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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企业)

  篇一: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标准模板)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

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

  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

  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

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

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

可续写。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

  XX、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

可续写。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

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

  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

  篇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共个,其中普通合伙人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二)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足。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人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利润分配时间:

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以上合伙人表决通

  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

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生产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

合伙企业委托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益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篇三: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订:

  1、甲方:

  2、乙方: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长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有限合伙)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市区路号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首期缴付时间:

20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

  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

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

①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②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③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④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

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条规定的管理费、第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尽管有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

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收益派发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亏损的分担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

  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

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

  ㈡.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㈢.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㈤.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

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

  篇四:

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企业)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甲方:

  2、乙方:

  3、丙方: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

  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

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注: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首期缴付时间:

年月日,按认缴额的%缴付;

  第二次缴付时间:

当首期缴付的资金已投资使用超过%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第三次缴付时间:

当缴付的资金余额再投资后不足元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注:

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上述各次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制定帐户。

最晚交付期限:

各合伙人收到执行合伙人依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个财政年度后,如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

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

(i)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ii)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iii)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iiii)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但,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

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条规定的管理费、第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尽管有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

  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

  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

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

  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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