兑。

其补充住房帐户按退休当月储存标准继续储存,储存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4.3.8.5d员工终止、解除合同的,在办理完退工手续后,其补充住房帐户余额予以结算,并一次性提兑。

4.3.9员工商业意外综合保险

4.3.9.1公司一年一次为员工投设员工商业意外综合保险的险种。

4.3.9.2投保按自愿原则,保费按员工承担30%、公司承担70%的原则执行。

4.3.9.3根据员工投保上月实际职位级别确定相应保额等级,在每一投保年度期间员工职位级别发生变动时,其投保保额等级变动将在次投保年度中体现。

具体见下表:

职位级别

G/H/I级

E/F级

C/D级

A/B级

保额等级

C1

C2

C3

C4

保额(万元)

50

40

30

20

4.3.10团体航空意外保险。

公司一年一次为员工投设团体航空意外保险。

4.3.11带薪假期

4.3.11.1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具体天数见下表:

员工的工作年限

带薪休假天数(年)

小于1年

0天

1至5年

3天

6至10年

5天

11至15年

7天

16至20年(或中级职称)

9天

21至25年

11天

2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

14天

4.3.11.2带薪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4辅助福利

4.4.1辅助福利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发展金制度、体检制度、工作午餐及工会等有关福利。

4.4.2人力资源发展金制度按《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发展金实施办法》执行。

4.4.3公司为员工提供一年一次的体检制度,女员工还享受一年一次妇科体检。

4.4.4公司根据员工出勤情况享受免费工作午餐。

4.4.5公司为员工建立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帮困基金、员工医疗救助基金、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费、牛奶费、托费、生日蛋糕、员工家属劳保等工会辅助福利。

5比例调整

5.1法定福利中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比例及保险种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5.2核心福利中公司出资不大于政府规定的出资比例。

补充养老金和特殊累积金中公司出资部分的费用按公司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每年在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计提;其余从福利费中按月计提。

6费用预算

6.1福利费用预算与公司经营财务部其他费用的预算保持同步。

各单位在每年十一月底填写《20年度宝钢国际福利费用预算表》(附件1),将下一年度的福利费用计划开支报公司经营财务部与人力资源部,并按照预算规定的范围及额度合理使用。

6.2各单位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或追加,应根据相关方案编制调整计划。

7职责与分工

7.1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心福利制度的制订,各类费用的结算、员工帐户管理等工作。

7.2公司经营财务部负责企业出资、员工个人出资及其他福利费用的支付工作。

7.3上述福利中涉及员工个人出资的,均由公司在薪资发放时按月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仍由公司承担。

7.4福利费用按成本核算原则执行。

由公司经营财务部代为缴纳的各项费用,各单位按月返回。

8其他规定

8.1公司每年员工补充养老金、特殊累积金进帐总和不超过其实际计提总额。

8.2公司的核心福利、辅助福利将结合实际经营业绩情况及时调整。

8.3上述核心福利中分界线收入a,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调整,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8.4公司福利制度必须与国家、地方政府及宝钢集团相关政策同步,与政策冲突时,应及时调整。

8.5公司福利费用由各单位按国家、地方政府及宝钢集团的政策在相关财务科目中列支。

9附则

9.1宝钢国际全资子公司核心福利、辅助福利可参照执行,也可在相同的福利体系下自行制定福利方案,福利方案报人力资源部预备案。

9.2凡有关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9.3本细则由宝钢国际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4本细则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9.5附件1:

20年度宝钢国际福利费用预算表  QA02005-01B

制定:

李 萍日期:

2004年6月8日

审核:

李世平日期:

2004年6月9日

共11页 第10页

附件1表格编号:

QA02005-01B

20年度宝钢国际福利费用预算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1

上年工资总额

15

全年工资总额

28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7%

2

全年员工人数

16

福利费计提14%

29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

3

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基数

17

教育培训费2%

30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1%

4

养老保险基本统筹费22.5%

18

企业教育培训费1%

31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

5

医疗保险基本统筹费10%

19

工会经费2%

32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7%

6

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统筹费2%

20

工会补充医疗基金2%

33

商业保险个人缴费

7

失业保险统筹费2%

21

16-20项目小计

34

28-33项目小计

8

补充养老金(员工累积金)

22

综合津贴(原休养金、补充医疗金、车贴、浦东津贴)

9

社会补充保险统筹费

23

住房补贴

10

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7%

24

22-23项目小计

11

企业支付商业保险

25

12

残疾保险统筹费

26

13

4-12项目小计

27

14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共11页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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